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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01.15 第83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復純貿易有限公司代表黃成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是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
構成違憲行為,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人民有依法律納稅之義,乃憲法第十九條所揭示租稅法
律主義原則。貨物稅條例條國家課征貨物稅之法律,該條例未規定應征收貨物
稅之貨物,即不得非法強制征收。件爭議之冷媒壓縮機,既非行為時施行貨物
稅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規定應征貨物稅之貨物,更非同條第二項授權財政部訂定
辦法改就原料折算課征之貨物,依租稅法律主義,自無繳納貨物稅之義務,原
處分、讓願、再訴願決定,均以行政院核正公布貨物稅稽征規則第一○三條之
一第一項第六款規定按其核定關稅價格加計關稅及其他進口稅捐後之總額,乘
以四倍,擴張為條例第四條第一項第十六款第三目規定應征貨物之冷暖氣機完
稅價格、課征貨物稅,顯然有背租稅法律主義,侵害人民法外負擔。行政法院
各次判決,未就本件貨物是否為法定應征貨物稅貨物,詳審斟酌,竟以原處分
答辯理由為理由,不分皂白,斷認本件非法定之應稅貨物,適用同條例第十八
條第一項第五款之移罰,進而公無任何解釋或判例認原處分引據上開稽征規則
第一○三條之一第一項第六款所為非法處分有違憲或違法為由,判認係聲請人
與原處分機關法上見解歧界之爭執,不僅有違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救濟精神,抑
且顯有以行政命令擴張法律強制征收稅負侵害人民依法納稅權利構成違憲行為
,特此懇祈鈞院惠予解釋』等語。查聲請人就同一事實及理由,聲請解釋,業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應不受理,並於七十六年六月十日以院台秘二字第四三
九○二號函通知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實及理由聲請解釋,指
責行政法院各次判決,對事實未予詳審斟酌,但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法律及命令本身,有何身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陳明,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仍應不受理。
二、吳淵燦聲請書為請領退休金事件認彰化縣立新生國小人員之行為違法,致其財產
遭受損害,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領退休金,認彰化縣立新生國小人員之行為違法,致其財產遭
受損害,請求救濟,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代表人馬樂始聲請書為繳納土地增值稅事件,認
財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六六八號函,關於土地稅法第九條
土地所有權人之闡釋,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其因繳納土地增值稅事件,受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
一二六一號、二○四五號不利之判決,該判決敘及財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廿一
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六六八號函謂:「土地稅法第九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顯指
自然人而言」。法人不能適用該法條,依自用住宅稅率核算稅額,乃屬違法違
憲等情,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二
五九二號、第二七一九號)。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實及理由,聲請解釋而仍未
具體指明上開財政部函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仍應不受理
。
四、孫顯坤聲請書為請求塗銷登記暨確認債權關係不存在等事件,認各級法院裁判適
用法律錯誤,裁判不公,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塗銷登記暨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等事件,認各級法院裁判適
用法律錯誤,裁判不公,請求本院大法官會議解釋若干法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劉松元聲請書為參加升資考試未錄取,行政法院依據訴願法第九條「三十日內提
起訴願」之形式規定,認聲請人提起訴願逾期,侵害人民訴訟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參加七十四年度交通事業人員升資考試未錄取。遞經提起訴
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考選部、考試院及行政法院,均依據訴願法第九條「
三十日內提起訴願」之形式規定,認聲請人提起訴願已逾此項規定期間,從程
序上予以駁回,侵害憲法保障之人民訴訟權云云。衹係就關於提起訴願逾期之
認定,有所爭執。而並未具體指陳該訴願法第九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公所及二林鎮公所人員違法辦理私有耕地承租
人之繼承人變更租約登記,侵害人民財產權,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二九一一、二九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彰化縣政府芳苑鄉公所辦理部分,提起行政訴訟,業經行政法
院判決將原處分、訴願、再訴願決定均予撤銷,有其所提該院七十五年度判字
第二○七四號、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三一八號判決可稽。聲請人未對此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至於聲請人對二林鎮公所辦理部分尚在訴願程序中,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杜學知聲請書為請求通行權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之
判決違憲,侵害訴訟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七號民事判決
及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訴字第二二七一號民事判決違憲、侵害其訴訟
權,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法定
要件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
請解釋,仍應不受理。
八、洪坤宏聲請書為非軍人於戒嚴地區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之罪,於解嚴後裁判
者,可依刑法第二條處斷,而已判決確定者,則不得提起上訴,顯失公平,請予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非軍人於戒嚴地區觸犯陸海空軍刑法第二條之罪,於解嚴
後裁判者,可依刑法第二條處斷,已判決確定者,則不得提起上訴,顯失公平
,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等確定
裁判所用之法律顯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南京信餘錢莊申請在台復業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
五十二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所持見解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先後兩次聲請解釋,均因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均因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
觸憲法之處,與法定要件不合,未予受理。茲第三次聲請解釋,補敘行政法院
上述確定裁判幫助被告機關嚴重違法之證據與事實,指稱(一)上述確定裁判
逕行變更行政法院三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九號已確定之前判決,違背行政訴訟
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二)行政法院僅憑被告機關片面之答辯,遽予判
決駁回其訴,實屬輕率,有違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三)行政法院
將聲請人附送之證物一大冊計二十件原封未拆予以退回,顯見原判決並未斟酌
該證物,除違反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二條之規定外,同時違反同法第二十八條第
十款之規定,(四)上述確定裁判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經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
,前後計十三次,均遭行政法院引用不合法之判例判決駁回等情,均有違背法
令,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無非謂原確定裁判認事用法不當,有違背法
令情事,暨未具體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仍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孫成玉、夏金受聲請書為法院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返還房屋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二號民事判
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二年上更(二)字第四二四號民事判決有(一)應適用
民法第七十一條、第八十七條第一、二項、第一一八條第三項等條文判決聲請
人勝訴,而竟違法故意不適用上開有利於聲請人之條文,侵害其憲法上所保障
之財產權;(二)所適用之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一五四條,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惟查(一)之主張係法院適用法律有無錯誤問題,至(二)部分,
經核原判決係以系爭房屋原業主不曾頂讓房屋與任何人應堪採認,與聲請人不
能提出其受讓系爭房屋之證明,以及基於無權處分之法理,判決聲請人敗訴,
並未以國軍在台軍眷業務處理辦法第一五四條為裁判之依據,均與首開人民聲
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吳註聲請書為台灣當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廢止後仍繼續對受處分人實施矯正
處分侵害人身自由權益請予救濟案。
會台字第考二九三二號
審查報告三一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孫孝泰和受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所定之矯正處分,該
辦法業已廢止,而執行單位仍繼續執行原處分,侵害人身自由請求救濟等情聲
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李訓廟等五人聲請書為確認所有權鄉存在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
第一九五三號民事確定判決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再字第八八號駁回再審裁
定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請釋示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並未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或命令本身,指摘其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莊兆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一○八六號確定判決
,適用經濟部中央標準局函,有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陳儀修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年度裁字第六九四號裁再審裁定,用法違憲,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行政法院七十年度裁字第六九四號確定裁定,其理由
悉聽從被告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一造,虛構影射之詞,以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
項為規避手段,駁回聲請人之行政訴訟,嗣聲請再審,亦被駁回(七十一年度
裁字第一九○號),致其權益,蒙受損害,與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有
所牴觸,懇請統一解釋等語。惟查原裁定認本案係不得提起訴願及再訴願之事
件,依行政訴訟法第一條第一項規定,自不得提起行政訴訟,遂引用同法第十
四條第一項,予以裁定駁回,至其聲請再審,尤不具備法定再審原因,故亦予
駁回,該兩裁定,均非以土地法第五十九條第二項為裁判之依據。本件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張錦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七年度上字第四六五號判決適用民
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是否牴觸憲法,補具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前曾以「事由」欄所列同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
七十六年十一月十七日(七十六)院台秘二字第○六四八五號函以經大法官會
議議決,因聲請人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並非具體指明該判決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憲法之處,不予受理,茲補具理由,再行聲請解釋
等情,經核聲請人補陳理由,仍僅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
六條第二項所持見解不當,並未具體指明該條項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陳茂昌聲請書請求釋示公私有畸零地合併使用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許書奎聲請書為「台灣省戒嚴時期取締流氓辦法」廢止後,執法單位仍繼續對
聲請人之子施以矯正處分,有違憲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吳淵燦聲請書為私有地遭彰化農田水利會違法闢圳,又拒不補償,有違背水利
法第五十八條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請求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羅裕琳聲請書為司法院七十六年七月九日頒佈之「動員戡亂時期國家安全法及
其施行細則施行後辦理刑事案件應行注意事項」第五項規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啻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
核與首開途新等九十人聲請書為國家醫師法是否有「軍中醫師法」與「民間醫
師法」之分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既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即與首開規定不合,自仍不應受理
。
二十一、張劍浩聲請書為政府機關援引畸零地使用規則第八、九、十條規則是否違法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九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盧崑山聲請書請求釋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王振聲請書為各級民意代表於開會時毀損公物,納稅人可否抗告,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九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十四、柯川財聲請書為原具有台中市駕駛員職業工會理事資格者,得否被選為台中
市計程車駕駛員工會理事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林杰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宣佈暫停發行愛國獎券乙事,是否違憲,應不受理
。
會台字第二九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黃石井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拒絕傳喚債務人顯有不當,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