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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03.04 第81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守仁聲請書為聲請人所領退休金被財稅機關違法扣繳所得稅,經提起訴願、再
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認原處分與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之依據,均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為補繳綜合所得稅事件,略稱其前受僱於生產工廠為工程師
,係符合工廠法所稱之勞工,其所領退休金,依所得稅法第四條第四款之規定
免納所得稅,因不服財稅機關扣繳所得稅,復命為補繳退休金稅額,經依法提
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對訴願及再訴願決定一再以行政院函
釋為依據,認定「申訴人前任工程師非行政院函釋所稱之工人」,以及行政法
院判決未以法律明文為依據,竟依一般社會通念,認定「工程師非俗稱或習慣
性所稱之工人」等,認已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八十條及第一七二條之規定等情
,請求釋示。核其所請,無非謂(一)行政院函釋將工人定義縮小成「受僱從
事製造、加工、修理、解體等作業場所或事業場所之工人」,有違工廠法施行
細則第三條「受僱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為工人之規定,依憲法第一七二條之
規定應屬無效,(二)行政法院判決曲解法律意旨,有違憲法第八十條之規定
等,係指摘原判決適用法令不當,並未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未便受理。
二、蕭嘉鏞聲請書為請求遷讓房屋事,認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不當,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黃健福、黃健勳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終局判決違法違憲,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曾以財政部釋令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牴觸,其所提起之
行政訴訟,因此而被判決駁回,致其權利遭受不法侵害,聲請解釋,經本院大
法官會議第八○九次會議以其聲請不合首開法條規定,議決不予受理。並予函
知在案,茲聲請人復以行政法院終局判決(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六○一號)違
背前開條例規定再行聲請解釋,並未指陳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松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未指明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三三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
,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松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未指明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九號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
,有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隋泳恕聲請書裁判費係何用途,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任裕民聲請書請釋示可否依釋示可否依釋字第二○二號解釋免除強制工作及從寬
假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下午三時二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