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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92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3 月 14 日
75.03.14 第79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乙、討論事項 一、蔡天成、蔡紹猛、蔡紹雄、蔡綺萍、蔡綺玲、蔡紹勇、蔡富姿、蔡百齊聲請書為 蔡章錶違反所得稅法一審,於抗告中死亡,其繼承人聲請退還罰鍰,法院與國稅 局就同一事實持不同之法律見解,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之被繼承人蔡章錶生前被訴違反所得稅法一案,於抗告中死亡 ,聲請人檢證聲請退還罰鍰,台灣高等法院函復及財政部台北市國稅局通知聲 請人,就同一事實所持法律見解不同,發生疑義,請予解釋等語,並未指陳法 院何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言國明聲請書請求解釋法律時效暨夫誤責任,俾免引起司法糾紛及冤獄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曾具體指明是否經過確定終局裁判,且僅係就適用法律所生若干問 題,請求釋疑,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楊長山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未准以羈押期間折底刑期,是否牴 觸憲法與法律,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前因違反票據法被收押時,並無依違反票據法罪名簽具之押票,後經台灣高 等法院台南分院科刑一年二月發監執行,乃聲請以羈押期間折抵刑期,復為台 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於民國七十四年六月十二日以檢察執甲字第一○八 三七號函批駁,請求釋示上述羈押程序及上項函令是否牴觸憲法與法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楊昭鎦聲請書請釋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四年 度台抗字第四二一號裁定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六四二號裁定駁回其被撤銷律師資格之行政訴訟, 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會台字第二三一 六號及會台字第二三三四號),茲追加主張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四二 一號裁定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條整一項第六款認其以學者個人見解等聲 請再審為無理由,亦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對上開行政法院裁定再請解釋,並對 上開最高法院裁定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四年裁字第四七一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 九五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基於一個意思發動之犯罪行為提出一份刑事自首兼告訴狀於台北地檢處, 嗣後雖又提出三份訴狀,經最高法院認為觸犯侵占罪與誣告罪,但二者間有方 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五五條規定應從一重處斷,茲最高法院於侵占罪 判決確定處刑八個月後,對誣告罪原應諭知免訴,乃竟以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 四二號判決依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又處徒刑十月並適用數罪併罰之規定定執 刑一年三個月,致使聲請人由一個意思發動所為之一個犯罪行為被違法重複處 刑,因而導致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對聲請人為除 名處分,使聲請人受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四條、第 八十六條第二項所保障之生存、工作、財產、司法上受益等權利,遭受不法侵 害,經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復經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四七一號裁定予以敗 訴確定,此項裁定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 九四二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錯誤,亦有牴觸憲法等情聲請解釋, 查行政法院上開裁定,適用何項法律牴觸憲法未據聲請人陳明,執是聲請解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至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 ,聲請人前以適用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錯誤聲請解釋,曾送經本院大法官會 議議決與規定不合,不予受理在案,茲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 理。 六、邱道得聲請書為申請發回被徵收土地事件,請求釋示土地法第二一九條有無時效 消滅之限制及大法官會議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之適用等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申請發還被徵收土地事件,經高雄市政府地政處函復不准,遂提起訴願及再 訴願,遞遭駁回,乃提起行政訴訟,又經行政法院以七十四年判字第三四一號 而決駁回,聲請人認該判決所適用之法規與憲法第十五條顯有牴觸,請求釋示 。查聲請書之意旨,係在請求解釋適用土地法第二一九條所生若干問題,聲請 人不僅未主張該條文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且積極肯定其效力;又聲請人所 指違法違憲之行政院民國五十年所頒行政命令,行政法院上開判決中並未適用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鄭明得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就其請求確認放領土地有效事件,前後兩次判決所持法 律見解不一,究以何者為當,請求統一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為最高法院就其請求確認高雄縣政府放領公有耕地有效事件 ,前後兩次判決所持法律見解不一,究以何者為當,請求解釋,因與聲請要件 不合,未予受理。茲復以同一事由,再請統一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 應不受理。 八、李思治聲請書為台南高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七七七號判決,與釋字第一八 一號解釋見解相左,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違反醫師法案件,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八月確定,認 該確定判決對聲請人主張之事實及理由未予調查,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予突 縷等情。查聲請人既未指摘上開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 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李永恒聲請書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事,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七七 ○號裁角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發還征收土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裁判駁回確定後,請求釋示:(一)公 法人是否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稱之人民。(二)非訴願人可否依訴 願法提起再訴願。(三)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有無時效規 定之適用以及有無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之適用。均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 判所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潘錦隆、闕宗仁聲請書請求釋示公法八是否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稱之 人民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發還征收土地事件提起行政訴訟,經裁判駁回確定後,請求釋示:(一)公 法人是否為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第一條所稱之人民。(二)非訴願人可否依訴 願法提起再訴願。(三)土地法第二百十九條收回土地之請求權,有無時效規 定之適用以及有無司法院釋字第一○七號解釋之適用。均未據敘明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何如松聲請書請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確定判決違憲疑義 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前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確定終局判決,依民法第八百五 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駁回其因時效取得地役 權申請登記之訴,有違憲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不受理在案 。茲又主張原判決適用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一、二項,謂提示之位置 圖,非為有效證件,亦屬違憲等語,但未具體指明該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三條第 一、二項,究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二、劉福欽聲請書為偽造之分割書,法院可否作為判案之依據,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聲請人與劉銘修等十三人合買梨山果園二甲,劉銘修等五人未經聲請 人及其他股東同意,擅自「分割」,事前事後,均未通知聲請人,亦未將分割 書寄給聲請人,該項偽造之分割書是否合法,法院可否以之為裁判之依據?請 予解釋等情,並未指陳何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 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張櫸馨聲請書為聲請八之私有土地被不法徵收,經訴請行政救濟、訴願、再訴 願決定皮行政法院判決均予駁回,其所適用之法律解釋,違背成文法及條理法 則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屬無效,請予解釋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其所有坐落雲林縣斗六市大崙段大崙小段二三四號土地,台灣省公路局 為拓寬台三號省道需用,報經台灣省政府核准後,予以征收,捨棄原有公有公 路及可利用之公有土地而不用,故違土地法施行法第四十九條都市計劃法第四 十二條規定,經聲請人訴請行政救濟、訴願、再訴願決定及行政法院判決,均 予駁回,其所持理由對於有關法律之解釋,故違前述法條及誠信、公平相當比 例等法則,剝奪聲請人之訴願及訴訟權,牴觸憲法第十六條規定,應屬無效, 請予解釋等情。核其所陳,並未指明行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本身,有何違背憲法規定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陳蕭貴美聲請書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確定終局判決認為 違法,再補敘理由,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對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確定終局判決, 認為違法,聲請解釋,經本院認為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通知其不予受理在案 ;茲聲請人對同一事實,補敘理由,再聲請解釋,仍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五、戴士衡聲請書為考試院等機關不依法訂定「其他現金給與退休金應發給數額」 致損害其權益,與憲法第一五五條有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考試院等機關末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八條第二項會同訂定其他現金給與之 退休金應發給數額,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五十五條之疑義,並非指陳確定終局判 決所適用之法令,有如何違憲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不受理。 十六、陳碧玉、黃海聲請書請釋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三號裁定違背民 事訴訟法「訴訟救助」規定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抗字第五三三號裁定有違民事訴訟法「訴訟救助」 之規定,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許鴻錦聲請書請釋示關於調整租金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關於調整租金之法令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李永恒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上國字第十三號確定裁定適用民事訴訟 法第四百八十二條、第四百九十二條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疑義,請求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認 為台灣高等法院上國字第十三號裁定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二條及第四百 九十二條,不准其上訴為不當,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查係 指其適用法律條文不當,並非指陳該法律條文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吳枝樹聲請書聲請人為不服稅捐機關對不動產所課房屋稅處分,請求釋示丈量 暨倉庫構造之鑑認標準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有住屋及倉庫,因七十三年上期房屋稅事件,不服稅捐機關之處分,經 依法提起訴訟、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遭駁回,因對本案樓房陽台面積丈量起 訖點之認定及倉庫構造之鑑認標準,發生疑義,請求釋示等情,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林壽昌聲請書請求釋示軍人工作權應否受憲法保障及司法程序拒絕救濟是否違 憲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係陸軍上校軍官,因調職諮議官而退伍,經向國防部、行政院及行政法院, 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另向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起訴 及上訴,請求宣告其調職令無效。均以事屬人事行政範圍之處分,從程序上判 決或裁定駁回其訴,業已確定,遂向本院聲請解釋,並未指陳行政法院確定裁 判所適用之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陳遮木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三四六號判決侵害其應享之專利 權,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第三四六號判決侵害其應享之專利權,聲請解釋, 並非對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林黃富聲請書為控告誣告罪,可否依檢擧為之,聲請解釋示。 會台字第二三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檢察官檢擧其誣告,是否侵害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聲請釋示。並未指明確 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三、杜賢達聲請書因居住權被註銷,認私有權被害,再補敘理由,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因居住權被註銷,認私有權被侵害,聲請解釋,本院因其聲請要件 於法不合,經第七八四次會議議決應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補敘理由提出最高 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六三號與台聲字第二九七號民事裁定,行政法院 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五二三號裁定,及行政訴訟起訴狀、上訴狀、上訴補充理由 狀等件,再請解釋,查聲請人對於上開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於其補敘理 由中,仍未指出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 第二款規定,即有不合,未便受理。 二十四、黃武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刑事 判決主文有牴觸憲法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主文 末項記載「黃武雄連續幫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處有期刑壹年。」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明文不符,發生有牴觸 同法第一條及憲法第七條、第八條等規定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指陳原 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曾謹治聲請書對於檢察官提起上訴期間之法令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關於檢察官提起上訴期間之法令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陳淑貞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上更字第五七三號及再字第四五號判決,依照 民法第七七二號、第七七○條、七六九條有關取得時效之規定,認於所有權 以外之地上權亦有其適用,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 得為之。本件聲請突縷意旨並未具體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民法第七百七 十二條、第七百七十條及第七百六十九條,有如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聲請解 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七、范義方聲請書因貪污案聲請冤獄賠償,認冤獄賠償覆議委員會決定不公,請 求釋示冤獄賠償法第二條及第四條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原為玉山林區管理處觸口工作站主任,因接受得標商人招待,並借支票,涉嫌 貪污被羈押一千七百卅八天,嗣經最高法院判決無罪確定。聲請人乃據以聲請 冤獄賠償,經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決定駁回,聲請人不服,向司法院冤獄賠 償委員會聲請覆議,該委員會以七十四年度台覆字第一八號決定書駁回。茲聲 請人以該委員會認定其有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款情事,不得請求賠償,使其 無從辯正,有失公平公正,請求就冤獄賠償法第二條第二、三款及第四條等疑 義加以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八、李榮華聲請書為台南市政府對聲請人記過處分,是否具備分類職位公務人員 考績法第十三條之要件,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侏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九、謝國炬聲請書請求釋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候選人檢覈須知第十一條、第十五 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釋示動員戡亂時期公職候選人檢覈須知第十一條、第十五條疑義,未經確 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彭學堯聲請書為民法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條拋棄繼承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十五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