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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0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8 月 01 日
75.08.01 第80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姚豪俊聲請書為請求給付傷痛補償費事件,認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之裁判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與台閩地區勞工保險局請求給付補償費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判決及最高法 院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但並未指明該確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 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僅係主張其認事用法為不當,核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二、簡疎聲請書為被控妨害家庭,請求釋示第一、二審法院對於告訴期間之認定是否 違背法令案。 會台字第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被控妨害家庭案件,請求釋示告訴人之告訴有無逾越法定期間,核與上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蔡天成等七人聲請書為違反所得稅法之被裁罰人於抗告程序中死亡,仍否得為罰 鍰主體及罰鍰應否列為繼承財產,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彼等之被繼承人係於違反所得稅法案件抗告程序中死亡,對其是否仍得為該 案之處分對象以及該案執行繳納之罰鍰是否應列為繼承之財產,聲請釋示,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郭先輝聲請書因傷害事件,認台北地方法院確定裁判及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 官處分書均有牴觸憲法疑義,補附說明,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因傷害安,訒台北地方法院(74)年度台抗字第十四六確定裁判及台灣高等 法院檢察處(74)年度議字第一四六○號處分書均有牴觸憲法疑義,曾二次聲 請解釋,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不合聲請要件未予受理在案。茲雖補附說明復 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王俊嶸聲請書為市地重劃拆除地上物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二三號 裁定用法錯誤,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其與台東縣政府市地劃拆除地上物事件,先則訴願請求阻止拆除其建築物,經 台灣省政府依實體上理由,決定駁回後,繼以地上物已被非法拆除致受驚為由 ,再訴願請求補償其醫療、建築物貸款利息及室內裝潢等費,亦經再訴願機關 及行政法院先後以該標的未經訴願決定,不得再訴願,乃於程序上駁回其請求 。聲請解釋意旨,僅指行政法院裁定免用法錯誤,有違憲法保障人權之精神, 但未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周餘慶聲請書為會計師檢覈事,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有牴 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聲請人已具有專科以上學校畢業學歷,符合會計師檢覈辦法第二條第 一款之規定,乃考選部竟以學歷不合,未予聲請人檢覈及格,經提起行政訴訟 ,受駁回之判決確定,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查聲請人曾以同 一事由,迭次聲請解釋,均因程序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聲請解釋, 亦未具體指明何項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柯賜海聲請書請求釋示在押期間另案未予借提即逕予判決暨公示送遠是否合法案 。 會台字第二五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偽造文書案件請求解釋:(一)被告因案被押期間,另案承審法官未予借提 到庭陳述即行宣判是否違法判決?(二)法院在送達刑事判決書時,若以公示 送達是否須在牌示處黏貼三十日才算公示送達生效?(三)刑事判決書之公示 送達,若引用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但書規定:「自 黏貼牌示處之翌日起發生效力」是否合法?經查聲請人偽造文書案件未經確定 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郭可威聲請書為都市計畫事件,認行政法院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四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都市計畫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五年度裁字第二十九號裁定,引用本院釋字 第一五六號解釋理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突縷。但並未指明該確定裁判 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壽勇誠聲請書為拆除違建竹籬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一一四八號第 一六四一號等判決,適用法條不當,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在私有土地上所圍竹籬,被台北縣政府指為違章建築,予以拆除,訴願再 訴願及行政法院判決均捨土地法建築法都市平均地權條例有關規定及該院歷來 判例不由,逕依都市計劃法及都市計劃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為 聲請人不利之判斷,不免違憲云云。即係泛謂確定判決認事用法不當,致其權 利受損,而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各該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吳秀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一三二九號確定判決適用民法第一百 五十三條第二項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四條之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要件,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因履行契約事件涉訟,受敗訴判決確定,屢以判決違法 聲請解釋,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予受理在案。本件係同一事件,再次聲 請解釋,雖謂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但並未具體陳原判決所適 用之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項與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及第二十 四條有如何牴觸之處,核與聲請突縷之要件仍有不符,應不受理。 十一、東南碱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書請釋示確定終局判決違反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員工調職遲未辦理勞工保險續保,致被保險人喪失續保前之老年給付年資, 訴請聲請人賠償,經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五年上易字第七○五號確定判決依民法 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二項為聲請人敗訴之判決,聲請人所指民國五十八年七月十 一日修正之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二十四條並非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 ,聲請人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趙盧春、潘仲威、趙韻芝聲請書為台中市府強徵工程受益費,侵害人民財產權 益,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古亦金聲請書請求釋示土地建築改良物抵押權設定契約有無法律效力暨行政命 令得否更改契約內容案。 會台字第二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邱紹欽聲請書為有關一般公司行號之膠印在法律上之效力及地位如何,請求解 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林黃富聲請書請釋示誣告罪之告訴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吳金萬聲請書為河川公地使用許可書第九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要張南鼎聲請書請求解釋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公務員含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所得稅法第一百零三條第四項公務員之含義,未確定終局裁判,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鄭瑞昌聲請書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擧罷免法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之意旨 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五二一號、二五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逕行聲請釋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人員選擧罷免法 施行細則第七十五條之意旨,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