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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1.20 第83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張仕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二二三四號刑事確定判決違誤
,有損司法形象,請釋示案。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衹謂承辦推事枉法裁判,損害司法形象,希重新審理,以蕭官邪等
情,未據指明原確定裁判適用何項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汪涵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聲字第五一四號裁定,未就聲請人訴狀內所述
事證,詳加審查,逕將再審之聲請駁回,顯係違法裁判等事由,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七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五一四號裁定,未就聲請人訴狀內
所述事證,詳加審查,逕將再審之聲請駁回,顯係違法裁判等事由,聲請解釋
,並未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三、吳錫瑛聲請書為未申報綜合所事,認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用法不當,對行政法院
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五七號裁定駁回所提行政訴訟,同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六○
五號裁定駁回再審之聲請發生困惑,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逾期未申報綜合所得稅,亦未據限補繳,經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
移送高雄地方法院強制執行,乃分別向財政部及行政院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
遭駁回,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及聲請再審,並均被駁回。認財政部高雄
市國稅局用法不當,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四五七號裁定駁回其訴,及
同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六○五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發生困惑,請求解釋
,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松助聲請書請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違憲疑義並非指摘原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五、黃樟義妹聲請書為夫從軍未歸,主管機關未予妥善處理,有失誤之處,請予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凌緒昌、徐誠義、程竹軒、王道材聲請書為「原有職工」之真義及「動產與不動
產」之分別,請予明確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劉余秀聲請書為地籍圖重測面積縮減事,認台北市政府地政處侵害其權益及內政
部67.10.23台內地字第八一八八四二號函有違憲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陳汞宙聲請書為土地被征收,應補償之地價,未能依辦理遺產繼承時之公告現值
計算,致其權益受損,請予合理保障案。
會台字第二八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精一聲請書請釋示軍人犯法受軍法審判之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軍人受軍法審判之法律疑義,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蘇漢新等九十人聲請書再請闡釋醫師法是否有「軍中醫師」與「民間醫師」之區
分案。
會台字第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