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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5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09 月 09 日
77.09.09 第85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高以哲聲請書為違反會計師法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九二五號、同 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誤解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會計師法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 九二五號裁定駁回其訴,提起再審之訴復受駁回之裁定確定。聲請人認上開規 確定裁判,有誤解法律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 。查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魏左龍等十一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共有權等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違誤,提起再 審亦屢遭駁回,致聲請人之財產權受侵害,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因確認共有權事件,經最高法院為聲請人等敗訴之判決,提起再 審之訴,復受駁回之裁定確定。聲請人認上開規定裁判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 人民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 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王尚智聲請書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九一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 適用工廠法第二十七條、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及第三十一條規定所持見解,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及本院院字第七九二號解釋之疑義, 聲請解釋,聲請人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工廠法法條本身,發生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連立豐聲請書為聲請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所稱確定終局裁判,即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財抗字第六二八 號、同院七十三年度財聲再字第三號刑事裁定及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六 六四號判決,其當事人均為立豐興業有限公司,聲請人僅為該公司之代理人, 與該公司人格各別,顯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其以個人名義聲請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馬培欽聲請書為釋示台灣省各地自用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人員管理要點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次以台灣省交通處訂定之台灣省各地區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人員 管理要點之疑義,請求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並通知在 案(七十六年會台字第二六七二號、第二七一四號、第二九○一號),茲公同 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六、胡楚泉聲請書為人事官僚一再違法,以行政命令變更法律,大法官會議每次均不 受理解釋,請予一一闡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八號 決議: (一)按本院行使解釋權,有其一定程序。若係人民聲請解釋,則須於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 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二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退休金等事件,認為「人事官僚一再違法,以行政命令變更法律 」,迭次聲請本院予以解釋。均因與上開規定不合,先後經本院的法官會議決 議不受理,並分別通知在案。茲又針對此項不受理之決議,提出指摘,並列舉 種種法律問題,請予一一闡釋,自仍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莊慶賢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五四六號刑事裁定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聲減字第三五四六號刑事裁定不當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夏金受、孫成玉、孫正君、孫夏倫聲請書為返還房屋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 法院裁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一、三一一二、三一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等與海軍總司令部間,先後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及確認其占有權存 在事件,聲請人夏金受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七九號判決與 同院七十四年度再易字第二七九號裁定,孫成玉、孫夏倫、夏金受、孫正君認 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九四二號裁定,孫成玉、夏金受認為同二七 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聲請 人等係就其占有系爭房屋之原因事實,加以陳述,對於上開裁判之採用證據, 認定事實,及適用法律,基於主觀見解與立場,加以指摘;而未敘明其所適用 之何項法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聲請書為錢莊復業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 五十二號判決,違背法律及憲法,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符合下列要件:⑴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 不法侵害,⑵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⑶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此觀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甚為明顯。 (二)本件聲請人認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判決,違法違憲侵害其權利 ,迭次聲請解釋,因與前開法律規定之要件不合,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 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提出聲請,自仍應不予受理。 十、李訓廟等五人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認法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予釋 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一字第一九四三號確定判決及駁回其再審 聲請之裁定所據之事實不當,聲請解釋憲法,並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牴觸憲法之疑義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何喬松聲請書為售屋分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提起自訴,法院以「法人」 不受刑事訴追,枉法宣判,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請解釋 案。 會台定第三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購買國民住宅事,認售屋公司勾結銀行違約冒貸。經向台灣桃園 地方法院提起自訴,該院不審不問,而以「法人」不受刑事訴追為由,枉法宣 判。因以人民之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如何保障等情,聲請本院予以解釋 。既不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與憲法牴觸之問題,其 聲請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會瑞聲請書為法院判決認為誣告罪之所謂該管公務員,於懲戒事件係指有權 彈劾或懲戒者而言,混淆監察院彈劾權與司法院懲戒處分權之五權分立制度, 有違憲法第七十七條第九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前此被訴誣告案件,冤遭判刑,法院判決認為刑法誣告罪 所謂「該管公務員」之構成要件,於懲戒事件係指有權彈劾或懲戒者而言,乃 混淆監察院行使彈劾與司法院行使懲戒處分之五權分立制度,有違憲法第七十 七條第九十條之疑義等情,請求解釋。查其所稱,要在指摘法院判決認事用法 及所持見解,均有違誤,既未陳明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李吳玉芬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上易字第一○四九號民事判決及同院 檢察處七十七年議字第八六六號處分書違背法令,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障之權 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係謂確定終局裁判及檢察官處分書違背土地法、建築法、建築 技術規則、最高法院判例意旨及民法第一四八條等規定,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 障之財產權及訴訟權云云,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陳賡豪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三號刑事確定判決違 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自訴詐欺案件,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上易字第二一六三號確定 終局裁判,不調查證據,認事用法失當,請予解釋,核非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違憲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陳風聲請書請釋示流氓感訓處分有關留置期間折抵分數之計算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孟洪學聲請書為中央銀行是否有權依臨時協議剝奪該行駐衛警察享有公務員之 權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黃興智聲請書請解釋憲法第三十六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李帶明聲請書為自來水公司就聲請人服務他機關年資未予併計及尅扣薪獎等事 ,請求主持公道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劉輔中、張志和、郭世林聲請書為聲請人服務警察機關三十餘年,警政當局忽 視警察人員管理條例第十一條規定,未予依法改任,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傅凱民聲請書為台灣省礦務局東區辦事處不受理採礦權之申請實屬曲解法條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葛鑽聲請書請釋示中七法規標準法第十八條但書規定之適用範圍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李球芝聲請書為請釋示學籍證明書之法律效力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