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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1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20 日
76.02.20 第81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蕭嘉鏞聲請書為分割共有物事件,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 號判決,有審理違法之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略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判決,有審理違法之處 ,請求解釋補救,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 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隔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蔡文彬聲請書為聲請訴訟救助,認確定終局裁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略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民事裁定,駁回 其訴訟救助之聲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郭先輝聲請書因傷害案件認最高法院裁判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確定處分有違憲 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以其自訴李彭碧蓮傷害案件,經最高法院裁定駁回其抗告,並經台 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駁回其再議之聲請,侵害聲請人憲法上權利,迭次聲請解釋 ,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不合法定要件,未予受理在案。茲又以最高法院及 高等法院檢察處消極不適用法規有違憲之嫌,再次聲請解釋,仍與司法院大法 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應不予受理。 四、胡楚泉聲請書為請領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認行政機關有以命令變更法 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請領退休金差額及保險費負擔事件,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五年 裁字第八十七號及第七一三號裁定駁回確定後,認行政法院人事行政局有關實 施單一薪給之行政機關人員退休及退休人員保險費計算之規定,有違憲之疑義 ,聲請解釋。惟查前述行政法院確定裁定係認定聲請人起訴或聲請再審與法定 要件不符,而予駁回,並未以聲請人指摘違憲之法令為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五、陳豐民聲請書為單中聘雇人員是否視同現役軍人,其保險金可否扣押,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抗字第二七三○號裁定,軍中聘雇人員視同現役軍 人,請領保險金之權利,法院不得扣押,其見解為不當請予解釋。但聲請人並 未指明上開確定所適用之法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馬君碩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二十七號確定判決,有違法違憲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其係第一屆立法委員候補人,民國三十九年七月間,曾申請遞補缺額 ,因滯留匪區之動態,有待查明,致未能辦妥手續,嗣行政院四十年五月二日 第一八次院會決議立法委員缺額停止遞補,聲請人於六十五年七月,再次聲請 ,經奉內政部六十六年六月廿八日台內民字第七三四七○六號函知,第一屆立 法委員早已停止遞補,歉難照辦,聲請人遂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 被駁回。原確定判決(行政法院六十八年判字第二十七號),曲意偏袒,違法 違憲,侵害其權利,請予解釋等語,姑勿論並未具體指明原判決所適用之何項 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已與首開規定不合,且行政院有關第一屆 立法委員遇缺停止遞補之命令,與憲法尚無牴觸,復經本院釋字第一五○號解 釋,闡明在案,綜上所述,本件聲請解釋,應不受理。 七、胡壽濟聲請書為被解僱事,行政法院適用該院三十一年判字第四十號判例,於法 無據,請予解釋及適度補償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為國立海洋學院僱用之駐衛警察,因年終考成列丁等而被解僱,乃依行政救 濟程序,提起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其與國立海洋學院係私法上之僱傭關係, 其被解僱,則屬私權爭執範圍,應循民事訴訟程序解決,引用該院三十一年判 字第四十號判例,裁定駁回其訴。聲請人對於該判例適用於私權爭執之場合,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並無具體陳述。泛指其於法無據,請予解釋及補償,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凌偉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四六八號確定裁定適用同院四十一年度 判字第六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受關除學籍處分,提起行政訴訟,認行政法院依據該院關於受轉學處分之判 例,駁回其訴,適用法令不無失當,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七九三次 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並泛指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 裁字第三一一號裁定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九、許豐彰、許豐都、許豐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一五二號確定裁定 所適用之同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七九號判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主管機關逾足資信賴之合理處分期間,不為行政處分,即應視同行 政處分,並未具體指明行政法院六十年裁字第二七九號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郭銘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六九號判決所適用之釋字第一八 八號解釋範圍不當,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對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適用範圍所持見解,與最高法院有異,聲請補 充解釋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之範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財團法人台北市信義路基督教會代表人馬樂怡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 字第一二六一號判決就有關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 」之涵義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土地稅法第九條、第三十四條所稱「土地所有權人」係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在 內,乃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二六一號判決竟謂該「土地所有權人」一 語僅指自然人而言,法人無適用上述法條依自用住宅特別稅率核課土地增值稅 之餘地云云,駁回聲請人之訴,顯有牴觸憲法之處等情,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二、蔡文彬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裁定,與憲 法牴觸,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裁定,對於民事訴訟法第 五百條第二項「知悉」之定義見解為不當,請求解釋。惟並未指明上開裁定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三、劉太平聲請書請釋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判決違憲疑 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台上字第六七二二號刑事判決,對於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 理由完全未予調查即依刑法第一六九條判處誣告罪刑,其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 疑義,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王志求聲請書為請求恢復軍方生活補助費給與,被國防部駁回,提起訴願、再 訴願及行政訴訟,亦均遭駁回,該部所依據之「陸海空軍假退役軍官改辦正式 退役實施辦法」違憲違法,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原係陸軍上尉軍官,於四十五年一月一日因病假退役,支領八 成薪,四十七年輔導就業任里幹事後,改辦正式退役,停發八成薪,又因就業 而緩發一次退役金,達十六年五個月之久。至六十四年奉准退休時,始發給一 次退役金,聲請人請求恢復生活輔助費,國防部竟引據「陸海空軍退役軍官改 辦正式退役實施辦法」之行政命令,不予准許,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 訟,復均遭駁回,該辦法違法違憲,請予解釋等情。查本件行政法院所為七十 五年度裁字第二八號確定裁定,駁回聲請人之訴及附帶損害賠償之請求,係以 其訴狀不合法定程序,經裁定限期補正,聲請人逾期未補正,爰依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予以駁回,並非引用前述改辦正式退役實施辦法為裁定 之依據,聲請人亦未指陳原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是其 聲請,即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周何美玉聲請書為其夫因違反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受感訓處分,請求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主張其本人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又非確定終局裁判之當 事人,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蕭嘉鏞聲請書為遷讓房屋事件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終局判決不當請求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遷讓房屋事件,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之確定終局判決不當,迭次聲請解釋 ,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以同一事由,再次聲請解釋, 仍應不予受理。 十七、法人聲請解釋時,其聲請人應如何記載,以求一致,請討論案。 決議:法人聲請解釋案件,其聲請人一律記載法人名稱及代表人姓名。 十八、馬培欽聲請書為汽車肇事鑑定委員會人員之聘雇編制及資遣等,完應適用何種 規定?頗滋疑義,請釋示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欒正民聲請書請求釋示立法委員候選人為偏激言行且詆譭元首是否違憲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吳聯琴聲請書聲請釋示精神病患復元後依據何種法律仍得任職公私機關及如何 補助案。 會台字第二六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芳苑鄉公所核發自耕能力證明書為不當,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六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