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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78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8 月 09 日
74.08.09 第778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黃黔貞聲請書為確認繼承權事件,聲請人委任在台親人為訴訟代理人提起訴訟, 法院以代理權有欠缺裁定駁回,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身陷大陸,其父黃兆宏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一日在台北市死亡,其所留遺產 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 官會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以其身陷大陸,其父黃兆宏 於民國七十年八月一日在台北市死亡,其所留遺產應由全體繼承人共同繼承, 乃竟單獨由繼母蔡蘭英與妹黃麗卿分別繼承,聲請人聞訊,即與在香港之胞兄 黃武久共同委任在台北之大伯黃兆麟為訴訟代理人,向台北地方法院訴請確認 繼承權存在,乃該院竟以聲請人身在大陸,無從自為委任行為,黃兆麟之代理 權有所欠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五款將聲請人之訴裁定 駁回,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雖一度將該裁定廢棄,嗣經最高法 院將該院裁定廢棄後,該院不向現在香洪之共同委任人黃武久查明真偽,逕依 最高法院裁定之理由,謂聲請人身陷大陸,無法加以調查,遽予認定代理權有 所欠缺,因而維持台北地方法院之裁定,應不受理。 二、杜秋雲聲請書為行政處分牴觸法律,侵害聲請人居住之安寧與安全,請求維護法 制保障生存權益並聲請解釋憲法第十五條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謝榮貴聲請書請求解釋憲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曹道鑫、曹美蘭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四年抗字第四五六號裁定, 引用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高雄市政府稅捐稽征處欠稅執行事件,參與分配,證件不全。台灣高雄地方 法院及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駁回聲請人之異議與抗告,曲解司法院之解釋為 不當等情。並未指摘該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 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林昌珠、蔡民生、王誠之、龔啟明、陳壽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七十二 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民事確定終局判決有牴觸憲法一五三條至一五五條規定,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二、二一六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七○、二四四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林昌珠、蔡民生、王誠之,先於七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略以伊等係台灣新 聞報社印製廠技工,屬工廠法施行細則第二條之製造工,應適用工廠法及有關 規定給予退休金,而該報社竟依行政院事務管理規則所定之事務工辦理,經提 起民事訴訟,請求補發退休金,被初審法院駁回,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復被以七十三年度上字第五六一號確定終局判決駁回,該判決是否牴觸工廠 法施行細則第一條至第四條及行政命令之誤用,請求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 於本年二月廿二日第七六七次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茲聲請人於本年三月二十 二日聲請略稱:前請解釋是否牴觸「工廠法施行細則」,應為「憲法第一百五 十三條第一款」規定,再請解釋。另同報社技工龔啟明、陳壽於同年月日亦分 陳略同上情。查請釋示之法律雖有變更,但其主旨純係主張伊等身分為工廠法 之工人,非事務管理之工人,而指摘原確定終局判決認事用法之違誤,並非對 於所適用法令本身發生牴觸憲法之疑義,均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未便 受理。 六、白忠信、謝育民聲請書對民法第三七三條及第七六五條之適用,發生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被訴給付利息及反訴請求賠償事件,經上訴最高法院,以七十四年度台上 字第九五○號民事裁定上訴駁回,確定在案。請釋示民法第三七三條之利益權 並不能排除同法第七六五條之收益權能,兩者並行,端視各該契約內容而決定 其適用疑義等情。核與首開得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七、廖德興聲請書為排除侵害回復原狀事,認法院確定終局判決違法違憲請求釋示案 。 會台字第二二一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隔開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八、廖德興聲請書地政機關測量房屋面積錯誤,聲請人依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訴 請賠償,最高法院判決理由,認為不得依該條項規定請求賠償,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請予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主張最高法院判決之理由,認為聲請人所訴之事實,不得依土地法第六十八 條第一項請求賠償,侵害聲請人之財產權,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規定,並非謂 土地法第六十八條第一項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 受理。 九、林鍾綢聲請書請解釋民事訴訟法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林天賞聲請書請釋示被告未依判決交付子女是否妨害行使權利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聲請解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 件聲請人以其與歐陽桂姿同居所生之女,經法院判決命被告歐陽桂姿應交付與 原告,被告未依判決履行,是否妨害行使權利,請予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 ,應不受理。 十一、閻小芸聲請書為購屋涉訟,請求釋示檢察官處分書有無違憲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得聲請解釋 ,為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告訴王 藩庭、王友仁父子等詐欺等案件,經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士林分院檢察處檢察官 不起訴處分,暨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檢察官駁回聲請再議。乃檢同七十四年偵 字第八八號,七十四年偵續字第二十號、七十四年議字第一一一一號檢察官處 分書,及有關附件,請求釋示有無違法違憲等情,核與首揭規定不合,應不受 理。 十二、周廷熹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二三號確定判決誤引虛偽證據,是 否違法違意,請予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為之。 本件聲請,核與規定未合,應不受理。 十三、朱春妹聲請書為最高法院民事判決推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之事實及理 由,有牴觸憲法第一百七十二條之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最高法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三八七號民事判決,推翻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六 十七年度易字第二五一九號刑事判決之事實及理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 釋示。查聲請人對於最高法院之民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並未指明有如 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揭人民聲請解釋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尹中嵩聲請書為自訴偽造文書案件,法院裁判不當,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略以其自訴鄭傳燧偽造文書案件,法院判決不當等情。並未指摘確定裁判適 用如何之法令,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李朝功聲請書請求釋示行政院未依憲法第一百六十四條規定編提教育、科學、 文化經費之預算,是否違憲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林雲聲請書請求釋示和解後其附屬條件之效力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十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