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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77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26 日
74.07.26 第777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二、周李阿雀聲請書請釋示憲法第十九條所謂法律是否包括法規命令案。 會台字第一七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 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聲請解 釋憲法,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聲請 釋示行政法院七十二年裁字第二十七號裁定所適用之判例是否違憲及憲法第十 九條所謂法律,是否包括稅捐機關依職權或依法律授權而發布之法規命令,除 前一部分另行處理外,關於後一部分,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世清聲請書為買售單油追訴時效等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張美玉聲請書請求釋示偽造文書之被害人可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等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 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 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以其係買賣契約之被害人,請求釋示可否依民法第一八四條等規定請求損害 賠償,惟未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散會:十二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