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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5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06 月 03 日
77.06.03 第85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陳乃熊聲請書為涉嫌藉端勒索貪污案件,認檢察機關違法羈押及擅改筆錄,審判 機關無據證強入人罪,均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涉嫌藉端勒索貪污案件,檢察機關違法羈押,擅改筆錄,審判 機關無證據強入人罪,均有違刑事訴訟法之規定,請求解釋等情,並未指明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黃松助聲請書為申請補發三節慰問金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 九號裁定將其訴駁回,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台灣中小企業行乃屬訴願法第四條所規定「……前條以外 之中央或地方機關」,對於該行所為之行政處分自得請求行政救濟,乃行政法 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裁定竟以該行非行政官署,其所為之決定亦非 行政處分為由,自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 條之規定,請求解釋等情,顯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規定,請求 解釋等情,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聶懷愈聲請書為台灣鐵路管理局裁撤聲請人,而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規定核算資 遣費,顯有不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未經訴願及再訴願程序,而逕行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裁定駁 回其訴與再審之聲請(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七五二號、第八一七號)。其聲請解 釋並非對於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文起聲請書為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上更(一)字第一 一六號民事判決違誤,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上更(一)字第一一六號民事判決主 文所載移轉登記之土地面積與給付之價款不符,此項營大之瑕疵,原審法院未 依職權調查,致生損害於聲請人之財產權,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人民財產權應予 保障之規定。但未指明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樹田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 判決,引用基隆市政府函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晚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判 決。有所不服,前經聲請本院大法官會議解釋,因與規定要件不合,議決不予 受理在案。本件聲請意旨,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符,仍應不予受理。 六、劉台生聲請書為請求解釋台灣警備總司令部於戒嚴時期是否得行使警察權案。 會台字第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受裁決矯正處分,然警察機關並未制作偵訊筆錄 ,於法不合。經聲請提審,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七十六年度提抗字第一號裁 定,又謂台灣警備總司令部得於戒嚴時期行使警察權。為此,請予解釋公布在 前之戒嚴法是否優於公布在後之違警罰法,即該總司令部是否得行使警察權等 情,既非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高德興聲請書為受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 ,於解嚴後,執法機關未依法定程序重新審判量刑,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略謂受戡亂時期竊盜犯贓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宣告強制工作之受處分人 ,於解嚴後,執法機關未依法定程序重新審判量刑,有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 等情,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沈誠聲請書為解嚴後,懲治叛亂條例是否違背憲法,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未據敘明曾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九、愛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號、第一二○九號確定判決適 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謂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四七號判決依據「台北市都市 計劃事業敕使街道沿綫土地區劃整理施行規則」斷定系爭土地為台北市政府歐 接收敵偽財產權不適用「敵偽財產處理辦法」審判,同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 一二○九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適用修正前民法第一千零十六條之規定為不 利於聲請人之判決,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等情,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孫顯坤聲請書為請求塗銷登記事件,認晚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 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茲再聲請解釋,仍僅 指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民事判決搶民法第九十三條之規定 未用,竟依同法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條判決,認事用法顯有錯誤云云。既非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孫成玉、夏金受聲請書為返還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一 二號確定判決引用案情不符之判例而不適用有利之條文,有違憲疑義,構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其與海軍總司令部間返還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及台灣高等 法院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疑義,屢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議決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今聲請人自稱已補正內容,再請解 釋,其所具理由,不同於前者,在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三二一二號 確定判決,引用與案情不符之同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二十七號判例,而不適用 有利於聲請人之法律條文,依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要旨,有違憲之疑義 。 (三)按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係指:「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 判者,自屬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 範圍,應許當事人對之提起再審之訴,以貫徹憲法保障人民權益之本旨。」並 非謂有此情形時當事人得聲請本院解釋憲法,聲請意旨所稱各節,即使屬實, 亦僅得對該項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且聲請內容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違憲之處,均與首開入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二、連開聲請書因詐欺案被判刑,認各級法院採證不實,判決違誤,經聲請再審亦 遭駁回,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詐欺案被判刑,認各級法院採證不實,判決違誤,經聲請再審亦 遭駁回,因而聲請突縷,惟聲請人並未指明,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前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李積序聲請書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身分職業作為免稅之要件及本院大法官會議 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七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案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七十四年 度判字第五四二號判決,該判決雖曾引用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然係據以為有 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因而判命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暨原處分均撤銷」, 聲請人既受有利判決,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尚無遭受不法侵害之可言。聲 請人前曾聲請解釋。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不合法定聲請要件,不予受理,並函 知在案。茲聲請人對於前開確定判決後之新課稅處分所適用之法令,雖有異議 ,但該處分尚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 十四、賀健聲請書請解釋刑事訴訟法第三八二條及第三九五條之立法意旨及最高法院 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五五號刑事判決之審判是否違背法令案。 會台字第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自訴他人偽造文書案件,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 二四○二號判決,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為最高法院以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 五五號(原聲請書誤寫二二五號)刑事判決駁回其訴,認法院是項援引刑事訴 訟法第三九五條前段之判決,其審判違背法令,且故意擴張及扭曲刑事訴訟法 第三八二條及第三九五條之立法意旨,聲請解釋,並非指陳是項判決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訓廟、李訓茶、李訓生、李後利、李後順聲請書為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 ,第二、三審判決及再審判決不當,有違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 ,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第二、三審法院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經 提起再審之訴,復受駁回之裁定確定。聲請八認上開確定裁判,有違憲法第十 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規定裁判 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李明華聲請書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 三六一號及七十五年度再易字第七六號民事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主張原告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言詞辯論 ,以言詞撤回訴訟,不生撤回之效力,要求法院繼續審判遭拒,經提起抗告後 復遭裁定駁回。聲請人認此係法院於裁判時任意曲解法律,剝奪人民之訴訟權 ,而聲請本院為憲法解釋。但因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不合聲請要件,未予受理。茲復就同一事件,指稱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三六一號及再易字第七六號民事確定裁定, 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釋,仍未敘明該項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鄭美等十八人聲請書為私有土地遭基隆市地政事務所,以無主土地登記為國有 ,依法提起訴訟,認最高法院判決不當,侵害人民財產權,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為請求更正土地所有權登記事件,指陳最高法院判決違誤不當,未 據敘明該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李才幹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農林廳林務局書函,所引大法官會議第一○七號解 釋與本院之解釋有異,請釋示真偽案。 會台字第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胡楚泉聲請書因人事人員限期繳回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保險證,予以退保, 認為違背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林秀葉聲請書請釋示妨害國幣懲治條例第一條第三項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楊月明聲請書為國民儲蓄獎券發行辦法第五條規定違憲損及購買者權益,請 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曾友銀聲請書請釋示憲法第廿七條第一項第四款之意義案。 會台字第三○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吳成隆聲請書為行政院衛生署未依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四條辦理中藥人員 登記及藥師法第十五條第二項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十一條規定,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