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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4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7 年 03 月 04 日
77.03.04 第84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胡楚泉聲請書為請領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認行政機關以命令變更法律 ,有違憲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領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前以行政法院兩次裁定(七十 五年度裁字第七一三、八七七號),遷就行政機關,認為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二 函,並非批駁聲請人請求之處分,聲請人以之為訴願客體,一再提起訴願,即 屬不合,而未就聲請人之實體上「指控」置論。行政機關以命令變更法律,有 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前開行政法院裁定,並未以 聲請人為違憲之法令為依據,聲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決議不受 理後,又迭次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亦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 分別函知在案。查依首開規定。本院大法官會議係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 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而非審查確定終局裁判本身有無牴觸憲法。審查行 政機關之命令,是否牴觸憲法,既以該命令經確定終局裁判適用為前提,而前 開行第法院裁定,並未適用聲請人所指變更法律,具與憲法牴觸憲之命令,又 為不爭之事實,乃聲請人茲又再次聲請解釋,自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李明華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聲請人聲請再審,未補正司法狀紙,駁 回再審之聲請,侵害人民事訟權,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認聲請人未具司法狀紙,經定期 補正而不補正,以再審之聲請不點法,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聲請解釋,認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所謂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不包括未 購用司法狀紙在內,所謂再審書狀不合程式係指不合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一條 之程式而言,上開確定裁定以未具司法狀紙,認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裁定駁回, 顯屬侵害聲請人之訴訟權等情。 (三)查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規定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至未具 司法狀紙是否為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乃適用法律見解事項,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姚豪俊聲請書為請求勞保傷病補償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字第六三四 號判決,引用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一五三條之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前曾七次提出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不合聲請解 釋要件,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次聲請解釋,僅係對於確定判決適用勞 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第一項前段之前提事實,即退保後有無連續請領傷病給付 ,指摘其認定事實之職權行使為不當,既未陳明所適用之該法條本身,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陳孝彥聲請書為請將最高法院七十五年第十次民事庭會議,關於最高額抵押權效 力及範圍之決議,解釋為溯及於該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七號判決時發生 效力,預符法制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請將最高法院民事庭會議在後之決議,溯及於前判決時 發生效力。既非指陳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玲華聲請書為分割公有物事件,認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判決未依土地公告現值計 算地價,致分割發生嚴重差誤,應如何救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就其分割公有物事件,指摘台灣雲林地方法院確定判決 採用雲林縣政府之鑑價,而未依土地公告現值計算地價,致出差誤等語,並未 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楊明鑑聲請書為台北縣政府將聲請人等所有土地劃入港區預定地為不當,請求解 釋其為違憲無效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雖經行政法院認定其起訴程序不合法,以裁定駁回聲請人 之訴確定。惟聲請人並未指陳上開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葉則仁聲請書為行政法院未適法判決,請予解釋,以維法律尊嚴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原任花蓮縣太平國民小學大舜分校主任,於民國六 十九年八月一日奉准退休,領二分之一月退休金。民國七十三年一月十日,因 取得中央警官學校正科畢業證書,經教育部認定為專科畢業,依規定可比照同 薪級之現職人員最高薪三五○元晉級加薪支領專科薪級為三九○元,經聲請花 蓮縣政府比照辦理,竟遭批駁,提起行政爭訟,亦經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 第一五○八號判決駁回,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似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並 未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基通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吳張貴美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九四 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國貿局 70.2.17. 頒布之水梨管制命令及公務員服務法第二 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國家賠償涉訟,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九四九號 確定判決所適用之經濟部國際貿易局(以下簡稱國貿局)七十年二月十七日頒 布貿(70)三發字第三四三○號函水梨管制命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同判決 所適用之公務法第二條之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惟經 深究其聲請意旨,聲請人實以最高法院雖定判決認定國貿局之該項水梨管制命 令,立即生效,溯及適用於聲請人在該項命令公布前合法取得之權利,致違反 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該項命令並未明訂,各簽證銀行原已簽發之輸入許可證 如已合法延長簽證者,亦應溯及失其效力云云。故聲請人並非主張國貿局之該 項命令本身牴觸憲法,而係以最高法院在上述判決所表示之法律見解,認其違 反憲法。聲請人又以「最高法院認定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之規定,可適用於公 務員應負國家賠償責任時,阻卻違法及故意過失,進而適用於聲請人所請求國 家賠償事件。就此而言,公務員服務法第二條規定已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等 語,主張最高法院在此所表示之法律見解已構成違憲。 九、楊昭鎦聲請書因從事律師業務經法院判刑確定,認有關法院之裁判均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自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至七十七年一月八日止提出多數案件,聲請解 釋案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一、二九一二、二九二七、二九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與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被判刑 八月確定後,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懲處被停業兩年;迨誣告罪被判刑十月確 定,律師懲戒委員會對其為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七十三年台 覆字第三號決議書予以維持。按聲請人就同一事實,曾多次聲請解釋,迭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七三院台秘二字第二三○七號 、七三院台秘二字第三六二四號函、七四院台秘二字第五三九七號函、七五院 台秘二字第二七八六號函、七六院台秘二字第一八四七號函)。茲聲請人屢次 再以同一事實,自七十六年十月十二日起,先後於同年十月十六日、十二月二 日、十一月十八日、七十七年一月七日及同年一月八日,共提出聲請解釋六件 ,均仍未具體指明各該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劉子鑑聲請書為請求返還宿舍事件,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 號判決有所適用之民法第四百七十條及該院四十四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並曾三次提出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與人民聲請 解釋要件不合,決議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僅對最高 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七十條及該院四十四 年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認其認事用法不當,有違憲之疑義,既未具體指陳 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一、高鐘良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衛生署藥政處,對於鑑別偽藥所為之解釋,滋生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湯桂賢聲請書為自訴妨害自由等案件,遭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抗字第三四 四號裁定駁回,並不得再抗告,認有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賴粘秀霞聲請書為拆屋還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上易字第四 五九號、七十六年度續定第四號等民事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四五九號、同院七 十六年度續字第四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不當,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 八三六次會議決議,認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以 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惟仍未指陳該項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江坤地、陳嬌聲請書為被交付感訓事,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感字第一八 六號確定裁定,違反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第等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八條 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江坤地自民國七十五年六月至七十六年五月間,曾多次夥同案外人 張忠貴等,向台北縣新莊市成泰路一家商號負責人,以如不給付保護費,將挾 持其幼子作人質等語相脅,勒索保護費三百元。復持扁鑽刺殺他人,或砸毀他 人辦公室玻璃,但被害人均懾於其淫威,不敢報案。事經台灣北區警備司令部 查悉,移送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治安法庭裁定江坤地交付感訓處分,江 坤地向台灣高等法院治安法庭提起抗告,亦經駁回確定在案,江坤地及其母陳 嬌認上開法院審理時漏未通知辯護律師及證人到庭陳述意見,亦未審酌江坤地 所提出之有利證據,該裁定適用法規顯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並未指 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張樹田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 號判決,侵害權益,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三七號國家賠償事件之判決 有所不服,並非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十六、洪顏四藝聲請書為遷讓房屋事件,確定終局裁判,消極不適用法律及判例,侵 害人民之財產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所稱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三三號裁定 ,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九○號判決),消極不適幅法 律及判例,衹係該裁判適用法規有無錯誤之問題。既非對於該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周文楚聲請書為偽造文書及違反票據法案件,認審判推事所為判決違法及檢察 官指揮執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等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茲係第七次聲請 解釋,其聲請意旨無非謂其所犯偽造私文書案件,審判推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 ,以致判決違法。又對於所犯違反票據法案件,認為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法 院不該將其異議之聲明駁回,均已牴觸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保障人 民權利之條款等情,再請解釋。核其所請,既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 不受理。 十八、張文元、開鎮豐、張春粗聲請書為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廢止後執法單 位仍繼續實施矯正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六、二九四六、二九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陳嬰玉聲請書為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廢止後,執法單位仍繼續對其夫 實施矯正處分,侵害人身自由權益,聲請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宗璜聲請書為銓敘部未依「大陸來台義胞應考試及任用資歷審查辦法」審定資 歷資格等級侵害應得權益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黃志仁聲請書為聲請人於五十九年未滿任職年限而離職,六十八年資月復任 公職,再參加公保,可否依照修正公保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必申請保留, 全部有效,請賜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蘇倉結聲請書為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廢止後,仍繼續對聲請人實施 矯正處分,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湯桂賢聲請書為妨害自由等案件提起告訴,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院檢 察處檢察官之不起訴處分失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洪茂雄、潘文雄聲請書為初級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公布後,公立國小附設幼 稚園教師之薪津及福利,應否由政府負擔,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