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0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9 月 26 日
75.09.26 第80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元質聲請書為違法抑留罪之被害人,法院依最高法院七十三年五月十五日刑事 庭會議「決定」,認為不得提起自訴,即不合法且不合理,有違憲法,請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五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如何牴觸憲法,並無具體 之指陳。泛謂依「決定」裁判既不合法且不合理,自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南京信餘錢莊代表人徐崇文聲請書為行政法院所為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等 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及所持見解顯與法令違背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於民國二十一年在南京開設信餘錢莊,嗣因對日抗戰而停業, 抗戰勝利後,申請復業,復因政府頒布「經濟緊急措施方案」而未獲准,訴經 行政法院三十七年度判字第四十九號判決雖將原告之訴駁回,但指明「他日經 濟狀況變遷,無再行限制銀行錢莊復業之必要,原告自得另行呈請復業。」政 府遷台之後,銳憲建設、經濟繁榮,不特有舊銀行數家在台獲准復業,新設銀 行更如雨後春筍,經濟狀況大幅變遷,聲請人乃於六十二年間再行聲請復業, 財政部竟將該案擱置兩年,至六十四年修正銀行法,刪除錢莊之規定後,始函 復不准。聲請人遞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法,行政法院接受財政部答辯 理由,以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五十二號判決駁回原告之訴,聲請人不服,先後提 起再審之訴十三次,均遭裁判駁回,而上述裁判均屬違背法令,有違憲法第七 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關於平等權、工作權、財產權及訴訟權之規定,應屬 無效。且各該裁判引用行政法院所制定之判例共二十一次,但與二十二年六月 二十三日施行之行政訴訟法牴觸,如予併存,則害國害民,不知伊於胡底。敬 請准予解釋等情。核其所稱各節,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或判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蕭嘉鏞聲請書為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法院確定終局裁判不當,請予解釋。 會台字第二五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何艷聲請書請釋示拆屋還地事件法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解釋案件,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葉明哲聲請書為分割共有物事件,認法院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法令之疑義,請求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與林富來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確定終局裁判牴觸法令,違背憲法保障 人民生存權、工作權、財產權及居住權之本旨,請予解釋,但並未指明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係主張其認事用法為不當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方景鈞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一三五三號確定判決,不無違憲疑 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原確定判決,對其請求,拒絕裁判,實有未洽,請予解釋,俾作為再審之新 證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嘉義縣私立濟美仁愛之家法定代理人陳明文聲請書為土地增值稅事,經歷訴願、 再訴願及行政訴訟,認財政部台財稅字第三二六六七號暨內政部台內地字第二九 四九號函頒「土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點規定,有違 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出售土地,申報土地現值錯誤,要求承買人共同申請更正未果,逕依民法第 八十八條第一項及第一百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單方面申請撤銷,未獲嘉義市稅捐 稽徵處准許,嗣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以不合財政部 68.4.25. 台財稅字第三二六六七號暨內政部 68.4.25. 台內地字第二九四九號函頒「土 地所有權移轉或設定典權申報現值作業要點」第十點之規定為由,遭判決駁回 確定。聲請人略以該項作業要點「既為行政命令,其撤銷程序又違上開民法之 規定,顯違憲法第一七二條規定而無效」等語聲請解釋,未據具體敘明該項作 業要點之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一合,應不受理。 八、蘇禎祥、蘇志 、蘇修金、蘇修來、顏蘇金受聲請書為聲請人與沈國柱等因拆屋 還地事件涉訟,經最高法院裁判聲請人敗訴確定,該項裁判有違法違憲等情形,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意旨略稱: (一) 聲請人世居台南縣下營鄉,所住房地係先祖蘇福於民前六年 沈國柱等之祖先沈塗、沈泉以設定典權方式購買而來,台灣光復後,曾為典權 登記,迨民國六十七年,沈國柱等訴訟聲請人拆屋還地,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 台上字第二一六九號民事判決竟引用鈞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溯 及既往,適用於本案,判命聲請人拆屋還地,不啻使典權內容歸於空洞,違反 民法第七百五十七條物權法定主義之精紳。 (二) 聲請人以該判決適用法規顯 有錯誤,對之提起再審之訴,最高法院七十五年度台再字第六五號裁定,復以 該項再審理由,於判決送達時,聲請人即可知悉,非有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 二項但書之適用為理由,駁回其再審之訴,該裁定所持理由,恐與憲法第十六 條人民訴訟權之規定相牴觸。 (三) 參與上開裁定之推事有四位曾參與前訴訟 程序之判決,依法應自行迴避而未迴避,於憲法第十六條之規定,是否有牴觸 ? (四) 本案曾經最高法院多次更審裁判,推事吳明軒依法均應自行迴避而未 迴避,所為判決是否當然違背法令而牴觸上述憲法規定等情,聲請解釋,核其 所稱各節,均僅指摘原確定裁判違法、違憲,並未陳明各該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顯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吳秀琴聲請書為聲請推事迴避事認台灣高等法院七三年度上字第二七八○號及最 高法院七四年度台抗字第二四一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有違 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民事案件涉訟,聲請推事迴避,經裁定駁回確定,遂泛指確定裁判適用民事 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七款及其所持見解有違憲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明上開民事 訴訟法之條款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多數當事人基於不同確定判決,對於同一法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時,應如何處理 ,請討論案。 決議:多數當事人基於不同確定判決,對於同一法律違憲疑義聲請解釋時,應各立一 案號,由最先提出審查報告之審查小組主辦大法官主辦,其餘案件併案處理, 主辦大法官應計多數輪次。 十一、蔡文彬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確定終局裁 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 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 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認為台 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九○一號確定終局裁定,有違民事訴訟法 第五百條第二項規定,與憲法第十六條牴觸云云,並未敘明其有如何牴觸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宗富聲請書為財政部 (60) 台財稅字第三八五七○號函就契稅條例第二條為 擴張解釋,使人民負擔無義務之稅賦,侵害人民權益,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不合此規定者,應不受理。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第二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釋之意旨,係指摘財政部 (60) 台財 稅字第三八五七○號函就契稅條例第二條為擴張解釋,使人民負擔無義務之稅 賦。經查該函係就房屋委建人就土地已完成買賣行為,或就土地已與所有人訂 立地上權、典權或租賃契約之場合,如何免徵契稅而為規定。而聲請人則係主 張受贈土地,雖未移轉登記,亦應免徵契稅。確定終局裁判,不予採納,乃本 於其確信之法律見解。所課受贈土地,既不在該函原規定範圍之內,而該函本 身如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人亦未為具體之指陳。尤不得以命令是否牴觸 法律或解釋憲法之聲請。揆諸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十三、謝昭財聲請書為同一事實先後經兩法院認定歧異,判決確定,究應如何處理請 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並未 敘述其確定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周餘慶聲請書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四一一號裁 定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申請會計師檢覈事,請求准其比照軍需學校畢業學員生免繳修習會計學課程 十二學分以上正式成績單遭拒,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 確定後,又屢次提起再審之訴。茲聲請人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第四一一號駁 回再審之裁定,認其適用法律或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 釋,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口,應不受理。 十五、蕭嘉鏞聲請書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認該彰化地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 判決有審理違法之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七十一年度訴字第五三一號民事 判決有審理違法之處,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鄭祺光聲請書為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屢以對該裁定自身有何合於 再審之具體情事,並未敘明為由,予以駁回,限制人民行使憲法上之訴訟權, 其法理上之依據及立場,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係指摘最高法院之裁判上意見,限制人民之訴訟權,而非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十七、陳東蓮聲請書為請求確定界址事件,第一審及第二審判決違反土地法及民法規 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三號 審查報報第二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請求確定界址事件,主張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律不當,但並未指明原確定裁 判所適用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郭可威聲請書為請求變更都市計畫事件,行政法院七十五年裁字第二十九號裁 定,引用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駁回聲請人之訴為不當,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五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指摘行政法院確定終局裁判,引用本院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駁回其訴為不 當,但並未具體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曹文添聲請書為犯罪依罪犯減刑條例減刑後再犯,其假釋應否撤銷,請予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 犯煙毒罪,經裁定減刑後,在執行中假釋出獄,嗣於假釋期滿後再犯罪,減刑 部分經撤銷,假釋應否撤銷,滋生疑義,請予釋示,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二十、涂清和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上易字第一三二三號判決有違 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 違反建築法案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一三二三號刑事 判決,判處聲請人罪刑,係以聲請人在第一審之誤認為基礎,有違法違憲疑義 ,請予解釋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金爾峙聲請書為有些法律疑問,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王忠純聲請書聲請釋示告發人得否請求證人日費及旅費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健而康育樂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蔣經斌聲請書為強制執行事件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略 稱:聲請人於七十四年十一月間,參加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之土地拍賣, 經拍定繳款後,時逾五月執行法院因有優先承買權利人聲明優先承買,而通知 聲請人領回繳款,自與法定程序有違,為此請求解釋,而保聲請人合法權益云 云,第查本件既未經訴訟程序之確定終局裁判,揆諸首揭規定尚有不合,未便 受理。 二十四、黃國隆聲請書為鄉鎮縣轄市長兼任公所兼營之公司董事為董事長是否牴觸公 務員服務法等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彭嘉瑾聲請書請求釋示憲法第一百二十七條適用範疇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十六、詹世元聲請書為法院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 十四條所聲請之異議認有理由時,是否應諭知該聲請人得據之聲請司法院解 釋,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法院就受刑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或配偶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四條所聲請之異 議認有理由時,是否應諭知該聲請人得據之聲請司法院解釋,聲請釋示,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