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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9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4 月 25 日
75.04.25 第79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魏昇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退休公務員因請領退 休金發生爭議事項,不得提起行政訴訟是否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四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原服務於花蓮縣鳳林戶政事務所,於民國六十五年十月奉准退 休,所領退休金,花蓮縣政府僅以實領本俸為基數計付,未包括工作補助費等 現金給與,損害聲請人權益,經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三年 度裁字第二六六號裁定以「公務員身分所受行政處分,不得按訴願程序提起訴 願」之理由,予以駁回,迭經聲請再審,亦均遭駁回,為聲請解釋等情,並未 指陳原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曾壬癸聲請書為稅務員誤填病人人數應重行核定再予課稅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敏子聲請書請釋示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第三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予釋示廢棄物清理法第三條、第六條及第十一條第三款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羅添錦聲請書為民事執行法院拍賣抵押物,聲請人參加分配,對分配程序及執行 案件送達地址之變更聲請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未據敘明確定侏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宋男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民事判決適用習慣法錯 誤,並違背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定第五一○二號判例及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 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一號 決議:(一)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 聲請人為確認收養關係存在,認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四六三號民事 判決適用習慣法則錯誤,並違背最高法院三十三年上字第五一○二號而例及民 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有違反憲法疑義,請求釋示,並未指明 上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二)本案連同決議文移請本院第一廳研究辦理。 六、郭陳碧花聲請書為稅捐稽征機關以非被繼承人死亡時之時價,核課遺產稅是否違 反憲法第十九條規定,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被繼承人陳保烈於民國六十九年一月十九日死亡,財政部高雄市國稅 局根據陳保烈生前獨資經營之光成組營造廠,於六十八年十二月申報之六十八 年資產負債表內列資本主任來七、○○○、○○○元之債權,核定其遺產價值 ,有違遺產及贈與稅法第十條、同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九條及財政部70.1.26.台 財稅三○六七九號函之規定,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八月二十八日所為七十四年度 判字第一一八八號判決,亦認高雄市國稅局之核正並無不合,該判決適用法令 難謂適法,有違憲法第十九條之規定,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指陳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陳益彰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八號判決駁回請領公保養老給 付,所適用之理由不無韋憲法與法律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自公營事業屆齡解職,請領公保養老給付,為承保機關所拒,經提起訴願、再 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一五二八號判決所 持理由不無違背憲法與法律之疑義,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林森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七號判決對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 有關使用規定之解釋以及對同條有關原土地所有權人收回土地期限之解釋有牴觸 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被徵收之土地未經使用,請求照原徵收價額收回,不獲發還,提起訴願、 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認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一七號判決對 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有關使用規定之解釋以及對同條有關原土地所有人收回土 地期限之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釋示,並未指明確定侏局裁判 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九、李佈隨聲請書為被命令退休,致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之權益被侵害,依國家賠償法 再提起行政訴訟,請求賠償並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前任台灣省台南縣官田鄉村里幹事,年僅六十歲即命令退休,而法定退休 年齡為六十五歲,損失憲法第十五條所保為之工作權五年,爰依法請求國家賠 償,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政法院裁定駁回確定在案。聲請人對之第二十 四次聲請再審,亦經該院以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三九四號裁定,認再審因不合法 定要件駁回後,不得再以同一事實為理由復行聲請再審,爰以裁定駁回,聲請 人為此前後多次聲請解釋,均因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未予受理。 十、郭天送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號確定判決適 用之法律有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原確定判決之受判決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張平治聲請書再聲請釋示未於拼補處加蓋騎縫章之支票是否仍具證券外形,而 有票據法第十一條之適用法。 會台字第二四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應符合下列要件始得為之:(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 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有明文規定。本件聲請解釋案件,縱經確定終局裁判,惟聲請人並非 指陳上開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聲請解釋之要件,仍不 符合,應不受理。 十二、吳秀琴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 十三年上字第二七八○號暨同院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違背法律及牴觸 憲法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三三八二號判決及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字第 二七八○號而決暨同二七十四年上易字第三五號判決違背法律,並牴觸憲法第 七條第十五條及第二十四條。並非指陳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王貽銓聲請書為行政院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令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第一五二條之疑義,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前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九九號確定判決, 適用行政院五十九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令,駁回聲請人請求補發停職期間 之地政人員專業補助費,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一五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 ,經本院大法官會議審查,認與規定不合,經以七四院台秘二字第○五七○三 號函復知。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與前開法條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四、郭可威聲請書為請求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私 有土地二十餘公頃,於民國六十六年被台灣省政府編為高速公路苗栗交道附近 指定區計劃中之保護區,六十九年間貫穿該保護區之公路完成,聲請人以道路 兩旁可作為建築用地,迭次向台灣省政府及內政部陳情,但各該機關均不置理 ,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亦經行政法院以裁定駁回其訴確定,認上開裁定 與司法院院字第三七二號解釋及憲法保障人民財產權、訴願權或行政訴訟權之 本旨有違,請求補充解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五六號解釋等情。查聲請 人並未具體指明上開行政法院確定裁定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邱捷榮聲請書為土地權狀究係有價證券抑僅為產權登記之證明,殊有疑義,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九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係聲請解釋「土地權狀」之性質,而非聲請突縷何種確定終局裁判 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 項第二款所定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林添順聲請書請釋示有關上訴期間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請予釋示有關上訴期間之法令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朱木富聲請書為耕地征收放領事件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九六號判決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並 未述及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六九六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周齊烱聲請書請求釋示法官明知為不實事項而予判決,是否構成偽造文書罪。 會台字第二四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並非受到判決人,即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劉子鑑聲請書為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訴請聲請人返還房屋,各級法院裁判適用法 令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認經濟部商品檢驗局訴請其返還房屋,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之見解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等情。查聲請人並未指明該判決適用法令之本 身,有如停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陳維銓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第一九二八號確定終局判決失當,有 違憲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王貽銓聲請書請釋示行政院訂頒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 敘部六七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牴觸憲法第一五五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四三七號及第一○一八號院決適用之行政院訂頒 之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 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第七八一次會議認為不合首開 規定,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又以同一事由再行聲請解釋,仍未具體指 明其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曾謹治聲請書聲請釋示各地方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時應 否依法辦理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釋 示各地方法院執行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時,應否依法辦理,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王以禮聲請書請釋示附帶民訴代理人可否檢閱刑事卷宗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吳啟超聲請書請釋示農會會員代表資格是否因搬遷而喪失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謝紫桐聲請書為阻塞巷道之人,應否負刑責,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候振宇聲請書對於向司法院大法官會議請求解釋之程序發生疑義,聲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對行政機關所發布之函令聲請解釋,其聲請 機關應否限於原行政機關,如交其下級機關釋示,是否合法等情,請求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張宴崙聲請書為對租賃之法律關係發生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八、郭明福聲請書因檢察官起訴書狀之內容認事用法不當,可否依憲法第十六條 規定請救濟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九、姚豪俊聲請書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適用發生疑義,補敘理由,請求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三次聲請解釋本案,均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業 經通知聲請人在案。茲聲請人再依同一理由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然不 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