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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2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5 月 29 日
76.05.29 第82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郭可威聲請書為請求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五號 審告第二九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其請求變更都市計劃事件,行政法院七十五年裁字第二十九號裁定,引用 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駁回行政訴訟為不當,曾三次請求解釋,均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以不合聲請要件未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理由再行聲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朱廷章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申用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有違背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格以考試院為最高考試機關,聲請人申請之技師檢覈經歷,自應由考選機關 認定,乃考選機關竟依內政部訂定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 」,與該部函復意見為其處分之依據,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二三九號確定 終局判決亦予引用,顯有牴觸憲法第八十三條等規定,請予解釋。查聲請人前 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經認為程序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次聲請 ,仍未具體指摘上開辦法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三、王俊嶸聲請書為市地重劃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三二三 號裁定適用法律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僅係指摘行政法院裁定適用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有錯誤,而非 具體主張該條項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即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 合,應不受理。又行政訴訟法第十四條第一項之規定,並不牴觸憲法,業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在案,併此說明。 四、王貽銓聲請書為各項加給不列入公務人員保險俸給,認現行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 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 字第○五七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為公務人員退休請求補發養老給付差額事件,對行政法院七 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三七號判決適用之公務人員保險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 、全國單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字第○五七九號函 等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擧出(一)公保法 上之俸給確指公務人員俸給法第二條之俸給而言,(二)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第一項所稱「月俸額」乃指本俸及其現金給與而言,原判決認為「月俸給 」即為「月支俸額」,與立法繶不符,(三)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 七條「工作津貼不列入保險俸額內計算」之規定,有違法律,自無適用之餘地 ,(四)銓敘部之函釋違反法律之文義,自無法效之可言等理由,主張行政法 院依無效之行政命令所為駁回其訴之判決,違背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 仍未具體指明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前述各該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興屏紡織股份有公司代表人陳三寄聲請書為台灣屏東地方法院七十四年度民執庚 字第三○六六號強制執行裁定之送達方式及點交未列於拍賣之地上物有違法之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釋示有關裁定之送達及地上物之點交,認有違法之疑義,並未指陳前述裁 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王勛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違憲, 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任台灣省高雄縣林園國民中學教師未予續聘,認台灣省政府所發布之台灣省 縣市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憲,業經本院釋字第二○三號 解釋認不生違憲問題。聲請人復聲請解釋,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首 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七十六年院台秘二 字第○一八五六號函)。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仍屬不合, 應不受理。 七、周餘慶聲請書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遭考選部非法侵害,認行政法院審判之基礎 不當,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件,請求准其比照軍需學校教員免繳修習會計學課程十二 學分公上正式成績單遭拒,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後 ,又屢次提起再審之訴,亦遭駁回。嗣聲請人聲請解釋,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審查,認與首揭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有案(七十 五年院台秘二字第○五九六○號、七十五年院台秘二字第○五一二四號等函) ,茲又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仍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祭祀公業林九牧祀管理人林益彥聲請書為被徵收土地之增值稅核課期間發生疑義 ,經提起行政爭訟,行政法院裁定駁回,適用法令不妥,致牴觸憲法,損害人民 權利,請予統一解釋核課期間究為幾年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被徵收土地之增值稅核課期間,依稅捐稽徵法第二十一條第一 項第二款應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誤認為七年,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以 程序不合,裁定駁回,該裁定適用法令不妥,致牴觸憲法,請予統一解釋等情 ,並未指陳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並曾兩 度為同一之聲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決議不予受理,並函知在案,茲復 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九、高德清等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七○號等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是 否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原確定判決引用行政院四十二年九月五日台42內字第五一五號令及「台灣省 土地權利清理辦法」第九條,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惟查原判決並非依上開 命令及辦法為聲請人敗訴判決之基礎,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柯專發聲請書為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醫療業務,是否包括未收費用而受託為人注 射針劑之法律問題,未有定論,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就醫師法第二十八條之醫療業務,是否包括未收費用而受託為人注射針劑之 法律問題,聲請解釋,並未涉及該法條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金國凱聲請書為自訴吳伯雄等違反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裁判 不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自字第一四五五號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駁回其 抗告之裁定不當,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鄭祺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確定裁定之意旨欠明,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七十六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確定裁定,所稱「具體情事」,含義 欠明,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復純貿易有限公司代表人黃成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就海關逕將「原 料貨物」,依貨物稅稽征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款核定處分,斷為 無違誤。是否有違租稅法律主義,構成違憲行為,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報運進口汽車冷氣機用冷媒壓縮機一批,與實到貨物型號不符,有虛報進口 貨物型號,以高價貨物冒充低價漏稅之違法行為,經海關依貨物稅條例第十二 條、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核定其逃漏貨物稅。聲請人不服,聲請異議, 遞經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經查行政院確定判決並未引用聲請 人指摘之貨物稅稽征規則第一百零三條之一第二項第六款規定為聲請人敗訴判 決之根據,聲請人茲以冷媒壓縮機,衹係「原料貨物」,並非應徵貨物稅之「 成品貨物」等語相指摘,純屬定應稅貨物之見解爭執問題。核與首開人民聲請 突縷憲法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吳進旺聲請書為案關重典,不服人為妄斷,最高法院定罪,過於牽強草率,請 「垂察」。 會台字第二七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衹係指摘裁判定罪,牽強草率;而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有如何與憲法牴觸之疑義,其所請「垂察」,乃係聲請解釋之意,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張久進聲請書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之 規定,判處聲請人罪刑,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任台灣省新竹縣立鳳岡國民中學校長,為輔導學生課業之教師輔導費,遭人 檢舉,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五五○號終局判 決確定。茲聲請解釋略稱: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判處 聲請人偽造文書罪七個月。聲請人實不構成「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之法 定條件,此項判決違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請予解釋云云。查聲 請意旨,係對其所受之終局確定有罪判決,請求解釋其行為不構成犯罪條件, 而非指陳刑法第二百十條、第二百十三條之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揭規定明文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曾潭聲請書為台中地方法院六十三年訴字第二三八三號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發 生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六十三年訴字第二三八三號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疑生疑 義,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郭先輝聲請書因傷害案件,認最高法院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處分書有違 憲疑義,再敘理由,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自訴被傷害案件,認最高法院駁回其抗告之裁定,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駁 回其再議之處分書侵害其憲法上權利,迭經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 議不受理在案。茲復以上開裁定及處分書對聲請人所陳見解未予採納,直接侵 害聲請人法律上及憲法上之基本權利及限制其應享受之保障等情,再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八、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代表人馬樂怡聲請書為行政法二七十五年度判 字第一二六一號、第二○四五號判決,有關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所稱 「土地所有權人」之涵義,其見解有違憲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以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應包括自然人與 法人在內,乃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引用財政部六十七年十一月廿一日台財稅 字第三七六八號函謂土地所有權人僅指自然人而言,法人無適用上述法條自用 住宅稅率核稅之餘地,駁回其訴訟,認有違憲之疑義,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 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 陳前述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 規定之聲請解釋要件不符,仍應不受理。 十九、劉滌宇聲請書為自願退休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七一六號及第九○ 三號裁定誤用法條,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自願退休事,主張一、考試院銓敘部曲解法令任意解釋,損害人民權益;二 、行政法院誤用法條,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並未指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曾明選聲請書為殺人案件,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抗字第三七九號刑事裁定 認事用法違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確定終局裁判認定事實不當,適用法律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末指 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彭鍾罅妹聲請書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認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易字 第八號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 字第八五七號等裁判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訴請確定界址事件,台灣新竹地方法院七十三年度易字第八號、台灣高等 法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一九五號暨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台上字第八五七號等確定 終局裁判,駁回其訴或上訴,對其提出之地籍圖均未詳細查明,致造成兩棟所 有權人不同之建築物,重疊使用同一地號之部分土地,使聲請人遭受損失,有 違憲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黃松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再 補充說明,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法院七十五年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曾經本 會議於本(七十六)年三月四日第八一六次會議議決,因聲請人並未指明上述 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違憲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而不受理在案。今聲 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師道南聲請書為中和市公所闢建道路征收工程受益費,究係依據何法及本院 釋字第二一二號解釋如何適用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潘文誠等二二○名聲請書為基隆港務局船舶管理所與交通部對「專用於公務 之船舶」所為之見解互異,請予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黃宏昌聲請書為請解釋訴願法第二十條及訴願決定所謂「另為適法之處分」 是否合法,並審核聲請人之訴願案承辦人員有無違法失職情事,以維法治案 。 會台字第二七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歐火土聲請書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明再議期間,得否提起自訴,請 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案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乃以對於檢察官不起訴處分,聲明再議期間,得否提起自 訴等情,聲請釋示,檢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李如仙聲請書為就「非法圖利罪」及「有追訴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等法律疑 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八、何有發聲請書為出租人收回耕地給予承租人之補償並課征所得稅之法令違憲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九、林玉祝聲請書對台灣省花蓮縣選舉委員會掌理公職人員候選人資格之審查有 違法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郭載書、郭幹儒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樓頂違建,製造公共危險而可以不訴除之判 決是否違法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一、王洪銳聲請書為請求釋示國民住宅條例第十六條及刑法第十條之法律效力案 。 會台字第二七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二、李琴天聲請書請求釋示自書之遺囑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三、李碧蓮聲請書為其子被軍管回司令部註銷逐次召集,實施臨時召集,請予合 理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十四、張阿城聲請書為土地共有物合併辦理分割不為地政機關所准請求釋示有關法 律上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