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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9.29 第85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蔡文彬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訴字第四八一三號民事確定判決,所
適用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號之一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書意旨,認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訴字第四八一三號確定判決
,違背保證從屬性原則,其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有牴觸憲法疑義,請
予解釋等情。查上開判決,並未引用民法第七百三十九條,且該項痛定乃係揭
示保證契約之要件,至如何適用,乃法律見解問題,聲請人既未具體指摘上開
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