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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8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29 日
74.11.29 第78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吳煌桂聲請書請釋示確定終裁判消極的不適用法律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主張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度台上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不適用刑事訴訟法 第二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同院七十三年度台抗字第三○號刑事裁定不適用同 法第四百二十條第一項第六款,均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二、楊昭鎦聲請書為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覆審決議書,法務部七 三檢五字第一一七三號函暨行政法院七四年裁字第四七一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 請人原業律師,因犯侵占罪及誣告罪,分別被判刑確定,侵占罪處刑八月,經 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懲處停業兩年,迨誣告罪處刑十月,律師懲戒委員會復為 除名處分,並經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以七三年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予以維持, 茲聲請人以(一)伊對法務部聲請停止執行除名處分,該部以七三檢五字第一 一七三○號通知不予准許,對之提起訴願程序,行政法院七四裁字第四七一號 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其適用法律在程序上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 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之疑義。(二)律師懲戒規則第十條規定,同一案件 在刑事偵查或審判中不得開始懲戒,審查中開始刑事訴訟者,於刑事判決確定 前,停止懲戒審查,以避免發生重複懲戒處罰現象,聲請人所犯侵占罪與誣當 罪,係有牽連關係之同一案件,侵占罪已從重為懲戒處分,其既判力及執行力 原應及於誣告罪,故誣告罪不應再加重懲戒,僅應從輕處罰停業二月已足、詎 覆決議書竟以侵占罪之犯罪事實發生於六十七年五月,誣告罪發生於同年十月 二日,曲解二者犯意各別,並非有牽連關係之同一案件,因而違法適用律師法 第四十五條第四款從重為除名處分,顯然違憲。(三)誣告案之覆審除名處分 決議書,完全否定侵占案停業二年並在執行中之懲戒處分決議書,牴觸律師法 第四十一條及刑事訴訟法第三百○二條第一項,依民法第十八條、第七十一條 、第七十三條前段及第一百四十八條應屬違法而違憲。(四)依律師法第二條 第二款前段之規定,侵占誣告兩案,須於一個判決文主內宣告其刑為一年以上 ,方得為除名處分,本件兩案係於兩個判決內分別處刑八月及十月,乃竟違法 為除名處分,自亦屬違憲。(五)侵占罪及誣告罪,判刑均在一年以下,覆審 決議書竟依律師法第四十五條第四款之規定維持除名處分,顯然與律師法第二 條第二款之規定不合,應屬違法違憲。(六)聲請人係因過失而犯誣告罪,依 前開律師法第二條第二款後段但書之規定,不得為除名處分,覆審決議書竟置 該但書之規定於勿顧,而維持原除名處分,應因違法而無效。(七)刑法第五 十二條明定數罪併罰,於裁判確定後發覺未經裁判之餘罪者,並於罪處斷之, 聲請人所犯侵占罪於七十年九月廿三日判決確定,並於七十一年七月八日執行 終局,嗣後發覺未經裁判之誣告罪,自僅應就誣告罪處斷。茲覆審決議書竟將 該兩罪合併予以重複懲處,維持原除名處分,應屬違法無效。(八)覆審決議 書之處分違反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一百五十二條,亦應無效 等情聲請解釋,綜核以上所陳各點,或謂行政法院之裁定及法務部駁回聲請停 止執行除名處分之通知適用法律在程序上違反憲法,或謂覆審決議書適用法律 違背憲法,或謂該決議書違背憲法,並未指摘終局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本身如何違背憲法,聲請人執是聲請解釋,依首開規定,應不受理。 三、陳德旺聲請書為歷審裁判誤科竊佔罪名,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於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刑事確定判決,並未指陳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駱梵聲請書為訴請確認管理權存在事件,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年度上字 第二一一九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稱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土地法第十條及民法第六十六條第二項,前者文字 不清晰,至後者則文義不穩定,均易令法院解為可使民法有關占有、地上權、 天然孳息歸屬之法條完全不生效力而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等情請求解釋,核其內 容,既非指該二法條本身違背憲法,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陳維銓聲請書為自訴謝明山等偽造文書及被訴誣告等案件,歷審法院判決違背法 令,請求解釋法令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聲請意旨略稱其自訴東海大學校長謝明山及其辯護人李聲庭等偽造文書案件, 經三審判決無罪確定,李聲庭自訴聲請人誣告,則經三審判處有期徒刑三月, 緩刑二年確定,歷審法院判決認事用法均屬違背法令,侵害聲請人之居住權、 生存權及財產權,請求解釋法令疑義等情,並未指明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鄭明得、林明德、曹陳新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就其請求確認放領土地有效事件, 前後兩前判決所持法律見解不一,究以何者為當,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 係以最高法院就聲請人請求確認放領土地有效事件,前後兩次判決所持法律見 解不同,究以何者為當,請求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犯罪處刑確定,經律師懲戒覆審委會七十三年度台覆字第三號決議書將聲請 人除之處分維持,並函送法務部執行,該部命令執行後,聲請八聲請暫緩執行 ,經該部檢察司以七三檢五字第一一七三號書函復知不予准許,聲請人提起訴 願及行政訴訟,均因不合程序而被駁回,聲請人對於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 四七一號駁回其訴之裁定,主張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亦經本院大法 官會議議決不予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對上開裁定聲請再審,又經行政法院以七 十四年度裁字第六四二號裁定駁回,聲請人復對該裁定主張有違憲疑義,聲請 解釋,核未指明該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如何牴觸憲法,與首開規定不 合,應不受理。 八、陳謝淑齡聲請書為聲請人之夫陳繼裕貪污案,對於軍法機關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 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既非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所定遭受不法侵害之 人民,遽以自己名義聲請解釋,即與該款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汪關銘聲請書因貪污事件,認為確定判決之理由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並 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 不合,應不受理。 十、陳健聲請書為勞保爭議事,認行政法院裁定及勞保局之解答有違法之疑義,請求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為 勞保爭議事,認行政法院裁定及勞保局之解答有違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朱耀璇聲請書為聲請強制執行事,認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應適用之 有效法規相違背,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具備 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 定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 憲法之疑義。本件聲請人並為聲請強制執行事,認法院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規 與應適用之有效法規相違背,有與憲法牴觸之疑義,先後二次聲請解釋,均因 聲請要件於法不合,未予受理,茲聲請人復以同一事由,再請解釋,僅稱確定 裁判所適用之法規與應適用之有效法規相違背,並未敘明該項法規本身發生有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之要件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二、楊昭鎦聲請書為法務部撤銷聲請人之律師資格,聲請人訴請確認其撤銷權不存 在,一、二審法院裁定認非私權關係,駁回其訴及抗告法律見解顯有錯誤,請 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旨 略稱:聲請人因一份自首兼告訴狀,先後被三審法院判處侵占及誣告兩刑確定 ,前罪判處有有期徒刑八月,後罪判處有期徒刑十月,並經台灣高等法二裁定 合併執行一年三月,法務部根據該裁定所定執行刑,誤認其律師法第二條第二 款之情形,於七十三年二月廿八日以法73檢字第二二一一號函撤銷聲請人之律 師資格,侵害其人格權,聲請人訴請確認該部撤銷權不存在,台灣台北地方法 院及台灣高等法院竟先後以七十三年度訴字第八三二九號及同年度抗字第二四 三八號民事裁定駁回其訴及抗告,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請求解釋上述法務部函 及一、二兩審法院裁定均違背憲法規定,應屬無效等情,並未指原裁定所適用 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黃武雄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 決主文發生有牴觸刑法第一條、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之疑義,請予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稱,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度上影字第一○六五號刑事判決主文 末項記載「黃武雄連續帮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之物交 付,處有期待刑壹年。」與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之明文不符,發生有牴 觸同法第一條規定之疑義,請予解釋等情,並未指陳原判決所適用之法令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劉化賓聲請書為訴請給付退休金事件,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二七一 九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判決採取該院民事庭會議決議見解及台視公司特續員工僱用管理辦 法,認其退休無從比照台灣省工廠工人退休規則辦理,顯屬違憲等情,請求釋 示。既屬確定終局判決事用法當否之爭,復未指明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 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永恒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四四號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之法律 及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兼及被扣駕照)事件,並經行政法院確定侏局裁 定以其不屬於行政救濟範圍,且未經訴願再訴願程序,逕行訴求,為不合法, 予以駁回,聲請意旨,徒指行政法院二十二年裁字第六十二號判例,與內政部 解釋函意旨不符,並未指明該判例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六、黃石井聲請書為基地遭受竊佔,調解委員會暨法院處理不當,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對已 經本院函知不受理之案件,構請解釋,聲請意旨僅謂調解委員會筆錄記載錯誤 ,法院判決欠當等語,既仍未據敘明已經確定終局裁判,亦未指摘所適用之法 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十七、張忠奎聲請書聲請釋示民法第七百三十八條立法意旨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宋維生聲請書請釋示租賃權是否存在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與吳錦坤因租賃權存在生有爭執,請求解釋,惟項爭執,未經確定終局裁判,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黎志強聲請書請求釋示同一人以不同姓名署押之同一案件,能否適用刑事訴訟 法第三○二條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羅允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抗字第二五六三號裁定,曲解法律,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徐凡聲請書為請購公家宿舍,多繳鉅額地價稅,是否不當得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葛道藩聲請書請求釋示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及和解筆錄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葉煬彬聲請書為受學校不當制裁之人,是否有行政訴訟之權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王清課聲請書為輸出配額是否屬於非財產權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五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輸出配額是否屬於非財產權,請求解釋事件,經核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張淑華聲請書請釋示離婚證書證人及可否向法院聲請裁定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三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蔡倫聲請書請求釋示夫妻婚姻關係終止後,財產歸屬何方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離婚後,夫妻財產之歸屬,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散會:十時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