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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84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11 月 15 日
74.11.15 第784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四、許鴻錦聲請書請釋示土地法第一○五條有關調整租金方式案。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魏明志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一百二十四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曹文蔚聲請書為申請出國觀光請求免予覓保事究屬何機關主管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林添順聲請書請求釋示刑事訴訟法中有關上訴之意義及程序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楊政朗聲請書請求釋示駕駛兵執行職務中肇事,其行為是否為行使公權力,而有 國家賠償法之適用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不服 該管軍事機關拒絕國家賠償,聲請釋示駕駛邱執行職務中肇事,其行為是否屬 於行使公權力,而有國家賠償法之適用,並非指陳確定判決用法令有何牴觸憲 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杜賢達聲請書因居住權被註銷,認私有財產被侵害,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周綽聲請書為建築爭議事,認未按圖施工竟發給完工執照,經陳情訴願,仍無效 果,請求釋示並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末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梁景志聲請書為不明戶籍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受刑人戶籍登記辦法第十條規 定之意義及其效力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人徒以因不明戶籍法第三十六條第一款及在 監獄受刑人戶籍登記辦法第十條規定之意義及其效力等情請求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陳謝淑齡聲請書為聲請人之夫陳繼裕貪污案,對於軍法機關確定裁判所適用之 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五號 決議:本案提交大法官會議全體審查會討論。 十三、黃宏溥聲請書為塗銷換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黃春山聲請書請釋示重測土地申請異議複丈結果通知書未載機關首長並蓋用印 信是否有效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顧乃岫聲請書請求釋示里長當選人無故不依法宣誓或申請延期就職是否准照適 用「台北市各級組織及實施地方自治網要」第三十二條第一項第五款規定處理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張九星聲請書為請求解釋准許執行債務人之退休俸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李國斌聲請書為請釋示台灣台南監獄撤銷假釋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二三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李佈隨聲請書為被命令退休,認憲法第十五條權益被侵害,爰依國家賠償法再 提行政訴訟,請求賠償並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具備 如下要件:(一)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二)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三)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本件聲請人,並任台灣省台南縣官田鄉村里幹事,為年僅六十歲,即 被命令退休,有損權益,爰依法請求國家賠償事,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經行 政法二裁定駁回其訴確定。聲請人為此前後數次聲請解釋,均因未具體指明行 政法院之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未予受理。茲聲 請人以同一原因再次聲請解釋,仍未據敘明該項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 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未便受理。 十九、何如松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發生與憲法第十 五條牴觸之疑義,特申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七號 決議:本件聲請人對於已經本院函知不予受理之聲請解釋案件,以提出「聲請解釋申 復理由書」方式,再請解釋。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及 第六條之規定,均屬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杜秋雲聲請書為行政處分牴觸憲法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主張台中縣大甲鎮公所修築水溝,阻塞其排水系統,係侵害其權利,經依法提 起行政訴訟,為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七一九號裁定駁回,聲請人聲請再審 ,亦為同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一四四號裁定駁回,該項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牴 觸憲法第十五條等情,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第七七八次會議議決應 不受理在案,茲再聲請解釋,仍未指出該項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牴觸憲法,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榮明企業有限公司決定代理人黃明輝聲請書認行政法院之終局裁定,駁回聲 請人提起之行政訴訟,係屬違憲,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五六七號裁定,認為台北市國稅局所屬 稽徵所對聲請人答復之函件,不生任何法律上之效果,非訴願法上之行政處分 ,依法不得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乃從程序上駁回聲請人之訴訟,構成對憲法 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違背等情。查聲請人之主張,顯係謂確定終局裁判適用 法律不當,並非指陳所適用何項法律本身有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二、楊昭鎦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一○○四號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不服法務部七十三年二月二十八日法73檢字第二二一一號撤銷律師資格之行政 處分,經訴願再訴願均遭駁回,提起行政訴訟亦受敗訴之判決確定,再對該確 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又經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一○○四號判決駁回。茲 聲請人認上開再審之訴之終局確定判決,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既未 主張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法務部七十三 年二月二十八日法73檢字第二二一一號函,係該事件之行政處分,乃上述確定 判決裁判之對象,並非該確定判決作為裁判依據之命令。均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二十三、曾永源聲請書為被訴搶劫事,認法院裁判所用之法規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 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認 為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四八九號刑事判決,適用法律錯誤,判決不 公,復認為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七五三號刑事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 請,難以令人心服。惟聲請人並未具體指明前述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四、張過聲請書為對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九六一號暨台灣高等法院七 十四年度再字第二一五號兩項民事裁定所用之法律有所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係對於法院裁定所適用之有關法律,請求釋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散會:九時五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