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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5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23 日
77.09.23 第85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蕭嘉鏞聲請書請求釋示日據時代土地登記簿事項欄所載原因「贈與字」究應如何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月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鄭美等二十八人聲請書為私有土地遭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以無主土地登記為國有, 依法提起訴訟,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及再審之訴,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更正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違誤不當,聲 請解釋,並未指明該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現聲請人以同一理由再聲請解釋 ,仍未指明該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許錦榮聲請書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 十五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並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一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 十五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訴,並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七年七月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 官會議於七十七年七月一日第八五三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並函聲請人在案,茲 聲請人以原裁定所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七條之規定,牴觸憲法,再請解釋 ,查聲請人並未敘述該條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明文不合,仍應不受理。 四、溫財聲請書為減刑裁定與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有牴觸不當之處,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四號審查報告第三三○七號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減刑裁定與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十二條第一項有牴觸不當 之處,請求解釋前開法條所規定之刑期折抵正確方式及其意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乃熊聲請書為貪污案件法院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四、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貪污案,不服法院有罪判決,迭次聲請解釋,主張法院採用證據 不當,認定事實錯誤,有違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 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除重述前旨外,並主張檢察機 關違法羈押有違背憲法第八條之疑義。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陳法院判決所適 用之何項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 仍應不受理。 六、李盛義聲請書為申請籌組「中華民國國軍退除役軍需人員學術研究聯誼會」遭內 政部駁回,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鄭砧、鄭林美津聲請書為被繼承人林金龍所遺農地,雖經出租,但由能由耕之 繼承人一人繼承,可否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免稅之規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