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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76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7 月 12 日
74.07.12 第776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汪關銘聲請書因貪污案件確定判決理由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解釋 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雖有:「此項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以及檢察長之法律見解,是否適法,與 憲法有否牴觸,請釋疑義」等字樣,但究其內容,始終均係主張聲請人確無構 成犯罪要件之犯罪事實,並非指摘確定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有牴觸憲法任何條文 之規定者,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二、儲濟世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十七號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釋 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行政法院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五十七號確定判決,有違憲疑義,請予釋示所得 稅法第四條第五款之涵義,並非指摘該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 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三、李佈隨聲請書請釋示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及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一 一七號裁定違憲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對行政法院六十九年度裁字第一七三號及七十四年度裁字第一一七號裁定,侵 害其工作權,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黃東榮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檢察處首席檢察官函,有牴觸憲法第十六條疑義請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五、杞順興聲請書請求解釋民法第八百八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之適用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因與陳秋輝民事強制執行事件,對於屏東地方法院所作之分配表,適用民法第 八百八十條及第一百二十六條之適用,發生疑義,請求解釋,並未指摘何一確 定終局判決適用法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湯嵐聲請書為台南高分院未依國家賠償法第一二條審理聲請人所提損害賠償之訴 ,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二○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憲法,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 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係 多次聲請,均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 核與上開規定不合,仍應不受理。 七、于小立聲請書就法律所保障之權益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訴訟,對於確定 裁判所適用之法律發生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人因竊盜等罪,已經最高法院判決,惟聲請人係聲請解釋:(一 )起訴不當,應向何處聲請救濟?(二)就聲請人之犯行,分科論處或從一重 處斷為準確?(三)戴愈峰之判決是否正確?(四)偽造文書罪是否為竊盜重 罪吸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八、何如松聲請書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將訴訟標的顯不相同 之前後兩訴,謂為相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以不得更行起訴為由 ,駁回聲請人之上訴,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所保障之人民財產權,特聲請解釋,以 資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係主張最高法院七十一年台上字第一○三四號判決,誤認訴訟標的顯不相同之 前後二訴為相同,適用民事訴訟法第四百條第一項不得更行起訴之規定,駁回 聲請人之上訴,致聲請人之財產權,未受法律之保障,非主張民事訴訟法第四 百條第一項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何如松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二年判字第二九七號確定判決,適用國有財產法施行 細則,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三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對於行政法院七十二年度判字第二九七號判決,所適用國有財產法施行細則 第五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認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第二十二條之疑義,聲請 解釋。經核其聲請意旨,並未敘明原判決所適用之該規定,有如何牴觸憲法之 處,即與首揭法律明文欠合,不予受理。 十、盧崑山聲請書為三七五租約期滿,發生疑義,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為三七五出租耕地租約期滿,發生疑義,請求釋示三七五減 租條例第十九條之規定,及可否依國家賠償法請求賠償,均有未合,仍不受理 。 十一、葉則仁聲請書為退休改敘薪級受到損失,請求解釋並救濟案。 會台字第二二○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請求調整退休金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七十四年度判字第肆柒號)駁回, 向本會議請求解釋。既非對於該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即與首揭法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友發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許允雄聲請書請釋示專利法第四十三條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權則華聲請書請求解釋公務人員任雜誌發行人是否係經商行為案。 會台字第二二○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鍾政光聲請書為參加農會總幹事遴選,行政官署認聲請人資格與「台灣地區各 級農會總幹事遴選方案」第五條第四項規定不合,拒其登記,發生疑義,請求 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林黃富聲請書請求釋示誣告罪成立要件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