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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21 第809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路迅聲請書為其子所涉殺人案件,認法院裁判違法違憲,補附最高法院判決,再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其子所涉殺人案件,認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裁判違法違憲,聲請
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補附最高法院判決,再請解釋
,並未指明該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仍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二、審查會及大會中宣讀上次會議紀錄之時間過長,如何處理,請討論案。
主席宣告:贊成「審查會及大會中宣讀上次會議紀錄時,如係不受理案件,僅宣讀案
由及審查(決議)結果,關於大會紀錄之報告事項,亦免於宣讀。但經大
法官主張須宣讀全文者,不在此限。」者請舉手。
表決結果:在場大法官十四人,以舉手方式表決,贊成者有李大法官鐘聲、楊大法官
與齡、翁大法官岳生、陳大法官瑞堂、劉大法官鐵錚、翟大法官紹先、張
大法官特生、鄭大法官健才、范大法官馨香、張大法官承韜、楊大法官建
華、史大法官錫恩等十二人(通過)。
三、吳淵燦聲請書為農田水利會挖掘私有土地為水圳路,而未予補償,認台灣省政府
公告及最高法院判決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私有土地,曾遭彰化農田水利會挖掘為水圳路,迭經請求補償,該會竟以
七五彰永財產字六七二六號函引用台灣省政府公告及最高法院民事判決,予以
批駁,認屬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既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健福、黃健勳聲請書為財政部釋令與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牴
觸,發生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所有座落台灣省台北省泰山鄉楓汕路十六巷十八、二十號房屋
,供合法登記之工廠,直接生產使用,雖該工廠屬聲請人等組織之公司所有,
仍合於房屋稅條例第十五條第二項第二款房屋稅減半征收之規定,乃稽征機關
竟利用財政部六十二年一月五日台財稅字第三○○七六號令及六十五年二月廿
七日稅三字第三○一三六號函釋,不予減征,不法侵害聲請人權益,經提起訴
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因此而被駁回,為此聲請解釋等情,經查本件稽律
機關縱曾援引上開財政部令函為課稅之依據,但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
六○一號判決,係依法院確信之見解,自為判斷,並非以該項令函為維持原處
分之理由基礎。聲請人亦未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盧紹周聲請書請求釋示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條毀損公務上掌管文書物品罪之涵義案
。
會台字第二五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張悟廣、吳冠真聲請書請求釋示當事人間設定抵押權公證事應在何法院辦理為宜
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彩章聲請書為經退除役官兵輔導會輔導安置之退役軍醫官,可否開設診所發生
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包啟榮聲請書為關於國家實施勞動基準法退休金之計算,若不溯既往,對勞工應
享之權利,影響頗大,是否適宜?請解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岡本節三聲請書請求釋示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之實質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