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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8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5 年 01 月 07 日
75.01.07 第78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夏中興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二六號判決適用民法第九十五條規 定,滋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 請求給付給付保險金事件,認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四二六號判決適用 民法第九十五條規定所持之見解,發生疑義,請予釋示,並非對於上開法律規 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人民聲請解釋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二、郭先輝聲請書因傷害事訴訟,請求釋示「一事不再理」及推、檢職權範疇等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六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因被歐傷提起自訴,經裁定駁回確定後,再行告訴,復遭不起訴處分事,請 求釋示:(一)提起自訴,經裁定駁回後,再提告訴,是否屬於「一事不再理 」,(二)檢察官及承辦事事未依職權追訴犯罪,有無違背職務之違法等,未 據敘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隔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三、周餘慶聲請書為會計師檢覈事,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判字第七三一號判決違憲, 補敘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謂聲請人申請會計師檢覈,因考選部執法不公,提起訴願及再訴願,均經 考選部及考試院分別駁回,嗣後提起行政訴訟,又經行政法院以六十六年判字 第三七一號判決駁回,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不當,牴觸憲法,乃聲請解釋憲法 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法意等語。查聲請人並未指陳行政法院判決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本身,有何身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詹常吉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台上字第二二二二號判決,對聲請人部分,有 違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原 係財政部所屬基隆關關員,因涉及六十一年基隆港福熙輪走私貪污等案,經台 灣基隆地方法院判處無期徒刑,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復經台灣高等法院及 最高法院先後駁回確定在案。茲聲請人略以最高法院六十二年度台上字第二二 二二號判決,未依「法定程序」審問,從而引用戡亂時期懲治貪污治罪條例第 九條科處聲請人無期徒刑,有違憲法「依法定程序處罰」之規定,顯然牴觸憲 法所保障之權利,故聲請解釋並確認原確定判決牴觸憲法,認為再審或非常上 訴之理由。查聲請人僅係指責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不當及未依法定程序審問 ,並未指陳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林富子聲請書為財政部所頒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稅捐核課期間,與 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不符,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核課遺產稅事件,認稅捐稽征機關引用之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 與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不符,經提起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 訟均遭駁回,聲請釋示等情。惟查上開行政法院駁回聲請人行政訴訟之裁定, 係認聲請人未依稅捐稽征法第三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前段,繳納三分之一稅款 申請複查,依同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視為未申請複查,從程序上以裁定駁回原 告之訴,並未適用財政部所頒之稅捐稽征法實施注意事項第九條,聲請人據以 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蔡陳玉梅、蔡胡玉環、蔡泰山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 判決適用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及民法第一一四八條,有 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八號 審查報告整二五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請求確認股東關係不存在事件,對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 判決,適用日昌兩合公司章程第八條,公司法第六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民法 第一一四八條但書規定所持之見解,認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一七 一條及第一七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非對上開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四六二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 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 行政法院七四年判字第四六二號及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確定判 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關於行政法院七四年判字第四六 二判決、適用何條法律,如何牴觸憲法,未據敘明,執是聲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已有未合,又關於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聲請人所稱 其於六七年寄與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檢察處之自首兼告訴狀,係利用自首方式以 達侵占委託代領地價之補償款之結果,故自首行為觸犯侵占罪,告訴行為觸犯 誣告罪,二者事實相同,係同一案件,依司法院院字第九三五號、釋字第一六 八號、第一七七號、第一八一號、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及第一九三號七 號解釋,應不適用數罪併罰而僅應對侵占罪處刑一次,至對誣告罪依法則應諭 知免訴,上開最高法院判決竟就誣告罪依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另判決重刑, 其法律見解不惟與前開解釋相左違背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二條、第 二四條、第八六條二項、第一五二條及尸一七二條等規定等情,無非謂該確定 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並非指摘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本身牴觸憲法,亦與首開規 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一○○四號判決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 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因犯罪方法與結悲有牽連關係之同一案件,被最高法二七十年台上字第四 九○九號與七十二舞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而決分別判處侵占罪及誣告罪確定, 並經法務部命令撒銷其律師資格,聲請人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行政法院復以 七四年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該誣告罪依法應諭知免訴而判罪刑,最高 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對其上訴理由不予調查於判決理由項下 記明其意見,而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將其上訴駁回,已牴觸憲法第 十六條,且使聲請人重複服刑,致受懲戒而喪失律師資格,復有牴觸憲法第八 條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矧該項判決之法律見解,與 本院院解字第三七四九號及院字第九三五號釋字第一六八號、第一七七號、第 一八一號、第一八五號、第一八八號、及第一九三號解釋之內容相左,聲請人 對之聲請提起非常上訴,最高法院檢察署(74)台義字第八七九八○號函竟不 予准許,亦有牴觸憲法之嫌等情,聲請解釋,綜閱以上陳述無非謂確定終局判 決及最高法院檢察署函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錯誤,並非指摘該法條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楊昭鎦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抗字第二四三八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 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合於司法院的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始 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台灣高等法院七三年抗字第二四三八號裁定,適用之法 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又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誣告案之確定判 決未適用刑法第五五條、第五六條及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及刑事訴訟法第三○二 條第一款之規定裁而,亦未按照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所定誣告罪之成立要件 裁判,致使終局裁判誤判罪刑,形成當事人基於單一之犯意所為之一個犯罪行 為,違法處罰兩次,侵害當事人憲法第八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 條及第一五二條所保障之自由權,生存權、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五二條 所保障之自由權,生存權、司法上之受益權等權利,故該確定終局判決誤用刑 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違法違憲等情聲請解釋,關於台灣高等法院七三年抗字 第二四三八號裁定,適用何條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未據敘明,至關於最高 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徒以適用法律錯誤聲請解釋,與首開規定 不合,業經本院院函、指明在案,茲復以同一理由再聲請解釋,自均應不予受 理。 十、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及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 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合於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 始得為之。本件聲請人以其所犯侵占罪及誣告罪,二者之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 關係,應屬同一案件,最高法院前以七○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判決,已就侵 占罪判處罪刑,關於誣告罪,依刑法第五五條第五六條整一六九條第一項及刑 事訴訟法第三○二條第一款之規定,即應諭知免訴,二該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 九四二號判決竟僅依刑法第一六九條第一項又判處罪刑,致使聲請人重複服刑 及重複受懲戒處分,而被撤銷律師資格,經提起行政訴訟復被行政法院七四年 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駁回確定在案,從而上開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 二號判決及行政法院是項裁定適用法律均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查 聲請人以上開最高法院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判決適用刑法第一六九條第 一項錯誤,聲請解釋與首開法條規定不合,迭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在 案,茲再以同一理由聲請解釋自仍應不受理;至行政法院七四年裁字第六四二 號裁定,適用何項法律,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未據聲請人陳明,其聲請解釋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亦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在案。茲復對該裁定 主張有違憲疑義,仍未指明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如何牴觸憲法,是其聲 請解釋,亦應不受理。 十一、林添順聲請書請求釋示參加高考、普考及高等檢定考試資格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六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高中畢業理應有「普考」及格資格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姚豪俊聲請書再聲請釋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六十九條疑義乙案,因 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業經本會議議決「應不受理」,並函復聲請人在案。茲聲 請人以同一理由再聲請解釋,查本件聲請仍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 要件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賴德彥聲請書為對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八條、第六十九條、第七十條之文義發生 疑問,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僅係聲請人對上開刑事訴訟法之文義發生疑問, 請求釋示,並非對該法規定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四、薛忠義聲請書為控告他人誣告事,認不起訴處分程序欠妥,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解釋法律疑義,未經法院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對受理。 十五、馬阿仕等四人聲請書因信養計劃所依原持分比率所分配土地,台北市稅捐稽征 處認應繳付土地增值稅,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徐長斌聲請書聲請釋示公司法疑義數則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林勝雄聲請書為台灣省政府「加速農村建設健全農田水利會方案」實施前後, 兩屆經由選擧產生之會長,是否具有下屆會長候選資格,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趙玲華聲請書請予釋示土地法第三十四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沈慧華聲請書為教育部未依有關令函核發退休金,致遭損失,請求釋示以便遵 辦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蔡明旭聲請書為台北市政府稅捐稽征處南港分處,以行政命令變更法定納稅義 務人,有違反憲法及法律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吳鴻昌聲請書請求釋示建築法第九條第四款規定之文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七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