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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2.19 第81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朱廷章聲請書為技師檢覈事件,認行政法院判決引用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
及自動檢查辦法」,有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三九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勞工安全衛
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四條、第五條、第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
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第八十三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
未具體指明其規定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林添順應聲請書請求釋示因案涉訟被告有無權利請求關係人提供刑求人之資料案
。
會台字第二五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釋示,因案涉訟時,使告有無權利請求釋係人提供刑求人之資料,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廖德興聲請書因請求確認所有權存在事件法院判決聲請人合建分配取得之房屋為
對造之建築商原始取得,認其有違最高法院判例與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法院判決其合建分配取得之房屋為對造之逼築商原始取得,認有違最高法
院判例與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於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朱財慶聲請書為詐欺案件,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五六七五號判決
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為,與詐欺罪之構成要件不合,竟被台灣高等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論處詐
欺罪刑,顯屬違憲等情,請求解釋。既非對於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
發生有何違憲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鄭祺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八號確定判決適用法規顯有
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略稱,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字第四一八八號確定判決,應適用民法
第四百二十一條及第四百二十五條而不適用,竟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七
條予以判決確定,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
並未指陳前述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虞,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六、蔡文彬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民事裁定所適
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統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
,於七十二年八月六日在原法院(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成立之和解,有得撤銷
之原因,因聲請人係一文盲,初不知悉,迨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經人告知,始
知有該項事由存在。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裁定,
徒以聲請人於收受和解筆錄時,理應知悉該事由,竟遲至七十四年四月十三日
始請求繼續審判,已逾三十日之不變期間云云,而維持原法院所為不利於聲請
人之裁定,顯違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二項「再審之理由知悉在後者,自知悉
時起算」之規定,使人民訴訟權之正當行使受阻,與憲法第十六條規定牴觸等
情,並未指陳原確定終局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其聲請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鄭樹欽聲請書為租佃爭議,請就台灣高等法院裁定依最高法院判例與庭長會議決
議,予以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租佃爭議,請就台灣高等法院72年上字第一四三○號民事裁定,依最高法院
判例與民、刑庭庭長會議決議,予以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八、陳培林聲請書為其夫因刑事案件受羈押之日數可否算入感訓期間發生疑義,請予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夫張定華被法院依動員戡亂時期檢肅流氓條例宣告感訓處分,於執行中因
另涉刑事案件受羈押,對其夫受羈押日數可否算入感訓期間,聲請釋示,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吳秀琴聲請書為確定判決知有法規捨而不用,適用民法第一五三條第二項前段規
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為履行契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曾屢以判決違法違憲聲請解釋,
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與聲請要件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補具理由,認最
高法院72年台上定第一三二九號確定終局裁判,知有法規捨而不用,適用民法
第一五五條第二項前段規定,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
十四條規定之疑義,再次聲請解釋,並請一併釋示,判決既顯然未生效力,應
予撤銷,而回復原狀。是乃屬適用法規有無錯誤問題,且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三十四條究竟有何
牴觸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柯賜海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不當,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係對台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官執行不當及如何合併定其應執行問題,
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吳勝雲聲請書遠期支票可否依民事讓督促程序請求支付發生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張定華聲請書為借提受矯正處分人之另案羈押期間,得否算入感訓期間,請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王忠純聲請書請釋示司法院七五廳刑一字第九七○號函謂「被告與受刑人為同
一意義」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