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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1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4 月 03 日
76.04.03 第81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王貽銓聲請書為考試院拒不會訂「其他現金給與之退休金應發給數額」,並不准 其訴願所請,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一五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考試院對於聲請人聲請之案件,應作為而不作為,致損害聲請人之權 利;又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四五四號裁定,引據不相干之請願法第二條 及同院五十九年判字第五八○號判例,駁回聲請人之行政訴訟,與憲法不無牴 觸。既係指摘考試機關怠忽職守以及行政法院裁判適用法令錯誤,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詹桂卿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七四五號判決,就公保退休之養老給 付,依照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 號函,認工作津貼及各項加給不列入計算,與憲法規定是否牴觸,懇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公務人員退休之養老給付,依公務人員保險法(以下簡稱公保法)第十四條 應按退休當月之俸給計算。工作補助費、主管特支費、山地加給等,均係以務 人員傣給法第二、五條規定之俸給,自皆應列入計算。乃伊退休時,承保機關 之中央信託局竟使按實領本俸計給養老給付,致使不足養老之需。經聲請人申 請補發及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再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則以公保法施行 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已明定月俸額暫以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其計算 標準應準用行政院七十年發布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以下簡稱公教 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內載被 保險人享有各類加給者,其加給部分一律不列入保俸計算之規定,認養老給付 應按聲請人退休時之月俸給核發,而將聲請人之訴以七十五年判字第七四五號 判決駁回,嚴重侵害憲法所保障聲請人之權益,蓋:(一)以保法規定被保險 人之權利,乃法律基於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規定所賦予,其施行細則第十五條 第一項係規定「月俸額」暫以全國公教人員待遇標準支給,而非規定暫以公教 人員待遇支給辦法支給,且所謂「月俸額」,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準 用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一項規定,包括實領本俸及其他現金給付,聲請人 在職時所領主管特支費及工作補助費均屬其他現金給付,自應列入保險俸額內 計算。乃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七四五號確定終局判決竟將「月俸額」指為 月支本俸數額,擅依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認為不列入保險俸額內計算 ,顯然違法違憲。(二)銓敘部對公保法施行細則雖有釋示權,但須對法條先 有疑義,始得為之,該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並未說明係對何條 發生疑義所為之釋示。超過法定範圍,應屬無效。(三)法官審判本案,罔顧 法律規定,曲解實領本俸為月俸額,依行政命令裁判,違反憲法第八十條等情 為其理由。綜觀以上各點,無非謂上述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不當,並未具體 指明該項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鄭祺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八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 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八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聲 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八一一次會議決議,認聲請人並未指陳前述判決 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 請人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惟亦未指陳該項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 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吳秀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許提再審之訴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為履行契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曾屢以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均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又補具理由,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 上字第一三二九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顯有錯誤,牴觸 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廿四條等規定,再請解釋,並求許其再審。既 未具體指明確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五、黃耀明聲請書為聲請人所犯傷害二罪,均宣告六月以下有期待刑,而定執行刑之 確定裁定,未於各罪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侵害基本人權,而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僅指摘就數罪併罰定執行刑之確定裁定,未於各罪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 與刑法第四十一條之立法意旨,大相逕庭,侵害基本人權。並非主張該裁定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六、邱旭輝聲請書為申請楚正出生年月日,所提在台任職文件,是否早具合法地位及 公權力之信用,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提中華民國四十一年一月在台任職文件申請更正出生年月日,該文件是 否早具合法地位及公權力之信用,請予解釋。並非主張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更正戶籍登記出生年月日辦法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蔡文彬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八一三號民事確定判決, 用法違誤,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原確定判決,令其連帶給付票據債務,用法錯誤等語,請予解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蔡進展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民事確定 終局裁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 適用「台灣省農業試驗所新化畜產試驗所雇用耕夫耕種輪換放牧休閒地實施辦 法」,認為畜產試驗所與聲請人之間,係僱傭而非租賃之法律關係,而為聲請 人之敗訴判決,核其適用之法規,殊有違背民法第一條,第一百五十三條、第 四百八十二條等規定,顯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人既係主張對系爭 土地有租賃關係,並非指陳該法規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揆諸首揭規定, 應不受理。 九、台灣紡織染整廠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李卿雲聲請書為土地徵收,有關地上物拆遷 補償費,徵收機關不依行政法院判決依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補償,改與業主成立協 議補償,茲發現協議內容與事實不符,要求徵收機關再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被拒 ,能否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濟,懇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為土地征收,有關地上物拆遷補償費,征收機關不依行政法院判決, 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補償,改與業主成立協議補償,茲發現協議內容與事實不 符,要求征收機關再按法定程序辦理查估被拒,能否循行政救濟程序,請求救 濟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簡碩儒聲請書為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字第○五七 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前為公務人員退休退保請求補發養老金差額事件,對行政法 院判決適用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工作津貼不列入保險俸給內 計算」及銓敘部(67)台楷字第○五七九號函「自六十八年度起各項加給一律 不列入保俸計算」等規定,認有牴觸憲法第一五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因未 指明所適用之各該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未予受理。本件聲請,再就同 一請求釋示事項,舉出(一)公保法上之俸給確指公務人員俸給而言,(二) 公保法施行細則第十五條第一項所稱「月俸額」,乃指本俸及其現金給與而言 ,原判決認為「月俸額」即為「月支俸額」,與立法原意不符,(三)全國軍 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工作津貼不列入保險俸額內計算」之規定,有 違法律,自無適用之餘地,(四)銓敘部之釋違反法律之文義,自無法效之可 言等四點理由,主張行政法院依無效之行政命令所為駁回其訴之判決,違背憲 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規定,仍未具體指明確定判決所適用之前述各該規定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一、王貽銓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九號判例決認復職補薪不包 括專業補助費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補敘理由再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三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九號判決,適用行政院五十九 年十月十六日台(五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函,以駁回其請求補發停職 期間之地政人員專業補助費,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 迭次聲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 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不予受理,並通知在案(七十五年院台秘二字第三二九 ○號、第五五九六號等函)。茲聲請人以行政院前函顯違公務員懲戒法第十六 條第三項(七十四年五月三日修正,為第六條第一項)之規定,持為再請解釋 之理由,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仍屬不合,應 不受理。 十二、魏昇俊聲請書為退休金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有牴觸 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服務花蓮縣鳳林戶政事務所,因奉准退休,請領退休金,不服花蓮縣政府之 計算方式,提起訴願、再訴願,為台灣省政府及行正院人事行政局以程序不合 駁回,復向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經行政法院以程序不合駁回,認行政法 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及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 義。屢次請求本院大法官會議釋示,均因未指明原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 令有牴觸憲法之處而不予受理在案。茲以同一理由再請釋示,仍未具體指明原 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三、曾明選聲請書請釋示所提證據及所主張之事由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 條第一項第六款及同法第三百七十九條第十款規定案。 會台字第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確定終局裁判(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二三三八號、六十九年度抗字 第二七九號及第三七九號、七十年台字第三七號)主張有應予再審及非常上訴 之事由,請釋示是否符合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四、社立群聲請書對本院院字第七九二號解釋,聲請補充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本院院字第七九二號解釋迄今是否仍能適用,與勞動基準法有無衝突等情 ,聲請補充解釋,末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劉宏業、嚴佐才、賈明德聲請書請求統一解釋民國五十年六月三十日以前,在 台退停役轉任教職人員辦理退休時,其軍職年資均准併計,核發退休給與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福音村代表人單筱武聲請書為台灣中華基督教衛理公會請求福音村居民清繳保 養金,否則收回,請釋示其違反遺贈人本意及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林貴傑聲請書為國有眷舍房地之讓售財政部函示免議,認財政部所屬事業機構 眷舍房地處理實施要點及國有財產法有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