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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7.15 第85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李積序聲請書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等法令規定,與憲法牴觸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所得稅爭訟案件,迭次聲請解釋。茲又認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
、行政院七十年三月廿五日台內字第三六二六號函及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
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牴觸憲法,而再請解釋。核其所稱確定終局裁判,一為行
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五四二號判決,一為同院七十七年度裁字第一七一號
裁定。前者係有利於聲請人之判決,將聲請人所受課稅處分予以撤銷。聲請人
上次聲請解釋,即經本院大法官的議指明及此,而決議不予受理,並於七十七
年六月十四日以台秘二字第○四三三八號函知在案。至於後者裁定內則並未適
用上述聲請人所指之有關規定。揆諸首開說明,其聲請解釋,自應不受理。
二、林鄭砧、鄭林美津聲請書為被繼承人林金龍所遺農地,雖經出租,但由能自耕之
繼承人一人繼承,請准予適用免稅規定案。
會台字第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謂其有自耕能力,而其繼承所得之耕地,係因有三七五
減租約之障礙,致無法收回自任耕作,稅捐稽徵機關竟不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
第十七條第五款之免稅規定,而課徵遺產稅,經提起行政救濟程序,復遭行政
法院駁回,甚感悲憤,請准予適用上開免稅規定云云,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三、張雪中聲請書為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台灣花蓮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訴字
第一四九號判決違法,侵害人民財產權,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張雪中原為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其以該公司與財
政部國有財產局間塗銷耕作權及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所受敗訴判決,由其個人
名義提出本件聲請,已難謂合。而況聲請意旨所稱其與無職軍官李齡等二十人
合組之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多年辛勤開墾之花蓮縣富里鄉東竹段林三二八
公頃原屬無主荒,早經政府准予復興實業公司登記為所有權人,竟遭台灣花蓮
地方法院判決認係公有荒地,准如原告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所請,予以塗銷登記
,致侵害其財產權云云,既非對於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李思治聲請書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
七七七號刑事判決及其再審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與第十六條
等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醫師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
二七七七號刑事判決及其再審裁定,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規定,有牴觸憲
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五、王霞初聲請書為銓敘部依法核定聲請人退休後,又依該部行政命令擅予註銷,請
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林添順聲請書為檢察官所發之傳票,是否須製作收受證書,請釋疑案。
會台字第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周錫欽聲請書為彰化縣警察局自訂之勤務施行細則是否與警察勤務條例相牴觸,
請解釋案。
會台定第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阿秀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年判字第一七五號判例違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吳淵燦聲請書為承租人違法轉租農地及彰化農田水利會違法侵占私有土地等事項
,向檢察官提出檢舉均無結果,茲請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張白文、周火須聲請書請釋示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二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林文源聲請書為郵務工會會員之互助金、慰問金等是否屬於遺產請釋疑義。
會台字第三一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永福聲請書聲請釋示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一項「勞工」之定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黃昌華聲請書為對於中華民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第八條規定發生疑義,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