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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5.13 第84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秦子明聲請書請釋示國民大會代表是否享有司法特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八因誣告案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上更一字第九八二號刑
事判決,未據陳明已經確定,聲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林薇聲請書為建築爭議事件,認行政法院未依法審理,調查證據有牴觸刑事訴訟
法及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定第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建築爭議事件,對基隆市政府重複使用防火巷,
違法核發執照之處分不服,經提起行爭訟,行政法院未經依法審理,調查證據
遽以被告機關基隆市政府之答辯,駁回聲請人之訴,有違法違憲之疑義。核其
聲請,係指摘行政法二確定判決不當,並非以確定判決適用之法令牴觸憲法為
理田,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而字第五十二號就信鄰
錢莊復業事件所為判決,變更同院三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九號判決,侵害聲請人
之財產權,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至該確定判
決之結果,有無其他違法不當之情形,則不得依上開規定聲請解釋。本件聲請
人因其經營之信餘錢莊復業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判決
不當,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的法官會議議決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
在案。茲聲請人主張上開判決,與同院三十七年判字第四十九號判決不符,再
請解釋,仍未具體陳明上開各判決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台東縣總工會聲請書請釋示計法第七十九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台東縣總工會聲請書為請釋示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葉則仁聲請書為申請改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決
錯誤,致其權利受損,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申請改敘薪級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五○八號判
決錯誤,致其權利受損,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前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聰仁聲請書為解嚴後非軍人仍依軍法審判,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三七號刑事判決送達之日已在
政府解嚴之後,乃該判決仍依陸海空軍刑法科其罪刑,顯屬違憲,請求解釋等
情,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石鐘麟聲請書為聲請人並無犯罪事證,竟遭非法拘提,移送台北地檢處偵查起訴
,經法院判處詐欺罪刑確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服務於台北市政府建管處,並無犯罪事證,竟被
非法拘提,移送偵查起訴,經法院判決,處以詐欺罪刑確定,並被服務機關解
雇,且不發給退職金、資遣費、侵害其自由權、工作權、生存權及財產權,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以求救濟等情,經查本件聲請人前曾以同一
事由,兩度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首開規定不合,議決不
予受理,並先後以(七十六)院台秘二字第三五七一號、六四八七號函通知聲
請人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仃
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鍾富興聲請書為新竹市立光武國中設置之屏風牆倒塌,致聲請人之子重傷而死,
認法院受理國家賠償事件,判決不公,請求救濟案。
會台定第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據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賴粘秀霞聲請書為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二號
等九件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黃烟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認晚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三二二號判決及各審裁判多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致使其憲法第十五條之財
產權與第十六條之訴訟權遭受不法侵害,請求解釋。核其所陳,既非對於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要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陳繼裕聲請書因貪污案涉訟,認軍法機關確定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陸軍總司令部六十九年鎔審字第一三八號判決經國防部七十年覆
高度庠字第○○七號覆判判決核准,認定聲請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而判處無期
徒刑確定。聲請人以該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違背法令,造成冤獄,仍依法
聲請再審暨提起非常審判,經國防部分別以七十年覆抗度庠字第二十二號裁定
,及七十三年度廉覆非字第○一八號通知書駁回在案。嗣聲請人認國防部以「
新證之證明力未確定,猶須調查,不合再審條件」,既「非常審判無從進行調
查未經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等法律見解,駁回其聲請,侵害其憲法上所保
障之身體自由權及訴訟權等,而聲請本院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六
年十月九日第八三二次會議議決不受理。茲聲請人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
核其所陳,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違憲,而係以審判
機關在裁判中所表示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與司法院大
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王海樹聲請書為違反專利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刑事判決為不當,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專利法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七年上易字第一
八七號刑事判決為不當,請求解釋。但並未指陳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
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方羅生聲請書為聲請退還稅款事件,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違背租稅法定主義,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曾依據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一○號解釋,於五年法定期間
內請求退還七十二年及七十三年綜合所得稅款,台北市國稅局不予准許,嗣經
訴願程序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七年判字第四一一號判決認本院大法官
會議解釋,應自公布當日起生效,駁回聲請人之訴,惟未注意法定退稅五年期
間,有違租稅法定主義,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聲請解釋,並未指陳上開確
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十四、彭達雄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判決拒絕聲請人為所有權
登記所持理由有違憲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七四號判決拒絕聲請人為所有權登
記所持理由顯然違背憲法,請求解釋等情,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
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周文楚聲請書為審判推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判決違法,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
,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依司法院的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明文規定
:八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
又第二項規定:聲請解釋憲法,不合前項規定者,大法官會議應不受理。故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為人民聲
請解釋憲法之必要條件之一,若非該法律或命令本身牴觸憲法,即與規定條件
不合,應不受理,此觀其文義自明。本件迭據聲請解釋(會台字第二四八三、
二四九四、二五一九、二七八五、二八三五、二九七八及三一七二號),此次
聲請仍以所犯偽造文書案件,審判推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判決違法,檢察官
指揮執行失當違法,顯為對於其適用法律當否之指摘,而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牴觸憲法,發生疑義,自與首揭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
法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前棠棣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石寶萬聲請書為不服最高法院七十七年度台上字第
三八五號違背法令民事判決,請求釋示該判決是否違背法令案。
會台字第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蕭宏銋、蕭貴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而為有
罪之判決,顯為訴外裁判,與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二二八號判例牴觸,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蕭宏銋因侵占案件被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上更(三)字
第八十六號判決科處有期徒刑,認該判決變更檢察官起訴法條為訴外裁判,前
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認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
,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七十六年院台秘二字第○四三三四號函)。茲又以
同一理由,與上開刑事案件共同被告蕭貴美聯名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隔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八、楊崇銘聲請書請求釋示戡亂時期竊盜犯賍物犯保安處分條例及保安處分累進處
遇條例適用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卓長春聲請書為苗栗縣政府拒絕核准登錄河川公地為聲請人之權益,是否合法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葉慰親聲請書當直人雙方為民事和解私下之約定,是否需記載於和解筆錄,請
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陳聖求聲請書請求釋示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有關限定繼承之法律疑義案
。
會台字第二九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詹歷平聲請書為考試院以學歷不合規定而註銷聲請人考試及格證書是否適當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陳妙光聲請書為行政院五十年七月十八日台 50.內四三二二號令是否屬於法
令,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統糧實業有限公司代表人陳正雄聲請書請釋示海關緝私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
定,可否比照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二二四號為相同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中洲合作農場代表人吳秋景聲請書為公有出租耕地依法撥用時,依平均地權
條例施行細則第九條第二項,須扣除增值稅後再核計補償費,顯有不當,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余敏聲請書為土地重測事,認高雄市測量大隊重測錯誤,致聲請人之土地短
失,財產權受損,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黃正亮、黃晨發、黃許金雲聲請書為「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撫卹暫行標韋
草案」牴觸「鐵路法」及「交通事業人員撫卹暫行規則」之規定,應屬無效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