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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29 第80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王啟光、蘇鴻炎、林福利聲請書為台北市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請求返還標售
抵費地地價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確定裁定,適用都市
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有違法違憲疑義,又行政法院七十
二年裁字第二八三號裁定見解與其見解互異等情,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等以台北市政府辦理民生東路新社區土地重劃,標售彼等提供之抵費地所
得地價、扣除工程建設費,尚餘二十一億餘元,聲請人等訴請返還,經最高法
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認此項裁定適用實施都市
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五條違法違憲;又行政法院七十二年
度裁字第二八三號裁定,言外之意認是項地價應予返還,與上開最高法院確定
終局裁定之見解互異,致聲請人等無所適從等情,請求解釋,然查上開最高法
院裁定之當事人僅為蘇和清一人,而非聲請人三人,行政法院裁定之當事人,
則為聲請人林福利、王啟光與林逸宏,無聲請人蘇鴻炎在內,從而聲請人三人
對上開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定,蘇鴻炎對上開行政法院確定裁定聲請解釋,即
與首開規定不合。又聲請人林福利、王啟光以上開行政法院與最高法院裁定見
解互異部分,既係逕請解釋實施都市平均地權條例台北市施行細則第一百五十
五條適用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亦有未合,應均不受理。
二、譚永生聲請書為台中市政府辦理土地重劃侵害聲請人權利,經提起刑事及附帶民
事訴訟,訟一、二、三審確定判決,適用刑法第二十一條不當,有違背憲法第一
百五十三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八以其房至坐落之土地,係承租之公有地,台中市政府辦理市地重劃時,以
作為學校用地為籍口予以收回,而將地上房屋拆除,侵害聲請人之權利,經提
起偽造文書之刑事及附帶民事訴訟,一、二、三審法院均依刑法第二十一條依
法令行為不罰之規定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惟所謂「依法令之行為」係指公共
利益之行為而言,非指侵害人民私有財產權之行為,是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
適用法律錯誤,違背憲法第一百四十三條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三、李永恒聲請書請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及命
令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經徵集入營,退伍時為士官,因服役未逾三年,聲請國防部發給未領退伍金之
證明,以併計公務人員退休年資,未獲准許,提起行政訴訟,亦經行政法院七
十五年度判字第八三七號判決駁回。聲請人以該判決認陸海空軍士官服役條例
第二十一條第一款,國軍退除役官兵參加以務人員考試及轉任公務人員優待辦
法第三條第一項及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二條第一項規定,僅適
用於志願服役軍人軍職年資之計算,而軍人及其家屬優待條例第二條第二款第
一目所定「曾在營服役二年以上依法離營者」,即可享受之優待,不包括退休
年資在內,可見上開命令及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予以解釋,核係指摘
原確定判決適用法律及命令所持見解不當,並未具體指明上開法律及命令如何
牴觸憲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曾明選聲請書為聲請人因被訴殺人案件,法院對於關鍵證據未予深究,判處無期
徒刑確定,經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復以聲請人所提證據,係發生在判決確定判年
之後,而裁定駁回確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益,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
原則,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其因被訴殺人案件,因法院對於關鍵證據,未予深究,判處無期徒刑
確定,經聲請再審,最高法院復以聲請人所提證據係發生在判決確定半年之後
,與發見新證據之要件不合,而予裁定駁回確定,侵害聲請人受憲法保障之權
益,有違憲法第七條之平等原則等情詳予解釋,並未陳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謝政男聲請書為緩刑之效力是否侑於從刑,能否復職,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聲請解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牴觸憲法之疑義,而係聲請解
釋緩刑之效力問題。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劉紹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五五九八號判決適用台灣省七十年
度縣市長會議革新政風辦法第七項第四款規定,有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為桃園縣大溪鎮公所辦事員,所指台灣省七十年度縣市長會議革新政風辦法
第七條第四款公務人員「經常誣控濫告,得予考績丁等」之規定,先經桃園縣
政府憑以考績聲請人為丁等停職年餘,聲請覆審,始獲平反。嗣聲請人自訴經
辦人登載考績公文虛偽不實罪嫌,復經最高法院市上開規定,判決經辦人無罪
確定,有牴觸憲法保障之訴訟權工作權及服公職之權等情。查其前之不服考績
部分,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後之判決部分,亦未就上開規定全文「不守紀律經
常誣控濫告,慣滋事端,經勸導無效者,得視情節輕重,予以考績丁等……」
觀察,指明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于小立聲請書為所犯竊盜等罪案件,認確定終局判決應予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而
不適用,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犯竊盜偽造私文書變造國民身份證等罪為牽連犯,確定判決應予適用刑
法第五十五條從一重處斷,竟未適用等情聲請解釋,既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
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八、林益彥聲請書為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之核課期間,稽征機關錯誤適用稅捐稽徵法第
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牴觸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聲請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被徵收土地增值稅事件,雖經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二一五號裁定駁回其
所提行政訴訟確定,但查該裁定係以聲請人未依規定程序申請復查,逕行提起
行政爭訟,於法不合,從程序上駁回其訴。聲請人並未指明該確定裁判所適用
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而僅請求稅捐稽征法有關規定為統一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魏昇俊聲請書為請求退休金及補發養老給付差額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
第二六六號及七十四年判字第七七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曾服務於花蓮關政府所屬鳳林戶政事務所,於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奉准退休
,爰領五十一個基數之退休金,但所領退休金中,並未包括警察津貼、東台加
給及工作補助費在內,使其蒙受損失,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認行政法
院之確定裁判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明確
定裁判所適用法令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王貽銓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九號判決,認復職補薪不包括
專業補助費,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五二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原服務於花蓮縣政府,民國六十九年間,因涉嫌偽造文書案件,經台灣花
蓮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待刑一年四月,於七十年三月一日停職,嗣經上訴改判無
罪,並於七十一年九月七日復職,停職期間之俸給雖已補發,但地政人員專業
補助費則未蒙發給,經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雖泛稱行政法院之確定裁判
引據行政院所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同院五九、十、
十六台(59)人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函釋,有違憲之疑義,但仍未具體指明前
述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王慶昌聲請書為聲請解釋將其所受矯正處分期間,併入保安處分期間執行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請將其所受矯正處分期間,併入保安處分期間執行,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朱延章聲請書為技師檢覈事,認行政法院判決引用內政部復函,有違憲之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申請工礦安全衛生技師工業安全組檢覈事件,對行政法院引用內政部復函,
駁回其申請之判決,認有違憲之疑義,聲請解釋,未據敘明確定終蚜裁判所適
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盧東勳聲請書請釋示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牴觸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違反藥物藥商管理法經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二號刑事判決處
罪刑確定,聲請解釋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牴觸憲法疑義,經查
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條,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李永恒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判字第二四三號確定判決,適用法令有違
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略以其係世界新聞專科學校報業行政科畢業,報考七十四年全國性公
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考試,考選部在該考試應考資格表內嚴加
限制報告人員之資格,使伊不得應考,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五度判
字第二四三號判決,採用該表之見解,予以敗訴之判決確定,認有違反憲法第
十八條之規定,請予解釋,但查原判決係適用考試法第十六條、第十九條、第
二十條,為裁判之依據,聲請人並未指陳上述各法條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且
其前曾聲請解釋,經本院於本年六月六日,第七九八次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
理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五、廖偉傑聲請書請求釋示代書業者偶為顧客撰狀收費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魏光弘聲請書請求釋示平均地權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為法律抑為行政命令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何秋棟聲請書請求釋示彰化地院民事執行處七十四民執己字第四九八二號通知
內容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蔡少農聲請書請予從寬解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以利袓國經濟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七條,對於受聘回國擔任國內公司經理或科技職務
之華僑,在台居滿一八三天以上者,其依華僑回國投資條例規定,投資其他公
司所得之股利,一律准予就源扣繳所得稅,免予綜合申報,以免影響華僑歸心
,兼利袓國經濟發展乙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九、孫景峯聲請書為不起訴處分書法律用語等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張逢良聲請書為國防部及陸軍總司令部拒依免除、禁役、緩徵、緩召辦法撤銷
「禁役」補辦「徐役」,有違憲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賴錦壽聲請書對最高法院五十三年台抗字第一五五號、五十六年台抗字第六
九一號、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三一號、五十八年台上字第三七一八號民事
裁判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徒以對最高法院之裁判發生疑義,請求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張漢章聲請書為遺產繼承應否課徵契稅,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並未陳明有何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張平治聲請書為司法院院字第三二號解釋是否有效,其適用範圍如何,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假設法律問題,聲請解釋。未據陳明曾經如何之確定終局裁判,而其所適用
之法律或命令,又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李帶明聲請書為勞資糾紛事件,可否向法院起訴,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吳淵燦聲請書為彰化縣府未依法拆遷私有土地上之墳墓,侵害其財產權,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沙榮峯、朱綺芬、張致祥、張九蔭、周治平、朱中逵請釋示國民大會代表能
否兼任私立學校校長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周村田聲請書請釋示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逕行聲請釋示提存法第十五條第三款之意旨,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八、王光陽聲請書請釋示有關「補足訟費」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逕行聲請釋示有關「補足訟費」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