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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3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23 日
76.10.23 第83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私立育英中學「董事會」代表吳至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上字第三一 九五號確定董事會決議無效之判決,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謂最高法院民事判決就判斷當事人能力、適格及訴訟標 的之法律關係等所持見解,涉嫌違法違憲。既非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 項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沈琪聲請書為自訴台灣省立馬公高級中學校長汪沱一案,認各級法院判決不當,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係台灣省立馬公高級中學教師,因自訴該校校長汪沱有犯刑法第三 ○四條、第三○五條及第一二九條第二、三項之罪嫌,案經台灣澎湖地方法院 認其所訴均與犯構成要件不符,,判決汪沱無罪,聲請人提起上訴,遞經台灣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暨最高法院判決駁回其上訴確定。茲聲請人以該等判決不適 用法則及適用不當,違背憲法對於人民之平等權、自由權及訴訟權之保障,聲 請解釋。聲請人既非對於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如何違背憲法之 處發生疑義,核與前揭法律明文不合,應不受理。 三、鄭繪川聲請書為兵役法第五條及其施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禁役」等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釋示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乙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振球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三號刑事判決採證不實,判 決不公,請求釋示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誣告案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三八八三號刑事判決 採證不實,判決不公,請求釋示是否合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高華欣聲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判字第七六四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違憲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非確定終局判決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斌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 行政院人事行政局72.11.21局肆字第三一二四六號函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民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行 政院人事行政局七十二年十一月廿一日局肆字第三一二四六號函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惟行政院人事行政局上述函稱:「本院李君如係屆齡終止納 聘解職,應不得發給保留年資結算給與」,依其性質乃行政機關對個別具體案 件所表示之法律見解,並非首開法條所指之命令,核與人民聲請解釋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七、李文典、陳李月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九七九號第一四八三號判 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九四四條第一項及內政部台內地字第四一九九二號、第五五三 二一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六十七年間向未成年人黃啟榮購買之房屋,占用相鄰福仁季管 理人土地二平方公尺,乃申請為地上權登記。初經行政法院認為不含土地登記 規則第一百十三條第一項以行使地上權意思合法繼續占有之規定,以七十五年 度判字第九七九號判決駁回其訴,繼由同院與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推定 以所有意思而占有之痛定,亦不相符,以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四八三號判決駁 回其再審之訴,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其聲請意旨,既謂確定終局 判決,置內政部台內地字第四一九九二、五五三二一號函開占有人行為能力僅 土地所有權人管理人變更登記之見解未論,顯見並非適用該函而為判決,抑且 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九百四十四條第一項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周文楚聲請書為推事於審判時未憑證據認定事實所為判決違法,及檢察官指揮執 行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之疑義,補陳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前為偽造私文書案件及違反票據法案件,曾先後略以(一)地方法 院推事登載明知為不實之事項於判決書,是否構成刑法第二百十三條偽造公文 書罪,(二)檢察官執行刑罰錯誤,於執行完畢後,再予通緝,台灣高等法院 對聲請人有利部分亦隱而不提,是否違背法令等語聲請解釋,均因與聲請要件 不合,未予受理。茲又就上述案件補陳理由,再請解釋;綜其所述,無非謂: 推事於審判時未憑證據認定事實,其所為判決違法,及檢察官指揮執行不當, 顯已侵害其憲法第八條及二十二條所保障之權利等情,仍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法定要件不合,應不 受理。 九、張福源聲請書為聲請會計師登錄事,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一五號判決 適用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一之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以曾任稅務人員二年以上之經歷,作為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 定「會計職務」之經歷,聲請會計師登錄被拒事,略稱經濟部69.7.10.經(69 )商二二三二八號函釋「稅捐稽徵機關所屬稅務員辦理稅之經歷,非屬會計師 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會計職務』…」,因恣意解釋法令之結果,致使基於該 函釋所作成之行政處分侵害其權利,並使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牴 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查本件確定終局裁判,行政法 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七一五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之訴訟,係以聲請人在聲請登錄 為會計師時,未提出在公私立機構擔任會計職或在會計師事務所擔任助理人員 二年以上之經歷證件,與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定要件不合為依據,雖聲請 人主張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所稱「會計職務」,若從廣義解釋,應包括稅務 審計在內,則其曾任稅務員之資歷,自可作為登錄會計師之資歷云云,核其所 述,要屬法院適用會計師法第九條第二項規定之見解是否妥適問題,既非指摘 該項法律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周餘慶聲請書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遭考選部非法侵害,認行政法院審判之基礎 不當,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請求准其比照軍需學校學員免繳修習會計學課程十二學 分以上成績單遭拒,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後,又多 次提起再審之訴,亦被駁回。嗣聲請解釋,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首 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七十五年院台秘二 字第○五九六○號、七十五年院台秘二字第○五一二四號、七十六年院台秘二 字第○三八九六號、七十六年院台秘二字第○三五七○號等函),茲復以同一 理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蔣永伯聲請書為桃園縣政府處理縣屬大漢溪河川公地,未依規定程序作業,有 牴觸憲法第一百十六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前曾向桃園省政府申請使用桃園縣大溪鎮月眉段一三七、二○四、二○五 等號地先,大漢溪河川公地九、六七六八公煩,該縣政府竟以行政命令准許砂 石商人在桃園縣屬大漢溪成立五個砂石合作社,瓜分大漢溪河川公地,而不採 納聲請人之申請,爰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以七十五年度判字 第二○○七號判決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以桃園縣政府處理縣屬大漢溪河川 公地未按規定程序作業,認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第一百二十五條、第 一百十六條,請求解釋,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黃玉宣等十八人聲請書為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定適用疑義,請予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意旨,係以內政部70.9.24.七十台內地字第四五二六二號函及75 .7.7台(75)內地字第四二一七八六號函關於平均地權條例第六十條第一項規 定之釋示前後不一,行政法院判決對於後一函釋之當否,隻字未提,究因何故 ,令人不解云云,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陳秀男聲請書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拒絕參加監察人逕自召集之股東臨時會, 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九條,訴請法院撤銷其決議,有無當事人不適格之瑕疪,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周金地聲請書請釋示中華民國憲法、殘障福利法及教育人員任用條例之任用何 者為先案。 會台字第二人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張慶祥聲請書請求解釋一罪兩判之適法性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義 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一罪兩判之適法性及檢肅流氓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之疑義 乙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鄒湧聲請書為妻患精神分裂症多年,擬與其離婚,有關法律問題,請求賜教案 。 會台字第二八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鄭智元聲請書請求釋示商標法第十九條之規定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錢金木聲請書為基隆市警察局督察員就人民陳情案,以然以違警事件傳喚通知 單,約談聲請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曾以基隆市警察局督察員黃福坤,就人民陳情案,公然以違警事件 通知單,通知聲請人約談,有無牴觸憲法,侵害人民自由權利等情,聲請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首揭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 通知在案(七十六院台秘二字第○四九七七號)。茲聲請人復以最高法院檢察 署函稱:其所指訴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處分駁回後,即 告確定,依法不得再議等語,請求解釋,乃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陳子龍、楊玉珠聲請書為委建房屋,買受人於建築執照中變更為起造人名義, 並領有使用執照,未完成保存登記前,依最高法院六十三年第六次民事庭會議 決議,其原始所有權人係為何人等事由,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房屋委建等法律問題,請求釋示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詹勝彥聲請書為內政部營建署63.7.16.台內營字五九二五五二號函,對於是否 須得基地所有權人同意,始可修建工事,未予明定,易生紛爭,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