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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3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9 月 11 日
76.09.11 第83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松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 第二十四條之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五年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 釋,曾經本會議於本(七十六)年三月四日第八一六次會議及同年五月二十九 日第八二二次會議先後議決,均因聲請人並未指明上開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 ,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而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復以同一理由再 聲請解釋,與首揭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二、王星亭、孟祥路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同年度台再字 第七十六號、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更(二)字第二六八號暨同法院七十五年 再字第一四三號等確定判決中,否定聲請人所主張之「不當得利」與「競合之合 併」適用法令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提供土地與建築商合建四層公寓房屋,約定以實際使用土地之價值,按樓 層價值分配房屋。嗣發見應屬聲請人所有之道路預定地,被分割登記與案外人 ,致形成登記名義人並非直正權利人,經交涉結果,曾由該案外人出具聲明承 諾書,承諾回復聲請人所有名義,嗣竟拒不履行,其在土地登記簿上所為持分 登記成為「不當得利」,聲請人就該土地有返還不當得利及履行承諾兩種權利 競合合併,經聲請人依不當得利請求返還,第一審法院認定不當得利不成立, 判決聲請人敗訴後,聲請人提起上訴,增加請求履行承諾,乃台灣高等法院七 十四年度上更(二)字第二六八號及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四九號等 確定判決仍僅就不當得利予以裁判,對履行承諾不予審究,亦未說明理由,聲 請人提起再審之訴,亦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再字第一四三號及最高法院同 年度台再字第七十六號以同一理由駁回確定,適用法規錯誤,裁判有欠公平, 嚴重違反憲法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國華鐵材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蕭惠慈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附民字第 四○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六台附字第六○號判決違背法令,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附民字第四○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六 年台附字第六○號判決違背法令,請予解釋。但並未指出該項確定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簡碩儒聲請書為全國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字第○五 七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五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五號之一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任公務員之退休給付差額事件,並曾兩次向本院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 會議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75)院台秘二字第○四○一四號及(76)院 台秘二字第○三○二一號函),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行聲請,核其說明,僅指摘 命令有變更法律之嫌,並未具體指明原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 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五、邢鑾、邢詒江聲請書為行政法院裁定對財政部失效電令不加理採,避重就輕而泛 言其他不相關之理由,請求釋示財政部電令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九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為執持已失效作廢之政令,而拒不償選人民債款,致侵害 憲法規定之人民財產,經提訴願及行政訴訟,其裁定竟不理採有關主要政令失 效理由之請求,而避重就輕泛言其他無關之駁詞,謹請依法釋明定案,以保障 人民財產,而崇法治」等語,聲請解釋,但未明確指明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違憲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何有發聲請書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出租人收回耕地,給與承租人之補償,依 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須課徵所得稅,認其法令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行政法院裁定係認聲請人為綜合所得稅事件,提起再訴願逾越法定不變期 間,而從程序上駁回原告之訴。既非適用聲請人發生疑義之所得稅法第十四條 及平均地權條例第七十七條而為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張清吉、張清課、張清心聲請書為請釋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 裁定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一四三號裁定,違反司法院釋字第 一二五號解釋,並牴觸憲法第十條及第十五條之規定等語,聲請解釋,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張莊美碧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五年上更一字第一二○號民事判決及 最高法院七五年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意旨略 稱:聲請人與王塗水之間請求同意建築房屋事件,業經台灣台中地方法院七三 年訴字第七○一一號民事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五年上更一字第一二 ○號民事判決,及最高法院七五年台上字第二一六○號裁定,裁判確定。聲請 人於審理程序中曾經提出王塗水分別寫予廖允寬、廖德樹之覺書各一份,以為 王塗水不得在系爭土地上建築房屋之證據。乃確定終局判決不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二八六條、第二八八條及第二八九條之規定,與最高法院十八年上字第二○ 九號、二九年上字第八四二號等判例之見解,以判決聲請人勝訴。因而聲請人 所受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為此聲請解釋榔云云 。綜上所述,聲請人係對其確定終局判決應適用之法律與判例之見解,請求予 以解釋,並非對其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之本身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自與首揭規定明文不合,應不受理。 九、蘇瑞陽聲請書為請求參與分配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 民事判決有違法情事,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七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七四號民事判決有違法情事, 聲請解釋,並非就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田永芳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二九號民事裁定有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五二九號民事裁定,適用民事訴 訟法第一○四條不當,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三條,而非指摘該裁定所適用 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十一、擔招欽、擔招沐聲請書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與憲法第 一條牴觸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曾以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有牴觸憲法第一條 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就同一事由 再次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上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 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符, 仍應不受理。 十二、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所為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 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所持見解顯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法之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行政法院所為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等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法律及所持 見解顯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於七十五年九月廿六日議決不受理並通知在案。茲聲請人又提陳情書,具體補 充理由,再行聲請解釋。其補充理由之要點為:一、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 第五十二號確定終局判決,為同院三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九號判決之重複新判 決,前者顯有仿冒、雙胞、違法判決之嫌,自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 二、上述七十一年度判決違背行政訴訟法第三條及第四條之規定,另又違背總 統府(72)台統(一)親三三三八號復李純成先生函之釋示,自有違背法令牴 觸憲法之疑義。三、上述七十一年度判決採用財政部不實之答辯理由,駁回聲 請人之訴,行政法院對事實直未予調查,即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四 、上述七十一年度判決適用六十四年七月四日公布施行之新銀行法刪除錢莊一 類不准復業之規定,顯與民法總則施行法第一條「法律不溯既往」之規定不合 ,而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五、上述七十一年度判決,不獨應予依法廢 棄,並已構成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及第十款得提再審之要件,為不爭 之事實,距行政法院竟不採信聲請人所提之理由與證據,悍然駁回十三次再審 ,顯有違背法令,牴觸憲法之疑義。核其所陳上述理由及其他說明,無非均係 指摘行政法院確定裁判,適用法規錯誤,有應適用某法規而不適用,或不應適 用某法規而適用等情事,致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而非指明原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本身,例如行政訴訟法某一條文或銀行法某一條文,有何具體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馬培欽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有違法、違憲侵害人 民生存權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因解聘資遣事件而與台灣省交通處發生遣費爭執,經提起訴願、再 訴願及行政訴訟,皆以聘雇人員之解聘,純屬私經濟生活之僱傭關係,就其發 生爭執,即屬私法關係之爭執,袛能提起民事訴訟,不能提起行政救濟為由, 均遭駁回確定。茲聲請人聲請解釋,請求一、對交通處訂定之「鑑委會人員管 理要點」為違法、違憲侵害人民生存權之解釋;二、對若干法律疑義,請予釋 示,惟查上述管理要點,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九八○號裁定並未適用, 而法律疑義之釋示,亦非人民可聲請,均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 ,應不受理。 十四、鄭重聲請書為公務人員退休法施細則第十條規定之「雇員」何所指,聲請人所 任職務,是否合此規定,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日模聲請書為民事案件證人之偽證究屬公訴或自訴案件等法律疑義,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王瑞民聲請書請求釋示農會員工服務年資如何計算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梁景志聲請書為國防部新店監獄駁回聲請人換領國民身分證之聲請認有違憲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予鎮溯聲請書請釋示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九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二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葛道藩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七十二年議字第二一二九號處分書,認定 事實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三○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係指摘檢察官之處分書,適用法律不當,有違憲之嫌,未經確定終局裁 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柳仲謀聲請書為臨時人員補實後其原有年資於退休時應否採計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高美珠聲請書為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查核準則第六十七條第三項尚存疑 慮,其內容是否適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八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王增球聲請書為「辦理退休公務人員疾病保險暨退休公務人員配偶疾病保險 應行注意事項」,任意界定時日,剝奪人民權利,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二 十二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八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陳儀修聲請書請求釋示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有關地籍測量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三○三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釋示土地法及地籍測量實施規則乙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