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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7.31 第82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杜學知聲請書為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六年度上易字第四十七號民事判決
之訴訟程序及理由,多有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僅就確定終局判決之訴訟程序及理由,有所指摘,並非對該判決所適
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孫成玉夏金受聲請書為還至事,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一二號及台
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四五八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第十
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等以其與海軍總司令部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認為確定終局判決應適用民法七
十一條、八十七條等十數條法律而未適用,致受敗訴判決,使其憲法第十五條
及第十六條之權利,遭受損害。既非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
身,有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姚豪俊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三四號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
上字第三二四七號及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四號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字第六三四號判決、最高法院七十
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二四七號及同年度台聲字第三九四號裁定多次聲請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不合聲請解釋要件,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查確定終局裁
判認事用法有無不當,並非法定得由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事由,聲請人仍據以
指摘上開裁判不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玉階聲請書為申請指定建築線事,認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規錯誤,顯係違法
,請求解釋憲法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聲請指定建築線,認為行政法院之判決,適用法規錯誤。但未具體指明行政
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五、李積序聲請書為民營機構員工依所得稅法第十四條第三項規定其退休金額須以半
數為所得納稅,與同法第四條第四款之退休金全部所得免稅,相互才盾,有違憲
法第七條之疑義,經提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無法救濟,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七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七十一年度綜合所得稅事件。略以「原審先判將原處分均予撤銷,後又裁定
不合法定程序,使民之訴訟,對於確定終局之裁判,永遠無法適用法律,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事」等語,聲請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李佈隨聲請書為被命令退休致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權益被侵害,請求解釋憲法案
。
會台字第二五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被命令退休,曾先後多次(會台字第一九七五、二一一一、二一九六、二二
七九、二四○三號等案)聲請解釋憲法,均因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
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並通知聲
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未敘明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未便受理
。
七、鄭硯香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二一號裁定之理由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傷害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八號刑事判
決確定有罪後,向最高法院檢察署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未獲照准,乃對之提起
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遂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亦被駁回,因認該院七
十六年度裁字第三二一號裁定理由中所引:最高洲院檢察署乃司法機關,所發
布之公函非行政處分,不得提起訴願云云,有牴觸憲法第七十七條及第十六條
之疑義,請求釋示,並非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張錫爵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字第五四○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八
百七十四條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上字第五四○號確定終局判決將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
七十四條,解為同一不動產上設定數抵押權者,其一實行後,其餘各順位之抵
押權均歸於消滅,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民法第八百
七十四條之規定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胡楚泉聲請書為申請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認行政機關有以命令變更法
律之疑義,再敘理由,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曾為申請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認行政機關有以命令變更法律之疑義
,聲請解釋,經本會議於七十六年二月二十日第八一五次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
。茲聲請人復於同年三月九日、三月廿四日、五月六日、五月十二日、六月三
日、六月廿二日、六月廿九日與七月十八日屢次對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仍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黃宏昌聲請書再請釋示訴願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與訴願決定所謂「另為適法之處分
」之行政命令有無牴觸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訴願法第二十條之規定與訴願決定書所謂:「另為適法之處分」是否互有牴
觸之處,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劉子鑑聲請書為任公務員期間配住之宿舍被三審法院依私法關係判命遷讓交還
,該項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令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任職經濟部商品檢驗局期間,曾於五十七年獲配該局在北市金
山街(現改為金山南路)單身宿舍一間居住,依規定不再領取房屋津貼,乃屬
公務員公法上之一項權利,即為公法上之權義關係,並非私法上之使用借貸,
商品檢驗局竟行文表示終止使用借貸關係,命聲請人返還房屋,並訴經三審法
院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該項判決適用民法第四百七十條及最高法院四十四年
台上字第八○二號判例,將上述公法上之權義關係認定為私法上之使用借貸,
聲請人不服提起再審之訴,亦遭判決駁回。該項確定判決侵害聲請人憲法所保
障之權利,為此聲請解釋憲法云云。查聲請人前曾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憲法
,因未指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七十五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六號函),茲重行
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十二、黃正亮、黃正中、黃晨發聲請書為請求遺族撫卹金事,認行政法院判決有違法
違憲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略
稱:黃萬枝生前在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服務,擔任永上站之站務員,於民國四十
八年十二月卅日因公殉職。當時該局依據台灣省政府所頒台灣鐵路管理局員工
撫卹暫行標準(三十七年發布,五十六年元月一日廢止),核發十八個月薪俸
及喪葬費與特卹金各四千元,共約五萬元。而未適用公務員撫卹法(三十六年
十一月六日公布施行,現名:公務人員撫卹法),與交通部於四十七年五月十
三日發布之交通事業人員撫卹規則(原名:交通事業人員暫行撫卹規則),核
發遺族一次撫卹金與年撫卹金二十年。身為遺族之聲請人等成年,向該局請求
發給,迭奉該局七十五年三月廿二日及同年四月十四日函復未准,為此提起訴
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案經行政法院先後判決駁回原告之訴(七十六年判字
第四二號),及再審之訴(七十六年判字第七七六號),認為判決違法違憲云
云。本件聲請,既非以台灣省政府所頒台灣省鐵路管理局員工撫卹暫行標準即
命令之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而係以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有
未當作為理由,即與首揭法律明文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周文楚聲請書為審判事事未憑證據認定事實,所為之判決是否違背法令,及檢
察官執行之指揮不當等法律疑義補陳說明,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之對象,係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而非該裁判或相關之檢察
官行為有無違法或不當。本件聲請人以其涉嫌偽造文書及違反票據法等案件,
各級法院之判決及檢察官之行為,是否合法均有疑義,曾向本院聲請解釋,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補陳理由再聲請解釋,仍未敘明確定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陳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所持見解,是否與憲法牴觸,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三○○○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六年度再易字第一二、一二六號民事判決,與
司法院解釋及最高法院判例意旨不符,其所持見解是否牴觸憲法等情,聲請解
釋。而非指述各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鄭含萬、林梅煌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四○八號確定判決適
用「台灣省農林廳42.3.6農技字第三○一五號令」及「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
休閒地實施辦法」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二十二條、一五三條第一之疑義,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之對象,係以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之法律,或中央及地方機關所
訂定之命寸,有無牴觸憲法,非上述法律,或中央及地方機關所訂定之命令,
有無牴觸憲法,非上述法律或命令性質者,無論其名稱為何,即不屬人民聲請
解釋之範圍。本件聲請人以其與台灣省畜產試驗所間請求交還土地事件涉訟,
經最高法院判決敗訴確定,因認確定判決所引用之「台灣省農業試驗所新化畜
產分所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
查此項「辦法」實為該試驗所與其所雇用從事農業試驗保留地耕作之農民間之
契約內容,並非命令性質,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錢金木聲請書請求解釋基隆市警察局督察員對人民陳情案公然以違警事件傳喚
通知單知聲請人約談,有無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六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請求解釋基隆市警察局督察員就人民陳情案,公然以違警事件傳喚
通知單、通知聲請人約談,有無牴觸憲法,侵害人民之自由權利乙案,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簡文政聲請書為各機關依「事務管理規則」進用之工友(含技士、駕駛人等)
,可否比照適用勞基法之公營事業之純勞工,得兼任村里長職務,其理由為何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陳兆森及王玉亭等四十人聲請書闡釋醫師法是否有軍中與社會之區分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黃石井聲請書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未依法處理
,顯有不當,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一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對民事強制執行事件未依法處理,
顯有不當,聲請解釋乙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二十、黃世傑聲請書為財政部(七十)台財稅第三七九三○號函有違憲之疑義,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蔡耀智、吳家壽、李玉修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75.7.5府財四字第九九五三一
號函示「中華商場房地產權屬台北市有」,侵害住戶權益,認有違法情事,
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九八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陳平等三十二人聲請書為中藥販賣業商聘用管理人員可否依法比照中醫師管
理及恢復原測驗發照方式辦理事,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四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彭元妹聲請書聲請解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之內容案。
會台字第二七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三○○五號
決議:
(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