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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3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10 月 09 日
76.10.09 第83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戴士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九五三號判決以考試院未會同行政院 訂定「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亦應循請願途徑謀求解決,不得提起 訴願為由駁回其訴,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曾以考試院未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會同行政法院訂定「其他現金給 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經提起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聲 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五年三月十五日第七九二次會議議決不予受 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由,再請解釋,並未具體指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陳繼裕聲請書因貪污案涉訟,對軍法機關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認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陸軍總司令部六十九年鎔審字第一三八號判決經國防部七十年覆高度庠字第 ○○七號覆判判決核准,認定聲請人違背職務收受賄賂而判處無期徒刑確定在 案。該判決採用證據,認定事實違背法令,造成聲請人之冤獄,經聲請人依法 聲請再審,國防部竟以新證據之證明力未確定,猶須調查不合再審條件為由, 以七十年覆抗度庠字第廿二號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聲請,嗣依法聲請提起非常審 判亦經該部援引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度台非字第一七七號而例,認為非常審判無 從進行調查未經原確定判決認定之事實,而以七十三年度廉(覆)非字第○一 八號通知書駁回聲請人之聲請,顯有違背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四六號、第 一八一號解釋意旨。該部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裁定及聲請疑義, 判之通知 均屬確定終局裁,請予解釋等情。查上開國部七十年覆抗度庠字第廿二號裁定 係謂聲請人所提出陳鳳瑛等之書面證明均非足以動搖原判決之新證,不具軍事 審判法第二百二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第七款所規定再審條件。聲請人就此部分 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而該部七十三年度廉(覆)非字第○一八號主任檢察官通知書難認係確定終局 裁判,核與首開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三、王銓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及最高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定適用法律,牴觸憲法,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前次王啟光、林福利、蘇鴻炎等人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請求返 還標售抵費地價事件,認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定用法律有違法違憲 疑義,聲請鈞院解釋,因該聲請人等非兼具該兩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身分,與規 定不符,致未蒙受理。本件聲請人為該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請按照前文賜予解 釋等情。查上開聲請解釋案件,因該聲請人王啟光等未兼具最高法院七十四年 度台上字第五○○號及行法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二八三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身 分,且該確定裁定所適用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 兩確定裁定見解互異部分,事屬統一解釋問題,非人民所得聲請,經本院大法 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解釋未具體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伯恆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八號確定判決有違背法令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六八號確定判決採證審判違背法令,聲請 解釋,並非指陳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東蓮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界址事件確定終局判決牴觸憲法第一四三條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九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張江錦雲間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判決(七十四年 易字第一五○八號)聲請人財訴確定,聲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亦被駁回(同院 七十五年再易字第一○三號),聲請人認確定終局裁判用法不當,一再聲請本 院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八○六、八一四及八二五次會議認為不合前開規定, 經先後議決應不受理在案,茲仍以上開判決違法,而法院又不願提供處理意見 ,請示今後如何申訴為由,再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六、宋福印聲請書為退休請領退休金事,認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一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退休請領退休金事,認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主張(一)最高法院 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七一一號刑事判決有失公平公正,並有違背法令之嫌; (二)請明確釋示,聲請人究屬何種公務員身分,其退休應循何種法律,均非 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七、蔡進展聲請書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僱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二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 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僱用耕夫耕種輪換 放牧休地實施辦法」,將聲請人與對造之耕地租賃關係,解為僱傭關係,而命 聲請人返還土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經查原確定終局判決,係以台灣省畜產試驗所供作畜產試驗使用之土地,性質 特異,為免「輪換放收休閒」期間荒蕪,乃頒訂上開辦法,以為僱用耕夫之依 據。而聲請人之兄即係該所依此辦法僱用之耕夫,並非耕地承租人等語為論據 。不過將該辦法作為雙方契約之內容,而依認定事實之職權判斷其性質為僱傭 契約而已,是該辦法並非所謂命令,聲請人對之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八、劉志強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台抗字第一二七號裁定,認當事人支出之旅費 等項,非屬訴訟費用,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解釋之疑議: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三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以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抗字第一二七號裁定,認當事人支出之 旅費及乏理人之費用,非屬訴訟費用,有牴觸憲法及司法院解釋疑義,請予解 釋等情。查上開裁定,係認抗告無理由之裁定,依法不得再抗告,而駁回聲請 人之抗告,並未認定訴訟費用之範圍,至相關之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抗字 第四十三號裁定,聲請人既未指陳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陳蕭貴美聲請書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訴字第一三四一號分割共有物之判 決,關於畸零地之分割有違憲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五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訴字第一三四一號分割共有物之 判決,關於畸零地之分割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前以同一原因 事實聲請解釋,經認不合首開規定,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請解釋,仍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慶輝聲請書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問題,請求釋示若干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七號 一、(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 (二)本件聲請人為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問題,請求釋示若干法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本案聲請書移送本院第二廳參處。 十一、李思治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七號刑事確 定判決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判罪處刑,有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一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七號刑事確定 判決適用醫師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侵害聲請人憲 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聲請解釋,核非指摘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李佈隨聲請書為被命令退休致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權益被侵害,請求解釋憲法 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二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被命令退休,主張行政法院有關人員違法失職,裁判適用法律錯 誤,認其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工作權、財產權遭受侵害,違法公務員所屬機 關應負憲法第二十四條損害賠償責任,曾先後多次(會台字第一九七五、二一 一一、二一九六、二二七九、二四○三、二五二三號等案)聲請解釋憲法,均 因未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決議不受理,並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 未敘明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不應受理。 十三、詹桂卿聲請書為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及全國軍公教人員待 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與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有無牴觸憲法 第廿二條第一五五條?再請釋疑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公務員退休請求補發養老給付事件,前曾兩次聲請解釋,均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核其再次聲請解釋意旨,無非泛謂 確定判決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當月俸給數額, 暫以月俸額為準, 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與銓敘部(67)台楷 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釋工作津貼及各項加給,不列入保險俸給內計算,與母 法之公務人員俸給法保險法,均有違背云云。既未確切指陳法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基本人權保障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四、杜學知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七號民事確定判 決,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僅就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及理由,有所指摘,並非對該判決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 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二七六九號),茲以酌情處理,希查明真相,再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五、劉永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七九號裁定未就銓敘部函變更其 警察官身分為非警察官之非法,加以審查,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七九號裁定,未就銓敘部(75)台華甄四字第 五六五八六號函認定其原經銓敘部合格為警察官者為非警察官之非法,加以審 查,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就該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魏昇俊聲請書為退休金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所引據同 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三號及第二二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疑義,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七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原服務花蓮縣鳳林戶政事務所,因奉准退休請領退休金,不服花蓮 縣政府之計算方式,先後提起訴願、再訴願,並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均 因程序不合,遭受駁回。屢次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有違 憲疑義,向本院請求釋示,亦均因與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本次聲請則指 陳行政法院上開裁定所引據之同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三號及第二二九號判例有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按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二二九號判例, 業經本院以七十五年一月三日公布之釋字第二○一號解釋,釋示:該號判例前 段所稱「公務員以公務員身分受行政處分,純屬行政範圍,非以人民身分因官 署處分受損害者可比,不能按照訴願程序提起訴願」等語,涵義過廣,與釋字 第一八七號解釋意旨不符部分,於該解釋公布後,當然失其效力。因此,聲請 人再請解釋,應不受理。至行政法院五十三年判字第三號判例,與同院五十三 年判字第二二九號判例性質相同,併此說明。 十七、李家坤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七五○號判決適用民事訴訟法第 四九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與台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補償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 上字第七五○號民事判決用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九條涉及違憲,聲請釋示,並非 指陳上開判決所適用之民事訴訟法第四九九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譚宗閶聲請書為請求損害賠償認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六○四號判決 及第一、二審法院判決違法,請解釋憲法及法律命令案。 會台字第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請求損害賠償案件,認最高法院及第一、二審法院均違法審判, 聲請解釋憲法及法律命令,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與命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葛道藩聲請書為土地所有權人提供與土地使用人之土地使用權同意書是否為雙 方之契約?該土地所有權人,嗣又將土地出售他人,應負何刑責?請予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八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土地所有權人莊登朝,曾出具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同意聲請人之 被繼承人即其亡夫李光宗使用其土地,以起造房屋。嗣莊登朝又將該土地出售 他人,聲請人以莊登朝應負背信等罪責,提起自訴,經法院判決無罪確定,乃 聲請解釋,查其聲請意旨,並未指明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李積序聲請書為所得稅法第四條以身分或職業作為免納所得稅準據之規定違反 憲法第七條平等權之規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七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行政爭訟,經行政法院七十四 年度判字第五四二號判決,該判決雖曾引用所得稅法第四條規定,然係據以為 有利於聲請人之認定,因而判命將「再訴願決定、訴願決定暨原處分均撤銷」 聲請人既受勝訴判決,原處分業已撤銷,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尚無遭受不 法侵害之可言,聲請人並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以其不合法定聲 請要件,不予受理,並函知(七六院台秘二字第○四九六六號函)在案,茲復 再行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胡楚泉聲請書為申請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認行政機關有以命令變更 法律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申請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認行政機關有以命令變更法 律之違憲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 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姚豪俊聲請書為請求勞保給付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違法,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八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與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請求勞保給付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違 法,有牴觸憲法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以不合首開規定決議不予受理在案, 茲聲請人再次聲請解釋,仍未指明有如何之確定判決適用如何之法令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仍不相合,應不受理。至聲請人於民刑事訴訟程序中 對法院判決不服,乃係得否依法定上訴或再審程序請求救濟問題,並非聲請本 院解釋事項,併此說明。 二十三、蘇漢新、陳兆森等九十人聲請書再請闡釋醫師法有否軍中醫師與民間醫師之 區分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施漢民聲請書請求釋示台灣省立高級中學等學校新聘教師甄選要點第十三點 有關「離職」二字是否涵蓋「提早退休或資遣」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田明達聲請書為參與會議人員可否複閱會議紀錄等事項,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陸元煦聲請書為再訴願受理機關未於期間內依法決定,應負何責任,可否於 提起行政訴訟時,附帶請求損害賠償,請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史秋華聲請書為特種考試及格,分發機關答稱無缺,將另安置工友工作,是 否合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 二款定有明文。 二十八、賴振忠聲請書請求解釋訴願法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七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尚在行政法院審理中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