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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5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07 月 01 日
77.07.01 第85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莊原田等十七人聲請書為聲請複丈及所有權登記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 第一五○九號、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第八八一號判決,適用法律不當, 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具備下列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 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憲法不合要件者,應不受 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聲請複丈及所有權登記事件,曾以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引用行政 院四十二年九月五日台 42.內第五一五號令及「台灣省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 九條,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但經查原判決並非依上開點令及辦法為聲請 人敗訴判決之基礎,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 茲復就同一事件,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仍應不 受理。 二、張錕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八二○號裁定,引用內政部六十五年台 內地字第六六四二一六號函,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百七十二條 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經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八二○ 號裁定駁回聲請,聲請人遂認為該項裁定所引用之內政部民國六十五年台內字 第六六四二一六號函,有關農地承受人自耕能力證明書申請及核發注意事項之 規定,有違憲疑義,請求解釋。查行政法院裁判聲請人敗訴,係以其提出訴願 逾越訴願法所規定之期間,並非以前開內政耜函件為基礎,核與首揭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三、許錦榮聲請書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 十五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並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 十五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並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等情,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對受理。 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及 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等裁判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四、二九三五、二九五八、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考選部曾於民國六十五年初認定軍需學校畢業學員具有大專 畢業同等學力或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未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十二學分以上之 成績單,亦得依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會計師之檢覈,但對聲請 人兩次聲請,均予駁回,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七十三年 裁字第四三三號及七十五年裁字第四一一號裁定等裁判,七十三年裁字第四三 三號及七十五年裁字第四一一號裁定等裁判,亦先後以聲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 或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疑義,請予解 釋等情。查聲請人自民國六十六年起,就其上述主張,先後提起行政訴訟或聲 請再審數十次,並聲請本院解釋達十八次(會台字促一三三八、一三八九、一 四四二、一四七二、一四七五、一五六○、一六六五、一七一一、一九六五、 二○三五、二一○五、二一七七、二三二一、二四○一、二五五八、二六六八 、二七○七、二七八八號),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 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係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判 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本身有如何牴觸上開憲法規定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彭忠山聲請書為殺人案件,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違法,能否聲請再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為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七年度再易字第五 十五號民事裁定駁回再審之訴,並不得抗告,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等情,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對受理。 四、周餘慶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及 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等裁判適用法令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四、二九三五、二九五八、三○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考選部曾於民國六十五年初認定軍需要學校畢業學員具有大 專畢業同等學力或專科學校畢業資格者,未提出修習會計學課程十二學分以上 之成績單,亦得依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應會計師之檢覈,但對聲 請人兩次聲請,均予駁回,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七十三 年裁字第四三三號及七十五年裁字第四一一號裁定等裁判,亦先後以聲請八提 起之行政訴訟或再審之聲請為無理由或不合法,並援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六條 後段或第十四條第一項予以駁躍,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疑義,請予解 釋等情。查聲請人自民國六十六年起,就其上述主張,先後提起行政訴訟或聲 請再審數十次,並聲請本院解釋達十八次(會台字第一三三八、一三八九、一 一四二、一四七二、一四七五、一五六○、一六六五、一七一一、一九六五、 二○三五、二一○五、二一七七、二三二一、二四○一、二五五八、二六六八 、二七○七、二七八八號),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 予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係指摘原確定終局裁判 不當,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規本身有如何牴觸上開憲法規定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彭忠山聲請書為殺人案件,最高法院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是否違法,能否聲請再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殺人案件,經最高法院判刑確定。僅係指摘該判決於情理法均難 令人甘服。其適用法律是否違法,否聲請再審,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涉及原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與憲法牴觸之疑義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徐財星聲請書為受職訓總隊矯正處分之期間及法院借提審理羈押之日數,可否於 竊盜案強制工作內折抵;請釋疑案。 會台字第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統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正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七七七號裁 定,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二號 決議: (一)本件聲請人因虛報進口貨物產地事件,不服財政部基隆關科處罰鍰及沒入之處 分,聲請異議與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均因程序不合,經受駁回之決定或裁定 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上述確定裁定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 (二)查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五年二月五日以 釋字第二一一一號解釋,與憲法並無牴觸。本件聲請人又主張其情形與本院釋 字第二二四號解釋相同再請解釋,在程序上應不予受理。 八、蕭靜美聲請書為目前實施之國民教育年限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林添順聲請書為考選部編印「七十七年高等及普通檢定考試應考須知」所訂注意 事項九發生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盧紹同聲請書為內政部六十六年十月九日台內字第三○二七四號函違背土地法第 二一七條原意,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宋阿房聲請書為遺產及贈與稅法第三十條第二項後段規定,可否排除耕地三七 五減租條例之適用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詹裕仁聲請書請釋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涂惠卿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及三百二十六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鹿篤瑜為對法務部頒布之「七十七年罪犯減刑條例施行前有關刑事執行案件暫 時處理原則」,有所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王增珠聲請書為「辦理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暨退休公務員人員配偶疾病保險 應行注意事項」,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