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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3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11 月 06 日
76.11.06 第83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錢金木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三年度議字第一六一六號暨基隆地方法 院檢察處七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一號處分書,其見解有無違背刑法第一百三十二 條第三項之規定意旨及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檢舉違章建築事件,被記者將其姓名及檢舉陳情書刊於報紙,乃 告訴該記者觸犯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三項之洩漏秘密罪,案經台灣基隆地方 法院檢察處七十三年度偵字第九八一號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三年度字第 一六一六號處分書,認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予以不起訴及駁回再議,聲請人 遂以其見解有無違法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張錦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六十七年度上字第四六五號確定判決,適 用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被繼承人張榮鉅於民國三十八年九月二日死亡,所遺坐落屏東縣內埔 鄉新北勢九○四號建地迄未分割,張榮鉅之子孫除聲請人與張新鳳等五人外, 尚有孫張鳳妹等八人,孫張鳳妹等均為出嫁之女人,依台灣繼承習慣,應無繼 承權。其他繼承人人等明知聲請人於繼承開始時已侵害其繼承權,適用民法第 一千一百四十六條,亦已無繼承權,蓋上開法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繼承回復請求 權,應認為除斥期間,方為適當云云,查聲請人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 不當,並非具體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聖求聲請書請釋示有關限定繼承各法條之相互關係及其意旨,與呈報限定繼承 時之資料中應具備何種要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緣有劉錦者,生前短欠聲請人會款新台幣九十七萬元,其於七十三年 三月七日死亡,繼承人劉平渠、劉松烱雖於法定期間內呈報限定繼承,且經公 示催告,但嗣因劉平渠等有隱匿遺產之不正行為,經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七十五 年聲字第三四號及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七十六年抗字第二五號)先後裁定 認為劉平渠等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惟劉平渠等於訴訟中業已脫產,聲請 人乃查封另一繼承人劉妙兒之財產,台灣台東地方法院(七十六年民執字第六 二三號)竟曲解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四條與第一千一百六十三條之立法意旨, 裁定聲請人敗訴,旋向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抗告,亦遭駁回確定(七十六年 抗字第五六號),請求解釋上開民法兩條文,是否繼承人中如有不正行為,其 他繼承人均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等語,查聲請人所稱各節,均係指摘確定 裁定適用法律不當,並非指摘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石鐘麟聲請書為拆除違建致涉嫌貪污案,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 字第九五號刑事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其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 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 定有違,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 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七十六年院台秘二字第三五七一號函),茲 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張志照、黃仁財、黃卯聲請書為因市地重劃事件,行法院七十六年裁字第五一二 號確定裁定,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市地重劃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六年裁字第五一二號確定裁定, 違背憲法第十五條規定,請予解釋。按上述裁定,係認聲請人提起行政訴訟在 程序上不合法予以駁回,茲聲請人既未指摘該項確定裁定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林有福聲請書為非現役軍人於解嚴前犯搶奪罪行,經依陸海空軍刑法科刑確定, 現執行中,解嚴後可否依憲法第九條予以保障,有所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六十八年間犯搶奪罪,為最高法院引用陸海空軍刑法諭罪科 刑確定(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五二二號刑事判決),現仍執行中。 茲聲請人以政府已於民國七十六年七月十五日解除戒嚴,遂來函請求釋示,非 現役軍人在戒嚴令解除前,依陸海空軍刑法科刑現仍執行之案件,是否應受憲 法第九條之保障。核其所陳,係請求釋示戒嚴令解除後之效果,而非指摘原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即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 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七、田德順聲請書為其岳父劉天賜竊佔案件,枉遭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上 易字第三五九四號判決有罪確定,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聲請人田德順並非受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亦非就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八、劉太平均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確定判決,適用法 律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誣告案件所受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有罪判 決,未依判例意旨,調查其有無犯罪故意,逕使負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之誣告 罪責,實屬違法違憲等情,請求解釋。暨非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指明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劉子鑑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民事確定判決及其再審 判決,適用法律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請求返還房屋事件,經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四一○九號 判決敗訴,提起再審之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七十五號判 決駁回確定,認上述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七十條、最高法院四十四年 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及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二條第二項有違憲疑義,請求解 釋。查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並未引用民法第四百七十條及四十四年台上字第 八○二號判例為依據,聲請意旨亦未具體指陳上開民法及民事訴訟法條文及判 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蕭嘉鏞聲請書為分割共有物事件,認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判 決有違法之處,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分割共有物事件之判決 ,對共同被告之定於法不合,有違憲疑義,屢次聲請解釋,均因與首開規定要 件不合,經本院大法的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仍 應不受理。 十一、鄭大法官健才臨時動議「多數相同之案件,分由數位大法官分別承辦時,由最 先分得案件之大法官主辦」請討論案。 決議:多數相同之案件,分由數位大法官分別承辦時,由最先分得案件之大法官主辦 。 十二、陳永福聲請書為任職醫院之技術員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第二條「勞工」之規定 ,受其保障,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楊孟翰聲請書為港務局擴建工程處工程人員是否兼具公務員及勞工身分?內政 部及花蓮關政府函是否牴觸法律等事項,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胡能晃聲請書為嘉義市政府不轉發台灣省政府人事派令,且將該派令報請省府 註銷,侵害聲請人之權益,有違法之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