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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單位:
司法院
案次:
第 775 次大法官不受理案件
日期:
民國 74 年 06 月 28 日
74.06.28 第775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朱耀璇聲請書為強制執行事件,確定裁定適用之法律顯然錯誤,與解釋牴觸並有 違背憲法之疑義,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依強制執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向屏東地方法院聲請對第三人 發給移轉命令執行(包括移轉命令在內),乃執行法院竟以強制執行法第一百 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得據以逕向第三人強制執行之法院執行命令,係指同項所 稱將金錢支付債權人或將金錢、動產、不動產、交付執行法院之命令而言,不 包括移轉命令在內,(見辦理強制執行事件應行注意事項第六十三項第二款) 因而將聲請人之聲請駁回,經提起抗告,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亦以相同之理 由,將抗告駁躍確定在案,惟此理由係指強制執行法第一百三十五條之假扣押 保全執刪而言,與本件依同法第一百十五條第一項及第二項之強制執行截然不 同,確定裁定適用法律錯誤,與解釋牴觸,並顯然違憲等情,聲請解釋。核其 所陳各節並未指摘確定裁定所適用之何項法律或命令,應不受理。 二、薛從林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一年度抗字第三十一號刑事裁定適用強制執行 法第三十三條及第五十六條規定,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整疑義,聲請人再補陳見 解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九號 決議:查本件前此曾多次聲請,均因與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 定不合,未予受理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補具意見再請解釋。惟所補具之意 見,均係就強制執行法第三十三條個人自行假設之歧義,(如申請第二項第六 行有「如果包括則……」,又同頁後面第一行亦有「如果不包括…則…」), 仍非指明確定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發義,且申請書第十頁又 有:「最後申請人於此必須重復指出者:即本案之焦點仍在法院拍賣未經假扣 押查封之剩餘財產六十萬九千八百八十元,究作如何解釋?」等語,凡此均與 人民得聲請解釋憲法之要件不合,仍不受理。 三、四維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楊斌彥、亞洲化學股份有限公司負責人衣復恩、中 日塑膠有限公司負責人賴贊圭聲請書為就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 所適用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二款及十款之規定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所 附送之行政法院六十七年度判字第五七四號判決書并未記載聲請人等為當事人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羅金雄聲請書以稅捐機關是否有權主張禁止處分業經確定判決得移轉登記之持分 額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之 。本件聲請人以稅捐機關是否有權主張禁止處分業經確定判決得移轉登記之持 分額,聲請解釋,核與上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吳煌桂聲請書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七十三年台抗字 第三○號刑事裁定,均消極的不適用法規,有牴觸憲法第七條、第十六條之疑義 ,併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無非謂最高法院七十二年台上字第六三○○號刑事判決「顯係 消極的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二條及第一百六十三條,致影響裁判之正確性,不 無牴觸憲法第七條及第十六條之規定」,又同院七十三年台抗字第三○號刑事 裁定「顯係消極的不適用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廿條第一項第六款之規定,亦有牴 觸憲法第十六條之疑義」。「若不經鈞院大法官會議解釋上開判決及裁定違憲 ,則聲請人冤曲不得而伸」云云,並非指際上開判決及裁定所適用之法律或命 令,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六、交通銀行總管理處法定代理人賈新葆聲請書為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易字第七 ○五號確定判決,認關稅應較抵押債權優先受償,有違關稅法第五十五條規定, 暨牴觸憲法第十五條疑義,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以 台灣高等法院七十三年上易字第七○五號確定終局判決竟認「關稅優先於抵押 債權而受清償」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并未指明該確定判決適用之法律本身 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前開規定有所未合,依同法條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 七、周廷熹聲請書為農地重劃事件,經行政法院判決,駁回補配土地請求,財產權不 獲保障,有違憲疑義補敘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違誤情形,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所謂「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 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乃指「對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所規 定之內容,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而言。本件聲請解釋,曾提出四次,均以 係認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之見解,違法違憲,並非對所適用之法律本身,發 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議決「應不受理」。茲復補敘行政法院判決適用法律見 解違法違憲,仍與前開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未便受理。 八、宋顯煌聲請書為確定終局判決未引用適當法條,以保障人民之財產權,聲請釋示 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一號 決議: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人民聲請本院解釋憲法,須 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 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始得為之。本件聲請, 以最高法院七十三年度台上字第三七三○號確定終局刑事判決,未引用適當法 條,以保障其財產權,並非對確定終局判決所適用之法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九、王東壬等聲請書為請求發還徵收土地事認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判字第一二七○號確 定判決所持理由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請求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以 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確定終局判決所持理由有牴觸憲法之疑 義,並未指明該確定終局判決適用之法律或命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處,核與 前開規定有所未合,依同法第二項規定,應不受理。 十、戴登美聲請書為主管機關暨行政法院違法適用台北市政府有關地段率公告,致聲 請人所提訴願、再訴願及行政訴訟均被駁回,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 疑義,再聲請解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其所有坐落台北市新生北路二段六十巷六十號之房屋,與他人合建為大樓 後。正門在巷內,自仍屬巷道內房屋,依房屋稅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其計 算房屋稅之地段率應較大樓正面減低。乃台北市稅捐稽征處竟不依門牌地段課 稅,而誤認本房屋為台北市政府六九府稅二字第五三四三四號公告之台北市房 屋街路等級調整率評定表所規定之路角地建築之房屋,而從高計算地段率課房 屋稅,聲請人不服經訴願、再訴願、及提起行政訴訟之結果,雖曾一度勝訴, 惟嗣後行政法院七十一年度判字第一○二七號及七十三年度判字第四六○號等 確定終局裁判仍認為應屬路角地房屋範圍,而須從高計算房屋稅,顯與實情不 符,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及第十九條之疑義等情聲請解釋,然查聲請人前就本 件事實聲請解釋,曾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決議不受理在案,茲再聲請解釋無非謂 確定裁判認定前開房屋為路角地房屋,從高計算地段率課房屋稅,於法不合, 並非指摘確定裁判適用法令之本身有何違背憲法,核與首開規定不合,仍應不 予受理。 十一、鄭秋月聲請書請求釋示委契約之受任人身份暨職權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王國輝聲請書為農會理事會遴聘總幹事之資格與台灣省縣市地區農會組織法總 幹事遴選方案第五條規定之意旨有悖,請求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徒以農會理事會遴聘總幹事之資格與台灣省縣市 地區農會組織法總幹事遴選方案第五條規定之意旨有悖等情,請求釋示。核與 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三、陳春光聲請書為意圖販賣毒品成立要件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四、吳木己聲請書請求釋示釋字第六十六號解釋等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一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魏海當聲請書對日據時代土地所有權登記,發生疑義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陳瑞獻聲請書為對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與國有財產法何者效力較高發生疑 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九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姚豪俊聲請書請釋示勞工保險條例第二十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二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姜鶴嶺聲請書為地方政令抵觸中央法規是否無效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二○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九、劉添丁聲請書請求釋示強制執行法第一○四條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二一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三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