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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3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12 月 14 日
76.12.14 第83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劉煩、劉丁和、劉丁木聲請書為耕地被收回事件認台灣省正府地政處(76)地六 字第一八一一二號函,違反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一七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依聲請人提出之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一四五一號判 決記載,係以原判決所憑之證物並非偽造,而駁回聲請人再審之訴。至聲請人 爭執之台灣省政府地政處(76)地六字第一八一一二號函,既未為上開規定終 局之再審判決所援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邢鑾聲請書為請解釋財政部四十、一、五公布之「國家行局大陸撤退前所有各項 債務暫緩支付電」是否失效,違背憲法案。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略稱:聲請人在行政爭訴程序中始終主張財政部之電令,違 背行政院四十年十二月八日公布在後之「戡亂時期依國家總動員法頒發法規命 令辦法」第二項規定,係失效之電令,不能憑而侵害人民之財產,致違憲法第 十五條規定,行政法院之確定裁定置之不理不採,故意違憲,損害人民財產權 云云,顯係指訴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規不當,而非對該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本院以其聲請 不合首開規定,不予受理,並通知(七六院台秘二字第○五六七八號函)在案 ,茲再行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本案及其前案有關資料,移請本院第三廳參酌處理。 三、馬培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未就台灣省交通處訂定之「台灣省各區汽車肇事鑑定委 員會人員管理要點」有違法之處加以審查,致人民之權利受侵害,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服務於台灣省之地區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因解雇資遣事件,經行 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駁回。認台灣省交通處六十五年十月廿 八日交字第四八九一四號函發布之「台灣省各區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人員管理 要點」牴觸憲法,聲請解釋。惟查行政法院之終局裁判,並未以前述要點為依 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賴粘秀霞聲請書為訴屋交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上易字第四 五九號判決,同院七十六年續字第四號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二七八 號判決,同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八三號裁定等適用法律顯有錯誤,牴觸憲法 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以拆屋交地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上易字第 四五九號民事判決,同院七十六年續字第四號民事判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 上字第二七八號民事判決、同院七十六年台上字第一六八三號民事裁定等均適 用法律顯有錯誤,違背法令,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六條,聲請解釋,並未 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曾俍田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七號民事判決排 除民法之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共有人之一未經全體共有人同意,處分部分共有土地,為台灣高 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易字第六九七號民事判決,認定為適法,而裁判 確定,提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有無排除民法第八百十九條第二項適用之疑 義,暨法院其他見解是否適法之質疑,而非主張上開土地法條文本身有何具體 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胡楚泉聲請書為申請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行政機關以命令變更法律, 有違憲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前經聲請人以同一事由屢次聲請解釋 ,均因其不合前開程序規定,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又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 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施鐘銘聲請書為請再解釋本院二十一年院字第七三五號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順福境請書請求釋示有關侵占罪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廿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