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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5.17 第772次大法官會議不受理案件
一、蔡長春聲請書為煙毒案件,認台南高分院檢察處檢察官執行指揮書二宗有牴觸憲
法第十六、第十七二條及刑法第一、第二、第七九條規定之疑義,呈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二八號、一九六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七五號
決議:(一)本案與會台字第一九四六號併案處理。(二)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
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
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
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因觸犯煙毒等罪,經判刑確
定,對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檢察處檢察官所發執行指揮書,認有牴觸憲法之
疑義,先後請求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鉿,應不受理。
二、魏先鑑聲請書為不服最高法院違背法律本旨之判決,請求解釋勞工法令,以維勞
工權益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三、楊昭鎦聲請書以律師懲戒覆審委員會73年台覆字第三號覆審決議書適用法律有違
憲疑義,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四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四、許伯勳聲請書為強制執行法及民、刑訴訟法交互牴觸,並有牴觸憲法疑義,聲請
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三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不得為
之。本件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五、熊瑞翹聲請書為前請解釋最高法院刑事判決違憲,補充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本院解釋憲法,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
法定程序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
之疑義者,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前經聲請解釋二次,均以與聲請解釋要件不合,未予受理,本次聲
請,仍未指明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
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六、劉文烈聲請書因竊占他人不動產事,為法院判刑,認有欠週之處,聲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不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並未指摘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令本身,有何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七、張乃凡聲請書為前曾聲請違憲解釋未予受理,補充聲請理由,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前以台灣高等法院六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一一六五號(妨害自由部分)及最高法
院七十年度台上字第三八九三號(偽造文書部分)確定判決,違背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五十四條,消極不適用同法第三百十條第一、二款,有牴觸憲法第八條
、第十六條之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以與聲請要件不合,未予受
理在案。茲復補充理由,再請解釋,惟所補充之理由,係謂「確定判決適用刑
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而違背其(該條)規定」,並非對所適用之刑事訴
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仍與首開規定要件不合。
至本院釋字第一七七號解釋之內容,係謂確定判決消極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
裁判者,得據為民事訴訟再審之理由,並非謂據此得聲請大法官會議解釋。
八、張鎮夏聲請書為其子張炳先傷害等案,認軍法判決違法聲請非常審判被駁回有牴
觸憲法疑義,再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四七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提
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係
為其子張炳先傷害等案,認軍法判決違法,聲請非常審判被駁回,有牴觸憲法
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未便受理。
九、廖照聲請書為撤回起訴,請返還預繳之裁判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裁定駁回
,拒絕發還,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四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八八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略以於七十三年四月六日向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提起確認繼承權之訴,預繳裁判
費,在未開始審理前,於同年八月撤回起訴,實際未產生裁判費,理應返還該
費用,但法院卻依民事訴訟法第八十三條第一項:「原告撤回其訴者,訴訟費
用由原告負擔」之規定,經確定終局裁定(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七十三年度
家抗第四號)拒絕返還,顯已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保障人民財產權之規定,請釋
示等情。查聲請人僅係本於個人見解,認為起訴案件未經開始審理,即應將預
繳之裁判費返還,而指摘法院裁定拒絕返還之不當,並非對於裁定所適用之民
事訴訟八十三條第一項本身,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
不受理。
十、張稼穗聲請書為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之行政命令發生違憲疑義,請予解釋案
。
會台字第二一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人前以籌組聯誼會,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適用之行政命令,有牴觸憲法第十
四條疑義聲請解釋。經本院大法官會議於七十四年一月廿五日決議,應不受理
在案,茲復以同一事由,再度聲請,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未便受理。
十一、湯嵐聲請書請求統一解釋國家賠償法第二條第二項及第十二條條文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一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
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二、廖慶成聲請書為承租之房屋基地涉訟,法院所為之裁判不公平,對之提起上訴
或再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過多,能否請求訴訟救助或准許按照政府公告之地價計
算繳納之數額,懇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五九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二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以所承租建造房屋之基地,與基地所有人發生訴訟,法院所為之裁判不公平,
擬對之提起上訴或再審應繳納之裁判費過多,能否請求訴訟救助,或准許按政
府公告之地價計算應繳納之數額等情,聲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
十三、周廷俊聲請書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四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
條之疑義,補敘確定判決適用法律違誤情形,再請釋示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八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四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為行政法院七十三年度判字第五四三號判決,有牴觸憲法第十五條之疑義聲請
解釋,與聲請要件不合,應不受理,前經大法官會議決議在案。茲復補敘確定
判決適用法律違誤情形再請釋示,核與首開規定仍有未合,未便受理。
十四、湯仲溥聲請書以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等條文及最
高法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七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裁定、
七十三年度台聲字第三四八號裁定、六十九年二月五日民庭會議決議,作為裁
判依據,有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條等條文,聲請解釋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三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非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規定,不得
為之。本件聲請人以最高法院確定終局裁判適用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四
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四百四十四條第一項、第四百九十六條第一項及最高法
院六十年度台再字第一七○號判例、七十二年度台聲字第三七三號裁定、七十
三年度台聲寁第三四八號裁定、六十九年二月五日民庭會議決議作為裁判依據
,駁回再審之訴,有牴觸憲法第六十三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第七十八條
、第八十條、第一百五十三條與第一百五十四條之疑義,聲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五、郭食婆、郭雪峰聲請書請解釋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確定判決牴
觸憲法及民法第一二五條之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六五號
審查報告第二三九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
就最高法院七十年台上字第一三一四號確定判決牴觸憲法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
條規定之疑義,一再聲請解釋,均與首開規定不合,經本院大法官會議議決應
不受理在案,茲再以上開判決不合法律或命令規定等情,聲請解釋,核與首開
規定,仍屬不合,應不受理。
十六、洪袓謀聲請書請釋示民法第一百二十六條及第八百八十條意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二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五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七、謝振中聲請書請求依修正稅法宗旨釋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五款疑義案。
會台字第二一八一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六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未經確定終局裁判,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十八、林添順聲請書為土地遭拍賣事,認法院推事有侵害財產權疑義,請求釋示並制
止案。
會台字第二一七六號
審查報告第二四○七號
決議:按人民聲請解釋,須於其憲法上所保障之權利,遭受不法侵害,經依法定程序
提起訴訟,對於確定終局裁判所適用之法律或命令,發生有牴觸憲法之疑義者
,始得為之,司法院大法官會議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本件聲請解
釋案件,核與首開規定不合,應不受理。
散會:九時四十分。