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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0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7 月 04 日
75.07.04 第80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薛從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 條及第五十六條,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其不動產在新台幣(下同)二十萬元範圍內,經債權人屏東市農會報請執 行法院予以假扣押。嗣另一債權人林文斌對之聲請拍賣,執行法院竟逕以假扣 押之查封,作為本案之查封,實施鑑價拍賣,得八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縱認 假扣押查封之效力為合法,其超過二十萬元部分亦係假扣押查封以外之「剩餘 財產」,未經查封而予拍賣,侵害人民之財產權等情。六次聲請解釋其是否與 憲法牴觸。均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與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規定不合,不予 受理。茲聲請人以執行人員違法拍賣未經查封之財產,而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 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則適用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對於 已開始實施強制執行之債務人財產,他債權人不得再聲請強制執行,有再聲請 強制執行者,視為參與分配之聲明。」及第五十六條「書記官、執達員於查封 時發見債務人之動產業經因案受查封者,應速將其查封原因報告執行推事。」 之規定,認為本案拍賣,並不違法。聲請人認為各該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保障人民財產權規定之疑義,因再請解釋。經核其所述重點,仍係指摘執行法 院未經查封程序即予拍賣,而拍賣又超過假扣押二十萬元之範圍,係屬違法, 乃所持見解與法院之裁判不同,自與首開人民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應 不受理。 二、朱木富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六九六號判決用法不當,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六九六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 第十六條第一項,而不適用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為不當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查聲請意旨,係指摘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不當,並非 指摘該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三、尉遲定一聲請書為遷讓房屋事件,認歷審法院判決不公,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遷讓房屋事件,認歷審法院判決不公,請求釋示如何謀求補救及處理高見, 以維政府之形象,與審判之公正,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盧東勳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七三一二號判決適用藥物藥商管理 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請 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憲法,略謂司法機關將國人依外國醫院(診所)之應診規定,求醫後 領用之處方藥劑,認為係藥物藥商管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規定之禁藥,而依 同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論處,發生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二條之疑義云云。 查聲請人僅係指責最高法院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不當,並未指陳藥物藥商管 理法第十六條第二項及第七十三條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 二條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黃武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判決主文 有牴觸刑法第一條及憲法第七條、第八條及第八十條等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求解釋憲法,略謂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刑 事判決主文末項記載:「黃武雄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已不法之所有,預詐術使 人將本人之物交付,處有期徒刑壹年」。要非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明文 規定之範圍,發生有牴觸刑法第一條及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第八十條規定之疑義 等語。但查聲請人並未指陳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周文楚聲請書為檢察官執行錯誤再予通緝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檢察官執行刑罰錯誤,於執行完畢後再予通緝,台灣高等法院對聲請人有 利部分亦隱而不提,是否違背法令,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