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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5 年 10 月 01 日
45.10.01 第8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李伯侇申請書為未依法登記公司解散後可否改稱名稱清算債權債務並對債務人向 司法機關訴請清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高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洪月鑑申請書為與張月卿同居雖未舉行結婚公開儀式但經鄰戶兩戶長證明且經辦 理結婚登記是否取得夫妻身份請釋示安。 會台字第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四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