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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2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7 月 03 日
76.07.03 第82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蔡文彬聲請書為給付買賣價金事件,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 一三號民事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具備左 列要件:(一)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本件聲請人以第一審確定判決令其連帶給付票據債務,用法錯誤等語,請 予解釋,因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定不予受理在案。茲復 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蕭宏銋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度上更(三)字第八十六號判決 變更起訴法條而為有罪判決,顯屬訴外裁判,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不但未陳明判決已經確定,且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相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蔡進展聲請書為返還土地事,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 第一六四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係以確定判決根據「台灣省農業試驗所新化畜產試驗分所雇用耕夫耕種輪 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法」認定聲請人使用土地係屬僱傭關係而非租賃者為不當 ,致侵害其財產權與生存權,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王謙聲請書為竊盜案經裁判確定,刑期於審理期間屆滿,仍被檢察官飭令強制工 作,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稱:前因竊盜案,被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並令 於刑之執行前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上訴高等法院審理期間,刑期屆滿獲釋, 復上訴最高法院,被駁回而定讞。嗣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官飭令接 受前未執行之強制工作處分,聲請人以強制工作暨應於刑之執行前為之,檢察 官是項處分即有牴觸憲法第八條保障人民身體自由之疑義,請求釋示,並非指 稱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五、王慶昌聲請書為依違警罰法所執行之矯正處分期間,可否折抵竊盜案強制工作處 分期間,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曾因違警罰法受矯正處分之執行,請將矯正處分期間,折抵竊盜案強制工作期 間,未為執行檢察官所准許,經聲明異議,復經台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裁定駁 回確定。聲請人對於上述裁定認有疑義,請求解釋。惟並未具體指明該項確定 裁定適用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文華聲請書為台灣省縣(市)以下農會總幹事評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與農會法 第二十五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及憲法第七條是否牴觸,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參加七十四年農會總幹事遴選,因台灣省政府依其所訂「台灣 省縣(市以下農會總幹事評審作業要點)第十一點規定,僅遴選二人為候聘人 ,致聲請人未獲遴選候聘,此乃以行政命令剝奪聲請人之權益,該命令與農會 法第二十五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九條規定不符,侵害聲請人 依憲法第七條所保障之權利,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為 此聲請解釋等情,查本件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八三一 號),駁回聲請人之訴,係以南投縣集集鎮農會總幹事業經依法聘定,聲請人 所提行政爭訟,已無實益為理由,並非以聲請人指陳之行政命令為裁判依據, 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朱木富聲請書為耕地徵收放領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九六號確定判 決,未適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之規定,有違憲疑義,請釋 示案。 台上用第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耕地徵收放領事件,認行正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九六號而決有牴觸憲法 疑義,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 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七十五年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四號函) 。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國華鐵材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文枝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八四、六 七○號確定裁定之見解與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七號、院字第一四一五號解釋 意旨互異,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原確定裁定所持之見解與本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九七號、院字第一四一五號 解釋意旨,有互不相同之處,請予釋示,但未據指明該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令,發生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吳淵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六年度裁字第二五三號裁定,認「農田水利會為公 法人,並非行政機關」與學者見解有異,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等疑義 ,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法院七十六年裁字第二五三號裁定,認「農田水利會為公法人,並非行 政機關」之法律見解,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解釋等情。查聲請人 既未具體指摘上述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以該裁定所持法律 見解為不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施陸山聲請書為受有期待刑之執行逾八年後,經核准假釋,是否仍需執行他案宣 告之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及下級審法院重複裁判,見解不一,有違憲違法之疑義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受有期待刑之執行逾八年後,經核准假釋,是否仍需執行因他 案宣告之強制工作,最高法院及下級審法院,重複裁判,見解不一,有違法違 憲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游景榮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聲定第四○一號確定裁定所持見解,是 否違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原確定裁定所持之法律見解,是否違憲,請予解釋,雖謂原確定之見解即 係最高法院六十八年度台再字第一四五號判例意旨,但並未具體指明該裁定所 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二、陳東蓮聲請書為土地界址涉訟,遭法院判決非法剝奪財產,與憲法第十五條、 第十九條、第八十條相牴觸,補陳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依此規定, 人民聲請解釋之對象,係該法律或命令有無牴觸憲法,而非該裁判有無違法或 不當。本件聲請人以土地界址涉訟,認法院判決非法剝奪其財產,前曾聲請解 釋,因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又補陳 理由再請解釋。核其所補陳之理由,衹係指摘法院判決如格違法不當,而未涉 及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自仍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三、詹桂卿聲請書為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六七)台楷特 二字第○五七九號函,有無牴觸憲法第一五五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任公務員之退休給付事件,並向本院聲請解釋,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 受理並通知在案。茲復再行聲請解釋,核其說明並未具體指陳行政法院確定終 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四、張福淙聲請書為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事關人民權利義務而未訂定法律,顯違 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五條及第六條,請釋示其合法性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因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確定刑事裁定認定,聲請人 駕駛自用小汽車在高速公路行進中,未繫安全帶,有違高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九條第五款之規定,應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三十三條之規定處罰。認 確定裁判適用法規有違法不當之處,核與首揭規定不符,仍應不受理。 十五、李斌華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退職金事,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 號判決適用不足採信之書函,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略以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確定判 決,引用台灣省政府72.12.2.府人四字第一一○三九四號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 局72.11.21局肆字第三一二四六號函,認其係屆齡終止約聘而解職,不得比照 「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規定,於離職 時請求發給保留年資結算給與,顯與憲法牴觸等情,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敘明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六、陳傳炎聲請書為具有警察官任用資格,經調升辦事員後,未能依警察人員管理 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改任,就銓敘部及台灣省政府警務處函仍有疑義,請求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二號 決議: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 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尚明功聲請書請釋示檢舉不當是否構成誣告罪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三號 決議: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二、本 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