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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80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9 月 13 日
74.09.13 第780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鄭紹思聲請書請求解釋民事訴訟法第五百條第三項前段再審之訴期間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台灣星電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古橋了聲請書為財政部台北關依「海關緝私條例」 第三十六條第一項,對聲請人公司枉予重罰為違法之處分,行政院七十三年度判 字第五○四號判決,維持原處分之再訴願決定,見解違憲,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五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非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不得 為之。本件先後提出聲請,認為:財政部台北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三十六 條第一項,對聲請人公司,枉予重罰,為違法之處分。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 字第五○四號判決,維持原處分之再訴願決定,顯屬不當。乃指摘判決之見解 違憲,而非對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蘇齊德聲請書為刑事案件,聲請再審,遭裁定駁回,不得抗告確定。認台灣高等 法院七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四二號終局確定裁定,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疑義,請 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六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本院解釋,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須於 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認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四年度聲再字第一四二號終局確定裁定,違法駁回 其聲請再審之刑事案件,不得抗告確定,有牴觸憲法疑義,並未指明該裁定所 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違憲,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林周美霞聲請書請求釋示證人因偽證罪被通緝,其起訴得否作為再審原因暨若追 訴權時效消滅應如何補救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周餘慶聲請書為請求解釋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法意以保障人民所享憲法賦予 之權益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考選部不准其應會計師檢覈事件,不服考選部訴願之決定及考試院再訴願之 決定,提起行政訴訟,復經駁回,因認行政法院六十六年度判字第七三一號判 決及同院七十二年度裁字第四三三號裁定內容有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 處,請求解釋憲法第七條及第十五條之法意,並未指明何項確定終局裁判所之 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王朝陽等六人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一年度重更(五)字第一號,所有權移 轉登記再審事件,確定判決所持見解,是否牴觸憲法,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原確定判決理由與主文矛盾,其所持之見解,是否牴觸憲法,請求解釋, 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裁判適用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蔡胡玉環、蔡泰山、蔡陳玉梅聲請書為確定終局判決誤解公司法第六十六條之強 行退股規定,駁回所請確認無限責任股東關係不存在之上訴,有牴觸憲法疑義, 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最高法院六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三四○號確定終局判決,將公司法第六十 六條第一項第二款之強行退股規定,誤認為非強行規定,駁回其所請確認無限 任股份關係不存在之上訴,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六條斿義,請釋示等情 。僅係指摘用法之見解,並非對該適用之法律本身,發生牴奐憲法疑義,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赫連鵬君聲請書為法院明知應受送達之當事人身居國外,未依民訴法對於外國為 送達之規定為之,逕依同法第一四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准予公示送達,致聲 請人無法應訴認法院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七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 不得為之。本件聲請并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發生有 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盧崑山聲請書為對於確認無租賃權存在事件,發生疑義,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八號 決議:查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汪關銘聲請書為被訴貪污案件確定判決理由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再補充理由,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仍未據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一、李國斌聲請書請求釋示台南監獄撒銷其假釋是否合法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任漁清聲請書為法院不法駁回聲請人之誣告自訴案,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意 旨略以:已故之螘碩告訴聲請人竊占其宿舍,經法院為枉法裁判後,聲請人自 訴誣告,法院竟謂聲請人非犯罪之被害人不得提起自訴,而裁判駁回確定,顯 然違法,有牴觸憲法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楊昭鎦聲請書為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號確定終局判決適用法律 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六號 審查報告整二四七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認為其係犯一罪而方法或結果之行為犯他罪名,依法只能判刑處罰一次,而最 高法院對同一犯罪行為,竟先適用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規定,判以侵 占罪,處徒刑八月(七四年台上字第四九○九號判決),繼又適用刑法第一百 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定,判以誣告罪,處徒刑十月(七二年台上字第五九四二 號判決。)因此,誣告罪之確定終局判決適用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之規 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將此項誣告罪之判決解釋為違憲。是聲請人之 意旨並非指刑法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條文規定之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魏萬成聲請書以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裁字第七七二號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司 法院釋字第一九○號解釋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十九條及第一四三條第三項 規定之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四號 決議:本案同意原聲請人撤回。 十五、陳遮木聲請書為主張單獨繼承權事,認地政事務所裁定之命令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邱大聖、邱創木聲請書為執政黨核准參加競選黨員,題否可勢壓法官,抹煞憲 法及法令,而為違法剝奪人民權利情事,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所陳之事,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陳林富子、林也好聲請書為對稅捐稽征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解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薛忠義聲請書為妨害民譽事,認檢察官予以不起訴處分暨駁回再議聲請,有違 偵查程序,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林添順聲請書為警員未使用拘票或押票是否可拘提人民訊問發生疑義,聲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僅以對於台南市警員未使用拘票及押票,竟拘提 聲請人訊問,並欲定罪,發生疑義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二十、郭可威聲請書為聲請人等私有可資建築使用土地劃編為「保護區」,長期禁建 ,認台灣省都市計劃委員會適用之都市計劃法第三十三條及該法施行細則第十 五條,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二十三條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一、蔡志賢聲請書因駕車違規遭告發,向法院聲明異議及抗告被駁回,聲請解釋 有關交通之法律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十二、黃鄭美麗、黃宏二聲請書為戶籍法令是否牴觸憲法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四、二二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三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