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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13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6 年 01 月 16 日
76.01.16 第813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陳美華聲請書為未於民法修正後一年內聲請子女改從母姓,請求釋示補救辦法案 。 會台字第二六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未於民法修正後一年內聲請子女改從母姓,如何補救一節,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吳又人聲請書為犯逃亡罪執行中,又犯他罪,認國防部軍法局未依釋字第二○二 號解釋合併執行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劉守火聲請書因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事項之疑義,請求釋示,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案 。 會台字第二六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勞工保險殘廢給付事項之疑義請求釋示,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五、譚巽言聲請書為中央公教人員福利互助辦法第二十條第三項請領年齡下限,有牴 觸民法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唐興讓聲請書請求釋示律師末依法受任為訴訟代理人,遽為顯無理由之訴訟,是 否適法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吳昉聲請書為養女已任職未結婚,其養女已領有眷房租津貼應否繳回,為何不能 支領子女實物配給,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賴炳南聲請書為依所得稅法裁定罰鍰案件,應否因提出抗告或再審中而中斷罰鍰 之執行,請釋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趙盧春、潘仲威、趙韻芝聲請書為台中市政府強徵工程受益費侵害人民財產權益 ,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台中市政府依照行政條例徵收工程受益費,侵害其財產權益,有牴觸憲法 疑義,曾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以未經確定終局裁判,不合聲請要 件,未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台中市政府係以行政條例作為徵收工程受益費終局 裁判之依據,不法侵害其財產權益,再次聲請釋示。仍非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 ,且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孫省三聲請書為被解送管訓認台灣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引用法令 失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