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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81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27 日
74.09.27 第781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國祥冷陳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和貴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判字 第九三七號判決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四條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三條有牴觸憲 法第十九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第九三七號判決,適用房屋稅 條例第四條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三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九條等情,聲請 解釋,未據指明該判決所適用房屋稅條例第四條及台北市房屋稅徵收細則第三 條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三、平治明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判不當,與憲法牴觸,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及最高法院裁判不當,不無牴觸憲法等情,請求解釋,經本 院大法官會議第七七○次會議決議,認與首開規定不合,不予受理。茲聲請人 又以同一事由聲請解釋,亦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 之疑義。仍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王朝陽等六人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塗銷登記事件確 定判決所持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指摘最高法院七十四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一六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致使其系爭之三層樓房屋所有權受損害,與憲法第十五條規定有牴觸,請求 解釋,並未指明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壽勇誠聲請書為台北縣政府違憲法無償沒收私有土地,行政法院又曲解法令,請 公平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在私有土地上建造竹籬笆,為台北縣政府以妨碍交通拆除,向台灣省政府 及內政部提起訴願、再訴願均被駁回。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判字 第一四八號判決復適用都市計畫公共設施保留地臨時建築使用辦法第六條之規 定,駁回其訴。聲請人以同辦法第四條明文規定臨時建築以平房為限,本不包 括竹籬笆在內,認為行政法院判決曲解法令,違法違憲,請求予以公正公平解 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陳蕭貴美聲請書為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確定終局判決違法 ,請解釋補救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略以台灣彰化地方法院就分割共有物事件所為確定終局判決違法請予解釋 補救,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中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簡楊淑美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六三八號判決所適用之法律見解有牴 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稅捐稽徵機關補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對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判字第六三八 號判決適用所得稅法第七十五條第二項所持之見解,認有牴觸憲法疑義,請予 釋示,並非對上開法律規定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疑義,核與人民聲請解釋之要 件不合,應不受理。 八、郭天送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四年度上易字第二三二號刑事判決所 適用之法律及其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五號 決議:本件聲請,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九、朱耀璇聲請書為聲請強制執行事,認執行法院裁判適用之法規與應適用之有效法 規相違背,有與憲法牴觸之疑義,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僅 主張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顯然錯誤,并未指明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 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鄭玉 聲請聲請書為台中高分院七十二年度上易字第二一三三號有關票據法部分 之刑事判決,有違法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湯嵐聲請書為原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規定不符,有違憲疑義 ,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意旨略謂,原確定判決與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四條不相符合 ,發生違憲疑義,請予解釋等情,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鄭忠義、鄭林桂英聲請書釋字第六十號解釋適用上發生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 本院釋字第六十號解釋適用上發生疑義,依未經確定終局裁判聲請解釋,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三、郭銘泉聲請書為請求塗銷登記事,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再字第一六九號確定 終局判決所適用之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疑義 ,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七、二一二七-一、二一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因其訴請塗銷土地所有權登記,經最高法院六十七年度台上 字第三七一二號終審判決敗訴確定,乃據本院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更行提起 再審之訴,又經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一六九號終局確定判決,駁回其 再審之訴,認為:終局確定判決適用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以其限於聲請該解釋 之案件,並自該解釋公布當日起發生效力,致聲請人之財產權,未獲保障,亦 牴觸憲法第七條人民平等權之規定,發生釋字第一八八號解釋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其所指摘者,均為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該解釋之見解當否問題,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四、王宗漢聲請書請釋示所受懲戒處分,應循何種途徑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以受主管機關之懲戒處分確定,提起訴訟,又經法院判決駁回,應循 何種法律途徑救濟,請予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楊照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及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 四二號判決適用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與上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十六、黃石井聲請書為基地遭受竊佔,調解委員會暨法院處理不當,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姚豪俊聲請書為請求釋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及其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第 六十九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林雲聲請書為請求釋示民事訴訟法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並 未指摘確定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應不受理。 十九、李永恒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五四四號裁定所適用法律及所持見解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行政法院七十四年裁字第五四四號裁定所用法律所持見解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并未指明所適用之法律本身有何牴奐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符,應 不受理。 二十、吳盛和聲請書為自訴張金練等洩漏秘密案,台灣高等法院判決違反刑事訴訟法 第二六八條旨意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凌美煉聲請書為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與平均地權條例第二十二 條第一項第二款有牴觸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台北市政府誤將其所有北投區北投段八一五-一號土地列為公共設施完竣 地區,改征地價稅,經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竟以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八一 號判決駁回,其所用之平均地權條例施行細則第三十三條規定,顯有牴觸平均 地權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之立法精神,請釋示等情。核與首開得請解 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王貽銓聲請書為行政院(59)人政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令是否違憲請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二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並未具體指明原確定判決適用之行政院(59)人肆字第一七八九七號令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三、王貽銓聲請書為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 )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是否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並未具體指明原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之行政院頒全國軍公教人員待遇支給 辦法第七條及銓敘部(67)台楷特二字第五七九號函,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二十四、陳謝淑齡聲請書為本院釋字第一八一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發生適用疑義,再 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相符。 本件聲請人對於本院釋字第一八一號及第一八五號解釋,發生適用疑義,前曾 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第七五七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再請 解釋,仍未說明軍法裁判所適用如何之法律或命令,有如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五、何如松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判決,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五一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七一號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民法第八百 五十二條及土地登記規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 暨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解釋。並未具體指明其規定本身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核有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六、陳菊聲請書請求釋示獎勵投資條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