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9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6 月 06 日
75.06.06 第79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雷樹基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一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 五七條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妨害秩序等案件,對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度上易字第三九五一號刑事判決 ,適用刑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表示之見解錯誤,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 ,聲請解釋;並非對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李瑞枬聲請書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第二十 四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請求國家賠償事件,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一號民事判決, 有牴觸憲法第二十四條之疑義,請求解釋,並未指陳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寶新織造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黃賢康聲請書為虛報進口貨物數量事,認行 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二一一號判決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 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虛報進口貨物數量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二一一號判決,係依 據財政部基隆關處分書所確定之事實而為裁判,惟該處分書僅認聲請人未將素 色染布申報,自應適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條、第三十六條之規定予以處分,行 政法院竟引用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法條處罰,殊有矛盾, 且適用法條亦有未洽,使聲請人負擔鉅額之罰鍰,造成對人民之不法侵害,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具體指明所適用法律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李斌華聲請書為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認最高法院判決違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請求給付退職金事件,最高法院之判決未適用分類職位公務 人員任用法及財政部所屬國營金融保險事業人員退休撫卹及資遣辦法之規定, 核發保留魁資結算給與,係屬違法。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聲請解釋憲 法之要件不符,應不受理。 五、史方坤聲請書請求釋示建設公司負責人與法定代理人所負權責暨違約之法律責任 等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前此訂購之房屋,因建築商負責人有違約背信情事,曾經判決獲賠在案, 茲該建築商負責人已易名為某建設公司法定代理人,是否可就過戶法定代理人 名義之房屋強制執行?又法院經辦人侵吞當事人所繳訴訟費,究應如何處理? 均請釋示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何志光、林枝葉聲請書為申請改姓事,經依法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 駁回,聲請釋示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但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法意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等為其贅婚所生長子林旭初,事後申請改從父姓,竟遭駁回,認為行政命令牴 觸民法第一○五九條第二項「但力有約定者從其約定」之法律,請求釋示等情 ,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宋維生聲請書請求釋示租賃權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八礦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承租之土地面積一分二釐,計包括新竹市青草湖段四八一號九六四之卅三 號及九六四之卅四號等三筆,詎錦坤否認其中九六四之卅三號部分之租賃關係 ,經最高法院六十三年台上字第二六一四號判決聲請人敗訴確定。惟與同院六 十五年台上字第二二一四號另案拆屋還地事件判決之認定相左等情,請求釋示 租賃權疑義並賜補救辦法。並非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何高雄聲請書請求釋示民事訴訟上得否重訴之法律依據案。 會台字第二四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係就以程序上理由駁回原告之訴之確定裁判,得否更行起訴一節,請 求釋示民事訴訟法上之依據,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于小立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 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五六三八號刑事判決不適用刑法第五十五條 論罪科刑,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並未指明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周芳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裁判,對重要證物漏未調查,有違憲疑義,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原裁定對其提出之地籍圖,未加調查,又對:「發見未經斟酌之重要 證物」,亦為錯誤之解釋,不無妨害其訴訟權自自由權,請予解釋等語,但未 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杜賢達聲請書為房屋居住權被註銷,致私有財產權遭受傷害,再補敘理由,聲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其房屋居住之權利遭受侵害,被擅予註銷,最高法院及行政法院判決視若 無賭,輕忽其生存權,有失公允等情,迭次聲請解釋,均為本院大法官會議決 議認為與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復以聲請人之房屋買賣有據,應受民法 第一百十八條之保障,三審法院裁定對民法第一百十八條之真意,未予解釋, 其判決不能令人心服,因而發生是否有違背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應不受理。 十二、劉元鎮聲請書為自由遭受不法侵害,警察機關違警事件裁決書、訴願決定書及 第一、二、三審判決,均係違憲,應屬無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關於違警事件裁決及訴願決定部分,既未經訴訟,自不在得聲請解釋 之列。關於第一、二、三審判決部分,聲請人認判決所適用之命令即「內政部 48.5.30.內警字第○七九○四號解釋」,與法律牴觸,應屬無效云云,經核確 定終局裁判即最高法院七十年上字第一六六號判決,並無適用該命令之記載, 且命令是否牴觸法律之爭議,依上開規定,亦非人民所得聲請解釋,應均不受 理。 十三、李永恒聲請書為七十四年全國性公務人員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應考資 格之限制,有與憲法牴觸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六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雖泛稱七十四年高等考試普通行政人員法制組應考資格之限制,有 與憲法第十八條、第二十三條牴觸之疑義;但其所述爭議焦點,則僅係考選部 將應考資格之一之行政科系畢業作嚴格界定,使新聞專科學校報業行政科畢業 者不考之見解,是否適當之問題。而非法令本身有何與憲法牴觸之問題。其據 以聲請解釋憲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之要件不 合;應不受理。 十四、簡碩儒聲請書為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字第 ○五七九號函,有牴觸憲法第一五五條等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公務人員退保請求補發養老給付差額事件,認為行政法院判決適用全國軍 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規定「工作津貼不列入保險俸給內計算」及銓敘 部67台楷字第○五七九號函規定「自六十八年度起各項加給一律不列入保俸計 算」,為其敗訴判決之依據。是否牴觸憲法第一五五條國家實施社會福利保險 制度;憲法第一七二條命令不得牴觸法律;及憲法第八十條法官應獨立審判等 規定,請求釋示等情。即未指明所適用之各該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詹招欽、擔招沐聲請書為承租耕地放領事件,認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 及第二十一條有牴觸憲法第一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等因承租承地放領事件,對於政府前依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徵收放領確定之土 地數額,持有異議,迭經訴願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為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 之實施耕者有其田條例第十七條、第二十一條關於「公告徵收放領之耕地,其 所有權人、耕地承領人及利害關係人,認為徵收放領有錯誤時,應於三十日之 公告期間內申請更正」之規定,與憲法第一條關於我國國體之規定牴觸,請求 釋示等情,既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前開法律如何牴觸憲法國體規定之 理由,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楊錦同聲請書為吳秀琴受最高法院及高等法院違法裁判請從速審查處理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一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並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遭受不法侵害之 人民,遽以自己名義聲請解釋,因與該款規定不合,前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 ,不予受理在案,茲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 十七、月球唱片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金來聲請書為內政部著作權審定委會審 定女尼為經典唱片之「著作權人」,有違反著作權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林金鑛聲請書為請釋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二項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而請求釋示耕地三七五減租條例第十六條第一、 二項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古度文聲請書請釋示刑法第四十六條及連續犯確定判決之效力等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林志煥聲請書為政府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擅自修改法律而不准人民比照辦理, 是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之規定,請求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四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政府主管機關或執行機關擅自修改法律,而 不准入民比照辦理,是否違反中央法規標準法第十六條至第十八條及第二十條 之規定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周文楚聲請書為聲請人偽造私文書案件之判決及檢察官處分書是否牴觸法令 ,又推事於判決故意登載不實是否犯罪,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據陳明曾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