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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10.21 第86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林添順聲請書為送達傳票須否作收受證書,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有不同見
解,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送達傳票亦順作收受證書。與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處有不同
見解,請予解釋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莊原田等十七人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七五八條及最高法院四十
年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判例等法令,發生牴觸憲法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八六號
解釋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之聲請書主旨欄雖稱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五○九號、七
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同年度判字第八八一號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七五八
條、最高法院四十年度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判決及所謂林業法令(未列名稱及
條款)、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九條、行政院 42.9.5 台內字第五一五號
令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規定及司法院院解字第三三八六號解釋之疑義,但
其「說明」欄所陳述者,係謂前開確定裁判認定事實及適用法規均有錯誤等詞
,並未具體指陳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黃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葉風翻聲請書為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分配非公用土地牴觸憲法,經提起訴訟受敗訴
判決確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未指摘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隔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程竹軒、關銘良、凌緒昌、唐曉初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
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八五四號民事判決引用台灣省政府 69.9.3 (69)府人四字第
八七九○二號等函違法,侵害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權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為省屬台灣銀行收購前民營大秦紡織公司後改組成立復興紡織公
司之退休人員,經台灣省政府(69)府人四字第八七九○二號等函認該公司為
單一薪給事業機構,並以全國公教及省營事業人員退撫給與,尚不包括工作補
助費及各項津貼在內,乃將該公司所報退撫給與,尚不包括工作補助費及各項
津貼在內,施行有年。茲聲請人等因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以最高法院判決引
用上開函件,資為判斷,而未比照公務員退休法及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等
相關規定,擇一從優給與,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既未具體指明裁判所用
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黃天福聲請書為戒嚴法第八條第二、三項及「重大刑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由軍法機
關審判規定」第一項規定,發生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台灣地區戒嚴時期,因販賣手槍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
,經軍法機關依戒嚴法第八條規定審判科刑確定。聲請人認為伊非現役軍人,
而當時台灣地區僅係戒嚴時期之警戒地域,並非接戰地域。依「台灣地區戒嚴
時期軍法機關自行審判及交法院審判案件劃分辦法」第三條規定,軍法機關固
無審判權,即依「重大刑案報請行政院核定由軍法機關審判規定」第二條第一
項之明定,亦衹製造軍用槍砲子彈案件,始可核定由軍法機關審判。聲請八係
財賣手槍,而非製造手槍,軍法機關竟引用戒嚴法第八條第二規定自行審判,
顯少違法。聲請人就各該規定發生疑義,究竟聲請人販賣手槍案件是否應由軍
法機關審判,其引用法條是否適當,請予解釋等情。衹就確定裁判是否違法或
適當問題聲請解釋,揆諸首開說明,自應不受理。
七、環輪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琛淵聲請書請求解釋財政部 68.12.24 (68)台
財稅字第三九三一四號函是否違反稅捐稽征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之精神及憲法
第十九條精神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財政部 68.12.24 (68)台財稅字第三九三一四號函,是
否違反稅捐稽征法第四十八條之一規定之精神及憲法第十九條精神。惟查台灣
高等法院台中分院民國七十七年度台財抗子第二六二號確定終局裁判,並未適
用上開財政部函,聲請人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姚豪俊聲請書為請求給付傷病補償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
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間請求給付傷補償費事件,台灣高等法
院七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三四號判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
及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裁定適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而為錯誤違法之判
決,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多次(本院會台字第二二○四、二二六七、二三二
○、二五○七、二四二九、二七七一、二八四七及二九一七號),均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認為不合聲請解釋要件,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查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
法有無不當,並非法定得由入民聲請解釋之事由,聲請人仍據以指摘上開裁判
違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林玉祝聲請書為台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審查聲請人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違法請
釋復法理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台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審查聲請人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涉嫌
違法,致當選與否均有損害,經訴請國家賠償,竟受敗訴判決(最高法院七十
七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四六號裁定)確定,請釋示法理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張健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四八、四四九及七十五年度判字第
一○九等號判決,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撤銷考試及格並註銷及格證書事件,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
第四四八號、第四四九號及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九號判決,均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宏業聲請書請求解釋民國五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台退(停)除役士官於轉
任教職人員辦理退休時,其軍職年資均准許併計核發退休給與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軍職年資查證事件,不服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度判字第八六五
號請求解釋。查確定終局裁判認事用法有無不當,依法並非得由敗訴之當事人
聲請解釋。本件聲請人係以行政法院未採納其法律上之見解為由,提出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周弘毅聲請書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
法令有牴觸憲法及民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日據時期重劃保留地所有權登記事件,主張伊占有之土地係無主
自然地,已滿二十年,依民法第七百六十九條因取得時效完成得請求登記為所
有人。談政府竟登記為台北市所有。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願,聲請人
所為塗銷此項登記,並逕行登記所有人為聲請人之請求,均遭駁回。行政法院
確定判決(七十三年判字第二二○號)引用之「台北市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
地區地籍清理要點」及「台北市清理日據時期實施土地重劃地區保留地處理要
點」,均與本案案情完全不同,且不得溯及既往。乃均溯及既往予以引用。又
最高法院四十年台上字第一九一二號判例,亦與本案案情完全不同,被告官署
竟作為答辯理由之主要法律依據。是該確定判決為無效等情。純屬指摘前開判
決適用法規不當之問題,而與各該法規本身,是否牴觸憲法無涉。揆諸首開說
明,應不受理。
十三、凌楚聲請書為非律師代人撰狀是否構成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刑責,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三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馬星喜聲請書請釋示公有土地出租應向台灣省社會處報請同意備查,係何規定
等法律上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台灣省醫師公會代表人林耀東聲請書為醫師法第七條之一第一、二項及醫療法
第十五條第二項後段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十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林明得聲請書釋示刑法第二百十條之法意及刑法第八十一條規定計算之本刑是
否符合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之減刑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統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正雄聲請書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季驊聲請書為行政命令如與法律牴觸是否有效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陳永周聲請書為「陸海空軍官在台期間退伍除役實施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
款「自行就業應即停發生活補助費改辦退伍金」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謝國炬聲請書為政府徵收私有土地,被徵收人應否繳納土地增值稅,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三一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韓建華等一七二人聲請書為申請升資事,請釋示對前台灣郵政管理局六十七
年十一月二十二日人通字第一五五七號等函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陳木城聲請書,因對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