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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9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2 月 28 日
75.02.28 第79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李應春聲請書為其子遭公路落石擊傷致死,台灣省公路局第四區工程處拒絕賠償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陳宿賢聲請書為檢擧人之配偶如為公務員,檢擧人請領檢擧私宰獎金有何限制,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戴壽昌聲請書請釋示偽造文書罪之直接被害人等疑義事件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尚在最高法院審理中,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五、洪秋雲聲請書請求釋示具勞工保險身分之幼稚園司機可否適用勞動基準法規定案 。 會台字第二三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侏局裁,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張平治聲請書請求釋示支票拼補處未加蓋騎縫章是否有效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范仲元聲請書請求釋示古蹟保護法與憲法人民生存權牴觸時如何適用案。 會台字第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古蹟保護法是否牴觸憲法一案,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八、薛立中聲請書為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利,於違法拘禁時間內,對人民所作之偵 訊筆錄是否有效,滋生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子薛與興東於七十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許,因涉嫌竊盜案件被捕, 至同年月二十三日始接受該分局刑警隊員郭松榮之偵訊,同日下午五時移送台 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處,因逾二十四小時,郭松榮所製作之筆錄,應為無效, 發生疑義,請求釋示等情,查本件聲請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郭伸亦聲請書為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人事管理規則第一一四條之意義,請求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係對台灣省青果運銷合作社人事管理規閱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之意 義,發生疑問,請求釋示,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曾天增聲請書為經濟部對農田水利會會長連任資格曲解法令,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六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一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