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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0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11 月 07 日
75.11.07 第80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賴金龍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一○四號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 四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再補充說明,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五十年台抗字第一○四號判例及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四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 本(七十五)年五月九日第七九六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在案。今以同一理由 ,補充說明,重新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二、郭先輝聲請書為聲請解釋法律有無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開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或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其自訴李彭碧蓮傷害案件,經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一四號刑事裁 定駁回其再抗告,並經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駁回其再議之聲請,侵害聲 請人之平等、生存及訴訟之權等情,前曾三次以類似理由,聲請解釋憲法第五 、七、十五、十六、二十二、二十三、條等規定,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其不 合聲請要件,未予受理,茲再行聲請解釋,並未陳明上述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 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予受理。 三、陳國忠聲請書聲請統一解釋刑法第四十六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足以折抵 刑期者,能否視為執行完畢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釋 ,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就刑法第四 十六條規定,裁判確定前羈押日數,足以折抵刑期者,能否視為執行完畢之疑 義,聲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楊岩明聲請書為請求撤銷他人建照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一四三八號 等判決,認事用法,有牴觸憲法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未 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蕭真聲請書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分割共有物之確定判決違背憲法侵害權利,聲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台灣彰化地方法院確定判決將其所有房屋基地分割為畸零地,侵害其權利,顯 然違背憲法,一再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為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 理在案。現復以同一事實補敘理由,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六、寶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賢康聲請為虛報進口貨物數量事,對行政 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二一一號判決適用之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號第一款與憲法 第十五條牴觸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報運貨物進口,經財政部基隆關查驗結果,實到貨物中尚有部分「未申 報」乃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虛報所運貨物之名稱數量或 重量」之規定予以處罰,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二一一號 判決亦認「未申報」為「虛報」,依該法條規定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 義,聲請解釋。核屬該判決認事用法是否正當問題,聲請人據以聲請解釋憲法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本年六月六日第七九八次會議議決不予受理,茲以同一 事由,再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王貽銓聲請書為請求補發養老給付差額事,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三七 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曾服務花蓮縣政府,於民國七十二年十月奉准退休,受領卅六個月俸給之 養老給付,但所領養老給付中,並未包括各項加給,使其蒙受損失,經訴願及 行政訴訟均被駁回,雖泛稱行政法院之確定裁判引據行政院所頒「全國軍公教 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六十七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路函,有違 法、違憲之疑義,但未具體指明前述法令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王俊嶸聲請書為市地重劃拆除地上物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三 ○號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補敘理由,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台東縣 政府為辦理市地重劃,須拆除聲請人之建築物,聲請人請求提高補償費,經該 管地價評議委員會審議通過、公告、通知領取被拒,予以提存,再通知限期搬 遷或自行拆除,逾期則代為拆除後,先則對之提起訴願,阻止拆除,經台灣省 政府決定駁回,繼而以其建築物已被拆除,致受驚恐,再訴願請求賠償醫藥費 、建築物之貸款利息及屋內裝潢等費用。然查此類費用均非訴願決定事項,對 之提起再訴願,於法定程序不合,業經再訴願機關以決定及行政法院以七十三 年度裁字第二二三○號栽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前以是項確定裁定,用法錯 誤,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認未據指明該確定裁定所 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決議不受理後,茲徒以其前次聲請書內已說明 本案有提起行政訴訟之理由,並未違背法定程序,以及行政法院未將被告答辯 狀副本送達原告等詞,再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 九、蔡文彬聲請書為聲請訴訟救助,認台南高分院七十五年度抗字第一一一四號裁定 違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抗字第一一一四路聲請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 ,認其提起之確認債務不存在之訴,有一事再理之情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請求解釋。惟查聲請人並未指明上開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彭嘉瑾聲請書因請求給付租金事件,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二三 ○號民事判決有關租賃法律關係發生疑義多則,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上易字第一二三○號民事判決有關或租賃法律關係發 生疑義多則,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何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李斌華聲請書為給付退職金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違法,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引用民直訴訟法第四百六十八條前段、整四百六十九條第六款,對 其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判決上訴駁回,乃係違法裁判,與憲法不無牴觸,請 予解釋,惟查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七六九號確定判決,並未適用上 述法條,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劉吉明聲請書因竊佔罪被判處徒刑,台灣高等法院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板橋分 院之判決違法侵害其居住及生存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八一號刑事判決及台灣台北地方法院 橋板分院七十四年訴字第五十一號刑事判決,違法侵害其憲法上保障之居住及 生存權,聲請解釋,並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詹招欽、詹招沐聲請書為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二十 一條第三款第四款,是否與憲法第一條相牴觸,再度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否則,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第 二項規定甚明。本件聲請人前以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之 規定,與憲法第一條之規定牴觸,聲請解釋。惟未指明該法律與憲法牴觸之理 由,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核與首開規定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決議應不受理在 案。茲聲請人復以法令經公務員執行偏差,而牴觸憲法時,當亦在得聲請解釋 憲法之列。本案出租耕地之徵收放領,苗栗縣政府迄未為公告,憲法第一條三 民主義之政治指導原則,因公務員之失職而推翻,使人大惑不解,而衹係指摘 公務員失職,執行法令偏差,自仍與首開規定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 十四、柯賜海聲請書請釋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字第一○○二號刑事 確定判決不當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係指摘刑事確定終局判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字第 一○○二號)不當,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蔡進展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楚一字第一六四號確定判 決所適用之法律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更一字第一六四號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 台上字第四一四六號民事確定終局裁判依對造當事人所訂「雇用耕夫耕種輪換 放牧休地實施辦法」認定兩造有雇傭關係,其適用法律違背民法及憲法第十五 條規定,請予釋示,並未指明何項法律違憲,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劉美秀聲請書為行政法院判決造成人民土地權益受損,是否適用法規違誤,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僅就判決是否適用法規違誤,提出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游昇輝聲請書為執行刑期間,代監獄管理員販售香煙,認法院判決引用戡亂時 期貪污治罪條例有違法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所涉及刑事案件(一)否具備訴追條件,(二)有無刑事責任,未據敘明確定 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八、蔡文彬聲請書為台灣台南地方法院七十二年度讓第四八一三號確定判決,用法 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六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泛謂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予解釋,但並未具體指明該 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九、戴鍾瑞玉聲請書為對抵押權設定登記與假扣押之效力發生疑義敗則,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五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劉丁木、昦丁和、劉煩聲請書請求解釋自耕能力之認定標準及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十九條第二項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末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古增堯聲請書為訴願提起之不變期間應否依照訴願法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 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李飛欽聲請書為生母陷身亡於匪區,請予釋示其死亡係我國法令所承認之死 亡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係以其母李曾氏在福州因病去世,聲請解 釋為合法死亡,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陳雲霞、蔣經斌聲請書為強制執行事,認法院令地政事務所銷抵押權設定登 記,不合法定程序,請求解釋以便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張劍英聲請書請求釋示三軍官校同學錄是否具有法律效果及有關陸軍人事方 面疑問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林添順聲請書因誣告罪不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處一年六個月有期待刑之 有罪判決,聲請解釋刑法疑義數則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已提上訴,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吳聯琴聲請書為告訴誣告罪,認檢察官有偏頗之虞,請求釋示聲請其迴避或 更換之法律途徑案。 會台字第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其告訴誣告罪,認檢察官有偏頗之虞,如何 聲請其迴避或更換等情,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王玉慧聲請書請求釋示刑法第六十二條適用範圍案。 會台字第二五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本件聲請人請求釋示刑法整六十二條適用範圍,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