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1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2 月 06 日
76.02.06 第81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黃進士聲請書為其涉數次竊盜,法院未依連續犯判決,顯有違誤,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數次竊盜係以概括之犯意連續為之,法院未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以一罪論, 顯有違誤,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湯鳴雄聲請書以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四九條駁回上訴,即為拒絕裁判,侵害 訴訟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一四二條、第一四三條 及第一四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法院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駁回上訴,即為拒絕裁判,侵害其訴訟 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八十條、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一百四 十三條及第一百四十五條之疑義,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楊照鎦聲請書以從事律師業務經法院判刑犯罪確定,並經律師懲戒委員會予以除 名處分,認有關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暨法律部行政命令,皆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對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至七十五年六月十九日止所提多數案件予以 實體上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二四三一、二四三二、二四五七、二四六三、二五○二、二五○ 九、二五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及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處刑十月,律師懲 戒委員會復為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復審委員會以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 書予以維持在案。茲聲請人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始,先後於同年七月二十 四日、十月二十一日、十一月二十五日及七十五年一月七日、二月十七日、四 月十七日至六月十九日止,共提出八件,認與上開事實有關之行政法院及最高 法院裁判與法務部之行政命令,皆有適用法律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予以實體 上之解釋。然綜核其所陳,並未具體指明各法院之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故聲請人雖自七十四年六月二十四日起迭向本 院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有所不符,均應不受理。 四、孫黃秤涼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訴字第一九六一號刑事判決,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產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蔡文彬聲請書為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訴字第四 八一三號民事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楊強聲請書為承租耕地被收回,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判字第一七九六號判決有袒 護被告之嫌,請釋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承租耕地被收回,認行政法院之確定判決有袒護被告之嫌,請求釋示耕地 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意義。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周錦雄聲請書為同一賭博案件,分別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無罪及同院 治安法庭裁定移送感訓處分,何者合法,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賭博案件,就台灣台北地方法院七十五年度易字第八六七號刑事裁定,對同 一犯罪事實,竟有兩種不同之裁判,何者為合法,請求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振奇聲請書為遭受台南市政府免職處分,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九一 號裁定,有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略謂,聲請人原係台南市東光國民小學教師,因細故責罰學生及佔用學 校宿舍,被台南市政府核定記大過兩次,予以免職處分,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 遭駁回,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九一號確定裁定,有違背憲法第十五 條、第十六條規定之疑義,請求解釋等情,並未具體指陳前述裁判所適用之何 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鄭瑞昌聲請書聲請解釋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擧罷免法第六十五條及同法施行 細則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有關疑義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選舉無效事件,聲請突縷下列疑義:(1) 鄉鎮民代表候選人同票時,押籤 作業之通知與代抽,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規定,應由主辦選舉委員會 為之。若由鄉鎮選務作業中心為之,是否合法?(2) 桃園縣選舉委員會所訂 定之同票押籤辦法,未依選罷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之規定訂定通知同票候選 人,是否違法?(3) 通知票數相同候選人抽籤以電話通知是否合法?揆諸首 揭法律規定,顯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林益彥聲請書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核課期間如何計算疑義,再請統一解釋稅捐稽 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前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計算疑義,聲請統一解釋,業經 本院大法官會議於去(七十五)年八月廿九日第八○四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 按聲請人所提行政爭訟,行政法院係以其未依法定程序申請復查,予以裁定駁 回確定(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二一五號)。而聲請人並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僅就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二款 之規定疑義,請求統一解釋,自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 定明文不合,茲聲請人仍以前辭再請統一解釋,未便受理。 十一、林添順聲請書為羈押違憲違法及聲請推事迴避未准請求釋疑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刑案為台南地方法院推事林永茂羈押,有牴觸憲法第八條及司法行政部五 十七年二月二十八日通令之疑義,且聲請林永茂推事迴避,亦未為台灣高等法 院台南分院所准,因此聲請突縷上列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王勛聲請書聲請釋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三二三九號確定判決所適用 之法令或見解違憲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任高雄縣林園國民中學教師未以後續聘,認該校六十五年高林校密字第六五 號、高雄縣政府六十六年府教學字第一五四二○號、台灣省教育廳六十六年五 月九日教四字第三○九七八號等函均應無效,台灣省政府發布之台灣省縣市各 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五十二條規定違憲,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台上字第三 二三九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數次聲請解釋。本院釋字第二○三號解釋 已經釋示上開各級學校教職員遴用辦法第五十二條之規定與憲法並無牴觸並於 解釋理由書中,釋明台灣省政府教育廳六十六年教四字第三○九七八號等函並 非原確定判決所依據之法令,核與人民聲請解釋之規定不合,不生解釋憲法問 題在案,茲聲請人以解釋未發現原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或見解是否適當,顯 有遺漏,再請釋示。揆諸首揭法律規定即有不合,未便受理。 十三、陳東蓮聲請書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法院裁判違法,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第一四三條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係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前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為法院確定裁判違反土地法第四十三條、第六十八 條,民法第七百五十八條等規定,本院院字第一九一九號、第一九五六號解釋 及最高法院四十一年台上字第三二三號、四十七年台上字第五九五號等判例, 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五年九月廿六日第八○六次會議議決應不 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認原確定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百四十三條之疑 義,再請解釋。並未敘述該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 即與首揭明文未合,仍應不受理。 十四、劉福欽聲請書為請求分配合夥損益事件,認最高法院依違法證據作成判決,聲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請求分配合夥損益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三六六號判決,係 以違法之證據為依據,可否如此,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戴明長、劉瑛亮聲請書為核計退休金年資,認行政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 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等以鐵路局核計其退休金年資時,短算一段,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 ,聲請解釋其是否具有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三條所稱之工人身分,以及是否具有 廠礦工人受雇解雇辦法所稱之工人身分而有該辦法第五條之適用,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湯桂賢聲請書為就軍公人員子弟教育補助費,改由學校統籌代領等福利措施, 經陳情請願,始終不成立議案,請予解答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產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傅家祺聲請書聲請解釋妨害兵役治罪條例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文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產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張恭萬聲請書聲請釋示中央研究院職員之任用適用何法?該院人(二)誣陷於 人是否職務行業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產確定終局,裁判之當事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