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76.05.15 第82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蕭貴美聲請書為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分割共有物裁判提起再審之訴及抗告均
遭駁回,認為違法,請求釋示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三四一號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判決提
起再審之訴。該院以其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為由裁定駁回其訴,經向二審法
院提起抗告亦遭駁回,聲請人認其提起再審之訴,自知悉再審理由起算尚未逾
期,乃法院將其再審之訴及抗告駁回顯然違背法令,請求解釋等情,並未指明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二、黃兆麒聲請書為申請借住平價住宅事,自訴台北市政府社會局主管人員偽造文書
等罪,認最高法二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三七○八號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泛稱最高法院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非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周文楚聲請書為聲請人偽造私文書案件之刑事判決及檢官不起訴處分書是否違背
法令,又檢察官於聲請人繳清罰金後再予執行是否合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涉嫌偽造文書一案審理該案之推事明知無證據而判處聲請人罪刑,檢察官
就伊控告承辦推事偽造公文書案件,明知推事判決不妥適仍對其處分不起訴是
否牴觸法令,又聲請人違反票據法案件檢察官於其繳清罰金後再予執行是否合
法均有疑義云云,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俊男聲請書為被訴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審理不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易字第二三九七號刑事判決判處聲請人詐欺刑
責,其認事用法均有不當之處,經其向台灣高等法院提起上訴,該院亦未予詳
查即諭知辯論終局定期宣判,顯屬違背法令,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五、旭和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蔡明旭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認財政部之行政命
令有牴觸法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所提起之行政訴訟,因其逾越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所定三十日之不變期間致遭
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六○六號裁定駁回,該裁定並非以聲請人所指摘之
行政命令為基礎,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黃武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
主文有牴觸刑法第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主文有牴觸
憲法第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及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八十條之疑義,聲請
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蘇朝宗聲請書為地政機關未依土地法規定施測致發生界址糾紛,經訴請法院審理
,認法院判決理由有所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地政機關未依土地法規定施測致發生界址糾紛,經訴請法院審理,認法院判
決理由有所疑義,請予釋示,並未指陳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蕭嘉鏞聲請書請求釋示法院裁判就借款擔保以買賣處理是否合法,及其房屋買賣
價金應如何計算等案。
會台字第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判決就借款擔保以買賣處理是否合法,及其房屋買賣
價金應如何計算有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周餘慶聲請書為請核釋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法意,以維憲法所賦人民應享之權
益,勿受非法之侵害案。
會台字第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兩度申請會計師檢覈,考選部均予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均
被駁回,第二次申請檢覈時,係以發見考選部早於六十五年一月前後認定軍需
學校畢業學員生所具比敘大專畢業同等學力資格之學歷,未提出修習會計學課
程十二學分以上之正式成績單,亦與規定相符,得應會計師檢覈之事實,考選
部答辯書已坦認不諱理由,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裁定未予斟酌
,仍以同一事件,不得提起同一之訴為由予以駁回,該院先後援引行政訴訟法
第廿六條後段第十四條第一項,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
駁回聲請人之請求,是否符合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規定,請予解釋等情,並未
指陳原確定裁判適用之法規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石鍾麟聲請書為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
事裁判之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
條規定有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拆除違章建築涉嫌貪污案件,認偵查程序及一、二、三審法院刑事裁判之
認事用法均有不當,與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三條規定
有違,請求釋示等情。但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
,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寶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黃賢康聲請書為虛報進口貨物數量事,認行政
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一號判決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
款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其虛報進口貨物數量事件,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一號判決適用
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為不當,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
之疑義,曾二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不合聲請要件未予受理在案
。茲聲請人仍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吳淵燦聲請書為請領退停金,認承辦單位之處分及行政法院之裁判均有違憲之
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請領退休金事件,認承辦單位之處分及行政法院之裁判均有違法違憲之疑
義,聲請釋示,但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宋顯煌聲請書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簽結函認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及土地
法第四十三條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釋示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台灣台中地方法院檢察處簽結函認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及土地法第四十三條
之規定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四、譚宗閶聲請書為勞工保險局總經理及龍鋒企業公司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案件,
該管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顯屬違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其告訴勞工保險局總經理及龍鋒企業公司負責人涉嫌偽造文書案件,該
管檢察官處分不起訴,顯屬違法等情,聲請解釋,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郭兆清聲請書為行政命令與藥物藥商管理法第二十四條第二項規定不符,發生
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王火鏡聲請書請釋示自耕農承買拍賣之農業用地應否免繳土地增值稅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熊碧雄聲請書為訴願人或其全權代理人可否向受理訴願官署聲請抄錄相關卷宗
文書,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其請求解釋訴願人或全權代理人,可否向受理訴
願官署聲請抄錄相關卷宗文書,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