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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4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25 日
77.03.25 第84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張漢章聲請書請求釋示民法第八條第二項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林崇智聲請書為屢次繳房屋稅,稅捐機關就該屋聲請強制執行,其夫可否提起第 三人異議之訴,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鍾李阿錦聲請書請求釋示土地法第六十八條所規定損害賠償請求權,其時效期間 是否適用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之規定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郭洪罔耀聲請書為戶籍法第五十八條第二項後段明定「逾期仍應受理」,而受理 機關自行規定有效期間三十天,是否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五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六、何信聲請書為聲請人可否依公務人員任用法辦理退休,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六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