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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8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45 年 08 月 13 日
45.08.13 第8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陳啟川等申請書為關於都市平均地權條例疑義請解答案。 會台字第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五號 決議:本件係屬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除。 二、屏東律師公會呈請釋示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 答。 三、盧昆山申請書為有關三七五減租條例契約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四、桃園縣龜山鄉民眾服務站為請釋示消極資格指何項條件及在緩刑期間有無公職暨 公職候選人資格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四八九號 決議:民眾服務站非適用法律及該項解釋之機關申請解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 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五、許文理申請書為未依合法登記股份有限公司解散後可否依民法合夥規定改稱互助 會清算債權債務並對債務人可否向司法機關訴請清償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號 決議:本係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六、林木發申請書為適用刑法鴉片罪所為之判決是否亦適用刑事訴訟法所定得提起第 三審程序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七、張濟團申請書為通用法院組織法第三十三條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讀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八、錢汝侃申請書為由省府核定公營事業人員之底薪是否即可視為公務員之底薪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五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九、宣樵申請書為警長是否為公務人員如賄賂應否構成瀆職罪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號、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六號 決議:本件係屬私人聲請突縷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 十、黃裕申請書為日據時代日人向省民借款設定不動產質權登記與我民法第九二三條 有同一性質效力否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七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未符不予解答。 十一、宋顯煌申請書為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及兵役法等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 十二、葛振西申請書為請釋示戡亂時期監所人犯處理條例第七條二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四九九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十三、劉凱申請書為日產基地發生債權務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突縷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 十四、張朝鋒申請書為請釋示民法第八一八條及八一九條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十五、吳誥勳申請書為行政院美援物資器材使用及移轉辦法未經立法程序與法律有無 牴觸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十六、廖陳芹妹申請書為請解釋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九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十七、陸請圻申請書為指定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關係是否已建立民法第一○七一條規 定之關係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五號 決議:本件係屬私人聲請突縷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 十八、張贊舜申請書為公務員經法院判決無罪又無政過失可否請求長官撤銷免職令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六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核與本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 十九、張元高申請書請釋示刑事讓法第三百七十一條第十款可否為提起非常上訴理由 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五○七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十、姚長惠申請書為車人確認婚姻有效可否由服務部隊駐紮地法院管轄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五○八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一、周新發申請書馬當事人已主張非刑法第六十一條所列各罪而第二審仍認係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件應如何救濟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五○九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的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二、阮化民申請書為以務員被押後判決無罪可否發還在押時之薪俸暨罪刑尚末確定 原服務機關可否遽予免職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一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 二三、辛美瑩申請書為適用公司法條又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二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事件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 二四、洪其泉申請書為鄉鎮調解委員會調解書移送法院審核之限期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三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法令核與大法官會議規則第四條之規定不符不予解答。 二五、林春杏申請書為台灣省合會儲蓄股份有限公司有扣本組一份習慣是否有效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五一四號 決議:本件係私人聲請解釋核與大法官會讀則第四條之規定不合不予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