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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4.08 第84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張莊美碧聲護書為請求交還土地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八○
號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坐落台中縣豐原市豐原段三四五之四號土地,原為案外人
廖允寬及廖德樹所有,於三十九年以不定期限出租給王塗水放置煤炭,而非供
建築房屋之用,聲請人於四十二年三月間購得訟爭土地,並辦妥所有權移轉登
記手續,益人為收回該基地,曾與王塗水四度涉訟,聲請人曾依據前三次確定
判決指示之要旨主張權利,並於第四次起訴前一個月先催告解除契約,而第四
次確定判決竟未按照一、二、三次確定判決之要旨及指示來辦案,不准收回土
地,其適用法律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聲請人
所稱各節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邦弘有限公司代表人李訓章聲請書為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
六年度判字第一七八八號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有所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違反勞工安全衛生法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二九○
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為行政法院駁回。對該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七八八號
駁回再審之訴之判決有所疑義聲請釋示,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公所人員違法辦法私有耕地承租人之繼承人變
更租約登記,侵害人民財產權,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為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公所人員違法辦理私有耕地承租人之繼承人
變更租約登記,侵害其財產權,曾經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本年一月十
五日第八三九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仍執前詞聲請解釋,
而非對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
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四、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立新生國民小學不依法發給退休金考績金,行政訴訟經行
政法院判決駁回,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未經指明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隔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蕭煥章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六四號等確認派下權事件判決,適
用法規,顯有錯誤,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確認派下權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七六四號等判決
中已確定部分,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但並非主張上開確定部分之判決適用之法
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明華聲請書為關於請求繼續審判事件,認確定終局裁判,任意曲解法律,剝奪
人民之訴訟權,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主張原告在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之言詞辯論撤
回其訴,不生撤回之效力。未為確定終局裁判(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三
年抗字第三六一號、再易字第七六號等)所採納。聲請人認此係法院於裁判時
任意曲解法律,剝奪人民之訴訟權,而聲請本院為憲法解釋。但並未具體指陳
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孫顯坤聲請書為請求塗銷登記等事件,對最高法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
號判決及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等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錯誤再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邱青涼等間請求塗銷登記及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經最高法
院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九號判決及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六五號裁定等
裁判確定,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判不應適用民法第九十條而應適用民法第九十
三條,請予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三九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後,再請解
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隆海聲請書為犯竊盜罪被判處徒刑,並於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主
刑部分因羈押日數已逾期而折抵,則強制工作部分可否免予執行,有所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犯竊盜罪被判處徒刑,並於執行前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其主刑
部分因羈押日數已逾刑期而折抵,則強制工作部分可否免予執行,有所疑義,
聲請解釋。惟查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前項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劉松元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適用法規不當,請求解釋「提起訴願日期應依條法
律為準」案。
會台字第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行政法院依訴願法第九條之規定裁定駁回其依法提
起之行政訴訟為不當。乃請求解釋「提起訴願日期應依何條法律為準」。惟未
陳明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范揚馨聲請書為犯相同案件,法院分為兩判及強制辯護案件,法院未為被告指定
辯護人,檢察官亦未蒞庭等事項是否違背法令,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數次犯搶奪罪,法院有未指定公設辯護人為之辯護者,亦有檢
察官未蒞庭執行職務者,其裁判是否違背法令,請求釋示等情,既未具體指陳
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一、新營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陳火生聲請書因違反所得稅法案件認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財抗字第三九七號刑事裁定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
法第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代表之公司,前因出售土地,依修正後之法規,未將所獲增益合併
於當年度營業收入結算申報所得稅,為稅捐稽徵機關依據修正前之法規移送法
院裁定處罰,經提起抗告而遭駁回,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財抗
字第三九七號刑事裁定適用已發止之法規,違背租稅法定主義,有牴觸憲法第
十九條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杜學知聲請書為通行權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
七號判決不依聲請人之上訴狀審判,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通行權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十
七號判決既不依其上訴狀審理,又不依其上訴狀判決,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之
訴訟權,聲請解釋上項判決違憲,並非指明上項判決所適用之何一法律或命令
本身本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黃松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發生違憲疑義,
請再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曾迭次以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有違憲疑義
,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其並未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發生
違憲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請解釋仍未敘明原確
定裁判適用之法令有何違憲之處,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十四、台東縣總工會聲請書請釋示審計法第七十九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主席宣告:請問各位大法官對於張大法官特生附議之復議案,有無異議?(無異議)
十五、台東縣總工會聲請書為請釋示人民團體選舉罷免辦法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五號
主席宣告:贊成本案交大法官全體審查會審查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翟大法官紹先因事離席),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
有李大法官志鵬、陳大法官瑞堂、楊大法官建華、楊大法官日然、翁大法官岳生、馬
大法官漢寶、劉大法官鐵錚、張大法官特生、鄭大法官健才、張大法官承韜、史大法
官錫恩等十一人。(通過)
十六、簡允成聲請書為台灣製鹽總廠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第廿四條,是否與憲
法第一七二條及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六條相牴觸,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